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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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发展,有效防范和管理业务风险,规范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体制,现根据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行投资银行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各种创新型金融工具开展的,具有低风险资本占用特征的,为企业客户提供的,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业务的直接投融资业务及中间业务。上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销业务、股权(股票)委托投资业务、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委托融资/投资业务、财务顾问业务、银团投资(基金)业务、并购/重组投资(基金)业务及其他创新类投资银行产品和工具等。第三条 我行投资银行业务可通过各种合作平台和渠道开展。
2、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同业机构(银银合作),信托公司(银信合作)、证券公司(银证合作)、保险公司(银保合作)、基金公司(银基合作)、资产管理公司(银资合作)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金融交易所、担保公司、行业商会/协会、投资(顾问)公司等机构。第四条 我行投资银行业务开展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第五条 分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总分行指导意见对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进行宏观把握、统筹安排、业务协调、培训推广和绩效考核。第二章 业务定义第六条 债券承销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交付证券的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品种包括:企业类债券
3、(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金融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第七条 股权(股票)委托投资业务是指我行为标的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多阶段进行的委托权益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及私募投资等。 第八条 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是指由我行借助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投资于我行认可的相关项目的业务。其中,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第九条 委托融资和投资业务是指我行受委托人委
4、托,代投资方以其交付的资金向指定的单位、项目进行融资和投资的行为。包括委托投资、委托债权投资等业务。 委托投资业务是指我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款额度内,投资其指定的项目。 委托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行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平台进行的对特定项目的债权性投资业务。 第十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需要,依托自身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网络、资金、信息、人才和客户群方面的优势,依据国家金融政策,运用经济、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投融资、理财、资本运作、资产及债务重组、财务管理、发展战略等经济活动提供的金
5、融咨询、经济分析、财务方案设计和策划等有偿性顾问服务。 第十一条 银团投资(基金)业务是指我行与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同一投资协议,按照商定期限和条件向同一标的开展的股权、债权等投资行为。 第十二条 并购/重组投资(基金)业务是指我行为客户在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并购重组活动中提供的交易估值、方案设计、资金支持等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第三章 业务分工第十三条 投资银行部是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指导、推动全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主要职责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平台构建、投资银行业务产品推广、投资银行业务产品结构审核、重点投资银行项目营销等。第十四条 风
6、险管理部是分行投资银行项目的审批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银行项目的审批,以及投资银行业务新产品、新模式的审议。 第十五条 分行合规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同时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供审核意见。负责协助拟定投资银行业务中的各类合同文本和法律文件,并对投资银行业务相关合同文本和法律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各经营机构为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的营销单位。 第四章 业务审批与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银行业务相关项目应经总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通过。 第十八条 债券承销业务 (一)分行项目经办部门应根据债券承销类别及相关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完成项目立项表和项目立项调查报告。 (二)分
7、行投资银行部对项目立项表和立项调查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后,递交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并出具意见。 (三)分行投资银行部将通过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核的项目相关材料提交总行投资银行部,由总行投资银行部审议发行人是否符合主管部门证券发行准入资格,并出具意见。 (四)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确认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准入资格后,分行投资银行部将项目相关资料提交总行相关审批部门,经总行审批通过后出具审批通知书。 (五)对于总行审批通过的项目,分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协助分行项目经办部门进行承销协议起草、修订工作,并将承销协议送交总行投资银行部进行审核。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定稿后,与企业签订承销协议。 (六) 我行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
8、后,总行投资银行部与分行投资银行部以及项目经办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组建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承销类别对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关项目注册/备案材料的制作。 (七)项目小组需将证券承销项目相关材料上报对应主管部门,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证券承销项目的发行工作,包括发行路演、组建承销团、定价分销等。 (八) 总行投资银行部完成发行前公告、簿记建档、证券承销等工作后,依据分行投资银行部提供划款路径,将募集资金经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转入发行人在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款账户。 第十九条 其他投资银行业务 (一)分行项目经办部门应根据项目类别对融资人或项目标的进行尽职调查
9、,评估风险,完成项目可行性调查并形成投行业务立项申请。 (二)分行投资银行部结合项目立项材料和项目交易结构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总行投资银行部进行项目交易结构最终审核。 (三)分行项目经办部门将通过总行投资银行立项的项目相关材料提交分行风险管理部,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出具审批意见。 (四)项目经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提交总行相关审批委员会审批。 (五)经总行相关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并获得审批通知书后,分行项目经办部门应进行项目对应合同、协议文本整理工作,并将全部文本提交分行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核。 (六)分行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后,由分行出账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项目合同及协议的真实性、完
10、整性和有效性,并落实项目审批通知书的所有项目设立条件,审核无误后,出具出账通知书。 (七)分行应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提报项目相关协议文本、中间业务审批通知书,并填报项目确认单,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安排资金与项目进行对接。 第二十条 对于获得总行相关审核部门审批的项目,总行投资银行部接收分行上报材料后,完成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多方市场询价和比较,选择合理的资金对接模式。 (一)符合总行投资银行部理财资产准入标准的项目,由总行投资银行部按照理财产品发行审批流程,面向市场募集理财资金用于对接资产。 (二)符合总行投资银行部自营资金准入标准的项目,由总行投资银行部在总行准许投资的自营额度内,安排项目投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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