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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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通政发【2012】53号第一条为了奖励在xx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xx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xx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区人民政府设立“xx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区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
2、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xx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任期两年。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组成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源设立面向本区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
3、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源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区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一)在本区产业结构升级、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重大工程、重大社会问题中突破关键性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二)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五)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七)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八)合法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区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
5、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四)已申报其它省(市)或其它区(县)科技奖励的项目。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本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每个奖项奖金数额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规定。对于完成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项目,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
6、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一)区级行政部门;(二)所在乡、镇政府;(三)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专业评审组负责初审,专业评审组在初审过程中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做出项目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复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做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行
7、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重大科技创新奖由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议,由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第十七条 区人事、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第十八条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可以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市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成员,以及其他与获奖候选人或
8、者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协助他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因其违法行为骗取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第二十五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9、;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区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区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有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登记。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59号)同时废止。附件:xx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附件xx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
10、据xx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市xx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区科委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源设立面向本区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源或自筹资金,在通设立面向全区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三)中所称的“具有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创新或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指标(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
11、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六)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首次发表。第七条 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项目。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二)所称的“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它领域应用的项目”,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市)或其它区(县)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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