房地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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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及/或分支机构,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
2、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制度。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及/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规定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
3、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及/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4、、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第八条 发生如下事项时,相关信息责任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一)拓展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招拍挂和收购等方式获取土地或项目公司股权。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合作协议、挂牌确认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2、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二)对外担保。包括股份公司本级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本级或相互之间的担保;对股份公司参股公司、xx地产系统外公司和关联方提供担保属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权限,必须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担保协议;2、被
5、担保方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3、被担保方营业执照复印件;4、担保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在担保到期时,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该事项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三)对外投资设立公司。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相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新设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公司章程。(四)关联交易。1、即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交易之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报告,经股份公司履行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
6、实施。本款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关联方即将发生的如下交易:(1)购买原材料;(2)销售商品;(3)提供或接受劳务;(4)委托或受托销售;(5)共同投资;(6)向关联方借款;(7)与关联方签订其他合同。但上述交易中,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按与一般非关联方相同条件的市场价格定价的交易除外。2、公司禁止向关联方提供资金。3、关联交易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基本情况介绍;(2)关联交易合同;(3)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4)关联方介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5)关联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6)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五)发生或即将发生银行贷款。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合同;2、抵押或担
7、保合同;3、相关董事会决议。(六)发生涉案金额达到50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2、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3、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4、是否还存在尚未报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上条所述事项外,如发生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等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一) 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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