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结算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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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港股通业务,防范结算业务风险,保障公司港股通业务安全高效率运行,依据有关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交所港股通业务的有关结算业务。港股通结算业务主要工作包括:账户管理、清算交收、资金划付、公司行为处理以及结算风险控制等内容。第三条 港股通业务指投资者委托公司,经由
2、*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上交所 SPV”),向*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在一定额度内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的股票。第四条 港股通业务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收付。第五条 港股通业务税收和收费由中国结算*分公司依照联交所和*结算税费和收费标准代为征收。投资者买卖联交所港股通股票,依照*场参加主体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和税收,涉及双边税收安排的依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投资者办理港股通业务时,应委托及授权公司办理港股通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港股通业务关于的事项,并应充份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港股通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有关安
3、排。第七条 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详细交易日安排将在上交所指定网站公布。本办法中所有涉及交易日或交收日都是指港股通的交易日或交收日。(如:T+2日交收,指 T日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第八条 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投资者的港股指定交易关系与该投资者沪 A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相同。对于存在有未履行交收的证券账户,以及当天有交易的证券账户,当天不得申报撤销指定。第九条 港股通业务暂且不提供融资融券服务。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条 港股通业务的交易实行 T+2日净额担保交收模式。公司交收资金为净付时,资金交付时间为 T+2日上午 10:30;公司交收资金为净收
4、时,资金收款时间为 T+2日下午 18:00。第十一条 港股通业务风控资金及公司行为类资金交收时间为 T+1日上午10:30第十二条 港股通业务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时间为 T+1日下午 18:00第十三条 由于天气恶劣(如:八号风球、黑色暴雨警告),*场将会对交易、清算、交收方面做出特殊安排。*场如发生延迟交收安排,公司对客户的资金交收不做延迟交收处理。第二章 账户第十四条 客户资金账户:由投资者申请,公司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开立的,用于其参加港股通的资金账户,与投资者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客户已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不再另开资金账户。公司通过该账户对投资者的港股
5、通业务进行前端监控,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第十五条 客户证券账户:由投资者申请,公司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柜台中开立沪 A证券账户(港股通业务使用的证券帐户为沪 A证券账户),并为符合港股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开通港股通业务。(客户如未开立沪 A证券账户,需先通过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沪 A证券账户)用以记录投资者的港股通业务的交易、权益派发等情形。证券账户按客户性质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客户已在公司开立沪 A证券账户的,不再另开沪 A证券账户。对于存在有未履行交收的证券账户,以及当天有交易的证券账户,当天不得申报撤销指定。第十六条 客户港股通证券交收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办理公司
6、客户与中国结算的港股通业务证券交收。第十七条 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以办理公司客户与中国结算港股通业务的资金交收。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独立于客户沪 A结算备付金账户。第十八条 客户港股通风控资金帐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存放公司客户港股通业务的风控类资金。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条 客户港股通结算保证金帐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存放公司客户结算保证金。第二十条 自营港股通证券交收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办理公司与中国结算港股通业务的证券交收。第二十一条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以办理公司与中国结
7、算港股通业务的资金交收。港股通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独立于沪 A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第二十二条自营港股通风控资金帐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存放公司港股通自营业务的风控类资金。第二十三条自营港股通结算保证金帐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存放公司自营结算保证金。第三章 清算第二十四条公司与中国结算的结算原则:两级(分级)结算、净额清算、担保交收、人民币结算。第二十五条依照分级结算的原则,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分公司办理公司与中国结算*分公司之间的清算交收;公司负责办理公司与公司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公司与公司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公司与中国结算*分公司之间的清算交收。第二十六条清算交收。客户只
8、与公司发生结算关系,不与中国结算*分公司发生结算关系。第二十七条 *结算如发生资金交收延迟,不影响公司与公司客户之间的资金交收,公司与客户的港股通交易类资金交收时间为 T+2日日终。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资金交收账户可以办理多边净额结算业务和代收代付等其他结算业务的资金交收。公司依据客户的委托,负责办理公司与客户的股票和资金的第二十九条每个交易日日终,公司依据有关中国结算*分公司的结算资料文件在集中交易柜台、法人结算系统中履行清算。计算 T日港股通交易类资金、公司行动类资金、风控类资金、证券组合费等资金应收应付额,并按交收方式和交收时间履行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收。(一) 客户的三级清算通过集中交易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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