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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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权益类项目承销业务流程化管理,提升承销项目质量,防范承销业务风险,建立健全非权益类项目承销业务管理体系,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业务范围包括公司债项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企业债项目、金融债项目及资产证券化等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公司所有开展非权益类项目承销业务的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及有关配套制度的规定。第三条 对我司承担主承销商及承担余额包销责任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需经过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审议通过,未经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通过的项目,不得对外进行申报。第四条 承做非权益类承销项目
2、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流程(以下简称“规定流程”),涵盖了一个完整的承销项目所实施的所有工作,包括项目承揽、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核(其中由我司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项目需增加项目内核环节)、项目申报、发行、上*/挂牌转让及将来管理等主要环节。各流程中签署的所有协议均需依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第六条 立项会后发生可能会致使承销项目风险增大的重大不利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规模增加、
3、承销方式与承销比例变更、项目增信情形变更、项目评级变更、财务数据变更等,项目组应当报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重新审议。第七条 本办法为非权益类项目承销业务流程的框架性资料文件,涉及详细环节的操作方法、业务规范、留痕记录、档案管理等要求须遵循公司的其他详细规定。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 项目承揽与立项第八条 项目的承揽工作由各承销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项目承揽人员不得以低于*场正常费率的方式违规承揽项目。项目承揽履行后,承销业务部门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步尽职调查,调查项目的基本情形、主要业务情形、主要财务情形等有关情形。第十条 初步尽职调查履行后,如需立项的,由项目组建员提出立项申请,经
4、所在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向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初步尽职调查表(如有)、发行人质量评估指标评分表(如有)和其他立项所需资料文件。第十一条 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审核通过后,向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组长提议召开立项小组会议。立项小组组长决定立项小组会议召开的详细时间、地点和方式后,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负责安排立项会议。第十二条 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可以依据有关监管机关的关于规定及业务开展实际情形,执行简易立项流程,其中经过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表决通过是必备环节,其余环节可依据有关项目情形灵活处理。第三章 尽职调查第十三条 项目经公司立项后,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组,遵循*证券股份有
5、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第十四条 针对项目承做中的重大风险问题或重要的需要专业判断的关键问题,业务部门可以组织集体讨论。第十五条 项目组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商定,依据有关对方委托,沟通协调其他中介机构,遵循监管机关的关于规定编制全套申报材料。第四章 项目审核第十六条 对于由我司主承销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项目组建员在履行项目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和全套材料制作后,将尽职调查报告、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材料经所在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提交审核申请。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应组织项目组建员依照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出具的审核建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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