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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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协议协议编号:XXXXX 年 月 日本协议由以下各方订立:委托人(本协议“甲方”):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委派代表: 托管人(本协议“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负 责 人:联系电话:传 真:鉴于: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2、乙方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开展托管业务;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托管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资
2、产安全,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托管服务协议。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释义:1、合伙人:指经中国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登记确认有效的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指对甲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XX作为甲方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是甲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指签署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任何机构和个人。4、托管账户:指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并经甲乙双方确认为托管账户的专用账户,即客户资金账户。5、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是以甲方名
3、义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与客户托管账户和管理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银行存款账户。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甲方在存管银行开立,用于簿记管理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专户,与甲方托管账户一一对应。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乙方为集中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而在存管银行以乙方名义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集中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该账户中的资金为客户所有。8、结算备付金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开立的,用于甲方完成包括托管客户在内的场内交易的资金结算。9、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开立的,用于甲方在投资范围内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品种投资交易的登
4、记与托管。10、期货保证金账户:以甲方名义在期货经纪商处开立的,用于存放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11、合伙协议:指甲方全体合伙人于 年 月 日 签署的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12、指令: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资金划付指令、投资指令、投资协议或与投资相关的其它书面文件。13、交易依据:指与指令中交易相关的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文件、股权交易合同、相关凭证和材料等。14、委托资产:指甲方合伙人委托乙方进行托管的财产,包括甲方募集所得资金、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资产以及由这些金融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利息、红利等。15、合伙企业文件:指甲方依法订立的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XX私募
5、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16、合伙企业: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即本协议的甲方。17、本协议:指本托管服务协议。18、合伙人收益:指根据合伙企业文件约定的计算方式,以人民币形式分配的收益。本协议中相关释义或其他释义可参见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合伙企业文件确定。第一条 双方声明(一)甲方声明:1、甲方为合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依法从事投资业务;2、甲方保证签署本协议符合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并已经完成了合伙企业内部的审批程序或已经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3、承诺并保证有限合伙人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存在任何
6、其他权利限制或妨碍乙方对本委托资产履行托管权利的情形,甲方在协议项下对乙方的委托不会为任何其它第三方所质疑;4、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5、甲方承诺不侵犯乙方基于本协议享有的合法权益;6、甲方承诺由甲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本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二)乙方声明:1、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依法具备开展托管业务的资格;2、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协议约定的托管服务工作;3、乙方承诺不侵犯甲方基于本协议享有的合法权益;4、乙方仅对
7、其托管的甲方委托资产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承担托管服务职责,乙方的托管服务行为不构成任何投资承诺,乙方不对甲方委托资产来源和甲方的投资经营承担任何责任;5、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依据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享有全部委托资产及孳息的所有权,有权对委托资产行使投资管理权及资产处分权;2、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委托资金财务状况、交易记录;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乙方对委托资产的保管情况;4、甲方有权按时获取乙方的托管报告以及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委托资产数据的计算结果; 5、
8、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出资金划付指令;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委托资产;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托管财产移交乙方,同时向乙方提供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合伙企业文件样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并将合伙人明细及全体合伙人签字样本原件发送至乙方;3、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托管服务费;4、甲方认缴出资金额达到(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时,须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 5、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合伙企业文件的约定对外接受审计、工商年检等程序;6、
9、对于可能导致合伙企业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服务的重大事项,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以给乙方预留足够的准备时间;7、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甲方应乙方要求应当提供开展托管服务各项工作必须的协助;8、及时向乙方提供托管业务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加盖甲方公章的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合伙企业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对外投资形成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合法、有效;9、当甲方因合伙人增资、入伙、退伙或转让等导致委托资产发生变动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将经中国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确认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后及时提供给乙方,并
10、将变更后的合伙人明细表(加盖甲方公章)原件发送至乙方;10、甲方应确保合伙企业文件及以甲方名义签署的各项法律文件与本协议不相冲突; 11、在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前,甲方应保证托管账户有足额的资金,并提供交易依据。本款所指交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投资决策文件、甲方与项目方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等;1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所有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账册等资料保存至少20年;13、甲方确保委托资产来源及其投资行为的合法性;14、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已经建立的托管服务中的部分或整体业务另行委托给第三人;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未经告知乙方,甲方
1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任何目的的质押或担保,否则,由此给委托资产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16、甲方承诺向全体合伙人披露托管账户信息,并在收到合伙人出资款后一个工作日内全额划入托管账户;17、甲方承诺在路演及募资等商业推广活动中的宣传和表述,合法合规且不与本协议相矛盾,不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描述,否则甲方及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18、甲方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严格遵守并执行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约定的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1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安
12、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甲方投资行为等权利;2、监督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业务开展需要,开立相关账户,托管本委托资产;3、从甲方获取资金划付指令、投资指令、投资协议等相关资料或数据以及其它交易依据;4、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5、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委托资产有关的信息;6、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发送的书面指令所涉及的投资内容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违反本协议及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相关的约定时,暂停执行指令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甲方改正。甲方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乙方有权对其相关指令不予执行并向监督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7、乙方有权检查甲方履行本协议
13、的情况,如发现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执行甲方的指令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8、乙方有权向甲方获取最新版本的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正本及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二)乙方的义务: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委托资产;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委托资产;3、为所托管的不同委托资产分别设置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委托资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及其托管的其它资产之间相互独立;4、建立与甲方的对账机制,定
14、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20年以上;5、对委托资产的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托管服务中的部分或整体业务不得转委托或再委托给第三人;7、乙方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的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事宜;8、乙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影响托管职责正常履行的情况时,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9、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托管服务,托管服
15、务的内容可以包括资产保管、募集资金验证、资金划转、委托资产参与与退出、估值核算、投资清算与交收、业务监督等;10、乙方应当根据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合伙协议生效之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甲方违规风险;11、办理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按时完成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计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13、乙方应当及时执行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指令;1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委托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5、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外,不
16、得为乙方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1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条 资产保管(一)委托资产保管的原则和范围1、本委托资产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将遵守基金法、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委托资产保管事务。乙方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委托资产。2、乙方保管的委托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甲方募集所得资金、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资产以及由这些金融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利息、红利等。3、乙方应对甲方移交乙方且由乙方实际保管控制的资产负安全保管职责。乙方对甲方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在乙方处开立的托管账户负有安全保管责任;对保管在
17、乙方开立的账户之外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资产不负有保管责任。由于非乙方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损毁或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委托资产业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5、乙方必须将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委托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委托资产严格分开;乙方应当为本委托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乙方的其他业务和其他资产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委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6、除依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XX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外,乙方不得为
18、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乙方违反此义务,利用委托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于委托资产;乙方不得将委托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委托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委托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恢复委托资产的原状,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7、乙方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委托资产;未经甲方授权,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委托资产。(二)委托资产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1、委托资产推广期结束,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资金划拨通知单、募集资金全额入账的银行余额对账单等募集资金入账证明,乙方再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查询募集资金到账情况。2、甲方应于
19、募基资金到账的一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证转账”功能将募集资金全额转账至托管账户。乙方根据资金划拨通知单对托管账户中的募集资金进行验资确认,确保甲方转入的委托资产与银行结算账户实际入账金额一致。验资结束后,委托资产正式成立。(三)相关账户的开立与管理1、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托管账户应以甲方名义开立和使用,用于办理委托资产证券交易结算、其它金融产品交易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的资金结算业务。甲方应根据乙方相关规定在乙方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为甲方开立资金账户(托管账户)。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乙方通过托管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实现前端控制;通过与甲方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20、与其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封闭式银证转帐关系。托管服务关系确立后,乙方在集中交易系统中将甲方托管账户进行标识,同时甲方申请并授权乙方限制其账户的证转银、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等对外划转委托资产的柜台操作功能。甲方成立时,属于委托资产的募集资金全额转入托管账户;甲方成立后,合伙人入伙或增资的确认资金也转入托管账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通常情况下关闭托管账户“证转银”功能,禁止甲方将资金从托管账户划款至其银行结算账户。甲方需要从托管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划拨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交书面资金划付指令,乙方审核后为甲方设定转出资金额度,开通托管账户“证转银”功能,由甲方将资金从托管账户转账至银行结算账户。甲方转账完
21、毕后,乙方立即关闭托管账户“证转银”功能。2、银行相关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是存管银行以甲方名义开立的,用于簿记管理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专户,与甲方的托管账户一一对应。银行结算账户A、银行结算账户以甲方名义开立,仅用于与本委托资产相关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的归集、结算款项的划付及委托资产费用类资金划付等。B、甲方负责委托资产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甲方须在存管银行建立银行结算账户与托管账户的一一对应关系,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出只能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完成。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上述账户间的对应关系。C、甲方须开通银
22、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功能,为乙方的指定业务人员提供仅有查询功能的操作员用户及网银EKEY,并开通邮件、短信等方式的资金变动通知功能,乙方通过上述功能实时监控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变动情况。D、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通过网银、邮件、短信及时监控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变动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风险提示,如超出风险提示结束时间,甲方还未予以恢复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E、银行结算账户同时也是托管客户的期货结算账户。当托管客户需进行期货交易出入金操作时,托管客户须将所需资金按“托管账户D银行结算账户D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路径进行定向划付。F、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负责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办理银行
23、结算账户资金的划拨。甲方办理资金划拨前,须向乙方递交书面资金划付指令;乙方收到资金划付指令后,通过网银、邮件、短信等方式监督甲方实际划款操作。如发现甲方实际划款操作与资金划付指令及备案划款路径不同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风险提示,超出风险提示结束时间,甲方还未予以纠错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G、银行结算账户为甲方资金划付的过渡账户,实行“日日清零”制度。乙方通过实时监控功能,督促甲方当日完成所有的资金划付操作,保证每日日终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为零。除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任何行为使得该账户无效。H、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委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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