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人员经纪全约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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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艺人员经纪全约合同书 合同编号:订立合同双方甲 方:公司地址:电话号码:总 经 理:手 机:乙 方: (本名) (艺名)身份证号:住 址:通讯地址:个人电话: 紧急联系人:紧急联系人电话:乙方为更好发展其自身的演艺事业,诚意聘请甲方作为其演艺事业的全球独家代理机构;甲方接受乙方之聘请,愿意作为乙方演艺及广告等商务活动的全权独家代理机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 词语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相关词语的含义如下:1-1 代理机构 本合同中的“代理机构”是指为发展乙方的演艺活动、推广乙方的业务,促成乙方与第三方的合作而从事有关代理业务并收取
2、佣金的组织,在本合同中,专指甲方。1-2 演艺活动 本合同中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2-1 以演员、节目主持人、嘉宾、选手、歌手等身份参加电影、电视剧、舞台剧、电视台、电台、晚会、音乐会、网络视频、网络见面会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传媒或演出活动;1-2-2 参加任何形式(包括提供照片、声音、歌唱、名字、大众形象等)的广告演出或拍摄活动;1-2-3 参加灌制(包括作词、作曲、编曲、监制、演唱)单曲唱片、专辑唱片或制作其他音像制品的活动;1-2-4 以演艺人员身份参加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的推广和公关活动;1-2-5 拍摄商品、服务等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硬照和活动影像;1-2-6 出任商品、商标、服务品
3、牌、商业机构或其它非商业机构的代言人;1-2-7 艺人之肖像、签名、音像及声音之一切授权活动;1-2-8 艺人人生传记、演艺生涯的文字作品创作、出版及发行(包括但不限于报刊杂志、图书、网络、视听媒介等各种形式的发布与发行);1-2-8 接受任何媒体的记者采访、出席记者会或发表声明;1-2-9 其他与演艺有关的活动。1-3 聘用合同 系指在本合约期内,所有聘用乙方进行演艺活动及其相关业务、并由甲方代为签订的合同。1-4 聘 用 方 系指与甲方订立聘用合同,聘用乙方进行演艺活动及其相关业务的所有公司、团体、组织和个人。1-5 活动费用 系指在合约期内甲方作为乙方的演艺代理机构,因为乙方接洽、安排、
4、宣传、推广演艺活动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6 收 益 指乙方从事本合同所约定的演艺活动和相关业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所有的未经过任何扣减的现金、财产等,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许可费、奖金、利润、孳息、费用、知识产权使用费、礼物、分红、股份及分红、合伙利益、肖像等人身权使用费等。 1-7 合 约 期 系指本合同书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期限。1-8 不可抗力 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流行等;社会事件,如:战争、民众骚乱、罢工、法律调整等;生理原因:自身疾病等。第二条 本合约的基础和前提2-1 区域范围及性质
5、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合约期内乙方所有演艺活动及其相关业务的全球、独家、全权代理机构。2-2 授权内容:乙方全权授权甲方于合约期内享有以下权利:2-2-1 对乙方因从事本合同所约定的演艺活动和相关业务所产生的著作权、相邻权享有使用、转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收益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2-2-2 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接洽、安排、同意、策划乙方在世界各国家、各地区的演艺活动,并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签订聘用合同,唯合同实质性条款应告知乙方; 2-2-3 甲方独家拥有在报刊、杂志、出版物、电台、电视台、电影、网上等各种传播媒体上讲述、披露乙方自传、传记或简历等权利,并有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给他人的权利;2-2-4
6、代表乙方商讨、协调、修改、撤销及/或终止任何与乙方演艺事务有关的安排;2-2-5 代表乙方向侵犯与乙方演艺事务有关的人身权及财产权的侵权主体发表声明、函件或提起法律程序;2-2-6 使用及/或授予及许可其他方使用乙方的名字、照片、画像、声音、漫画外观、传记和履历在任何与乙方或乙方演艺活动有关之广告,公关及宣传物品及活动上;2-2-7 收取及接收付予乙方于合约期限内的确定的演艺工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酬金、款项及订金、财物,包括背书或以艺人名字抬头开出之任何票据、现金、银行支票,银行本票或汇款票据(不论该收益收取时合约期是否已届满或本合同书是否已提前终止),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2-2-8
7、其他与乙方演艺活动有关之权利。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代理乙方演艺事务应勤勉、尽责,并应积极维护艺人合法权益,并以乙方经纪公司名义进行;3-2 甲方应对乙方演艺事业发展定位、就其所代理乙方的演艺事务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角色的选择、表演的长处与不足等)提出合理指导与建议;3-3 经理人及其工作人员须尽力保障艺人之个人私隐及个人资料。在合约期内,甲方独家拥有在报刊、杂志、出版物、电台、电视台、电影、网上等各种传播媒体上讲述、披露乙方自传、传记或简历等权利,并有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给他人的权利;3-4 甲方享有从乙方因从事演艺活动及其相关业务所获得的收益中收取佣金的权利;3-5 在合约
8、期内,凡因侵害乙方的财产、人身等权益从而会进一步损害到甲方按本合同之约定所拥有的相应权益,甲方可以全权代表乙方予以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皆由乙方承担。除此以外,乙方所涉及到的任何纠纷、诉讼,皆应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应保证不会因此等纠纷而牵涉到甲方;3-6 甲方应竭尽所能为乙方争取一切演艺活动范围内之最佳受聘机会,并为乙方演艺事业发展创造、争取最有利条件;3-7 甲方应为乙方的公众形象、舞台形象、公关关系、演艺活动才能的发挥与发展等提供建议和咨询意见;3-8 甲方独立投资、联合摄制、合作拍摄的电视剧、电影、广告、舞台剧等,在同等的条件
9、下,甲方应优先选用乙方;3-9 为达到推广、宣传乙方的目的,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宣传服务,并制作推广资料;3-10 甲方应本着促进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目的,代理乙方安排各种演艺活动及其相关业务,但不得强加于乙方有损乙方演艺事业发展、形象的演艺活动及其相关业务;3-11 甲方保证代理乙方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并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 乙方享有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所提供的代理服务的权利;4-2 乙方享有完全的权利签订本合同,未曾与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合同/协议,且在本合约期内,亦不会签署任何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其
10、他合同;4-3 乙方不得擅自订立聘用合同,亦不得擅自同意或接受任何聘用其从事演艺活动的意向或非经甲方接洽、安排的与其演艺活动有关的社会活动,不论该演艺事务是否属商业性质及乙方是否获取报酬,但其可以向甲方提出有关订立聘用合同的意见或建议;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应将所获全部报酬支付给甲方作为向甲方之赔偿,且甲方于此情况下享有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之权利;4-4 乙方接受甲方代其订立的聘用合同或为其接洽、安排的演艺活动及其相关业务,且将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及聘用方的要求努力演出和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一切演艺活动及其相关业务、培训练习等,以求达至最佳的演艺效果;4-5 乙方保证会尽力保持自己处于最佳
11、的健康状态,无不良嗜好、不会参与任何有危险性的活动,以免不能以最佳的状态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演艺活动及其相关业务:4-6 乙方如在本合约期内,因艺德或赌博、吸毒、嫖娼等其他不良行为与其他方发生纠纷,乃至涉及诉讼的,其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7 在本合约期内,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安排的与乙方演艺活动及其相关业务有关的宣传活动及其他公益活动;4-8 在本合约期内,如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学、出国深造、就业等其他安排与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发生诸如档期等各方面之冲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办法,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所安排的演艺活动及相关业务的要求;4-9 乙方保证其将随时向甲方提供其行踪去向及联
12、系电话号码,以使甲方能在任何时候都能及时与其取得联络; 4-10 乙方保证于进行演艺工作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任何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违反,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4-11 乙方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会、发表声明、参加访谈节目、网络见面会、发表文章等,必须通过甲方安排进行;4-12 乙方应该时刻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言行举止和道德操守。保证不会以任何方式做出引起甲方或乙方自身牵涉入任何纠纷、诉讼或不良影响、声誉及利益损害的言论或行动;4-13 乙方因从事本合同约定的演艺活动及其相关业务产生的收益应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向甲方支付佣金。第五条 佣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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