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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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年5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属于银行中间业务,我行作为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机构办理委托贷款。第二章受理、审批和发放第四条 银行各分、支行均可办理委托贷
2、款业务,同时须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备案(备案表详见附件)。第五条 受理委托贷款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四) 委托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五)委托贷款不得损害我行利益。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第七条 经营行应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
3、定等。第八条 委托人应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详见附件)及时在我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经营行在核实委托贷款资金确实到达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后,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放款手续,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账户。第九条 委托贷款由各经营行按本办法规定自行审批,经营行负责人为最终审批人,并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授信审批书应使用本行公司授信审批书(非上会)。第十条 委托贷款的合同文本须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委托贷款合同如不是我行协议版本,需经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同意后方能签订。
4、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发放后,经营行要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衔接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委托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有关资料,及时向委托人和上级行反映相关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变更债务关系等事项,经营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及时做好调整工作。第十三条 经营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核算要求,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回收,及时准确做好已回收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先收后划,不予垫付。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为银行授信客户的,经营行应同时加强对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办理的自营授信业务的风险管
5、理,避免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5-10年,其中易收回的贷款档案保留5年,有问题贷款档案保留10年。第三章 业务收费第十六条 经营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得低于委托贷款金额的1.5。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业务的手续费应于贷款发放时从委托方开设在经营行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中一次性划收。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应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四章 管理和收回第十八条 经营行应慎重对待委托贷款合同中的义务,应安排专门经办人按义务要求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十九条 在每笔委托贷款结算日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
6、个工作日,经营行经办人员应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第二十条 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经营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如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经营行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经营行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保证人的催收记录以及通知委托人的回执。第二十一条 经营行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我行不得承担。第二十二条 经营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
7、须先收后划,我行不得垫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经营行未得到委托人再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改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附件:1、委托贷款合同 2、委托贷款备案表附件1: 委托贷款合同(我行不代持抵押物版本)合同编号: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 传真: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 传真:受托方(以下简称丙方):银行 地址:负责人:经办人:电话: 传真:甲方应乙方 的需要,经审查同意将自有资金委托丙方贷给
8、乙方有偿使用。现甲方、乙方、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委托贷款合同。第一条贷款种类此项贷款为: 。第二条贷款币种和金额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第三条贷款用途此贷款只能用于 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挪作它用。第四条贷款期限为期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五条贷款方式一、甲方、乙方须在丙方开设一般性存款账户。甲方在丙方开设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乙方在丙方开设借款专户。二、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前须将委托贷款资金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丙方的手续费一次性足额存入甲方在丙方开设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第六条贷款利率与利息一、利率:此项贷款的利率为:月
9、息 。二、计息:从委托款项存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息,每季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季度末20号。三、付息:1按季付息,乙方须于每一计息日当天付息,利息通过丙方直接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未按时付息,丙方可代甲方就未付利息计收复息;2还本付息,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乙方在每次归还本金时,须结清所还本金发生的全部利息。第七条贷款的偿还一、贷款到期,乙方须将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通过丙方一次性归还甲方。二、如遇特殊情况,甲方需要提前收回该项资金,应提前10个营业日通知乙方和丙方。三、乙方如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还款前20个营业日内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书面通知丙方办理。第八条担保条款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
10、一切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以抵押合同(另签)上所列项目作为还款保证方式提供担保;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乙方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抵押,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一、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二、有权拒绝本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第十条乙方的义务一、应当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丙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丙方)的调查、检查和审查;二、应当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丙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三、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11、五、在乙方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重组、与外商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应事先将其体制变更事项通知甲方、丙方、并配合甲方、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六、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后应及时通知甲方或丙方。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一、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二、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三、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四、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五、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六、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
12、要求乙方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七、在乙方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重组、与外商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落实到甲方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或提供甲方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第十二条甲方的义务一、按本合同的条件向乙方发放贷款;二、应当对乙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三条丙方的权利一、根据甲方委托,行使本合同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的各项权利;二、根据甲方委托,对乙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进行催收或采取措施追收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
13、本息;三、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及时向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书,丙方在收到委托贷款通知书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的,可按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乙方发放委托贷款;四、若乙方未能按要求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五、甲方按借款金额的 %向丙方支付手续费,于贷款发放时从甲方在丙方开设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中一次性划收;六、若乙方违约,需通过法律手段向乙方或乙方担保人追偿的,甲方可以直接主张权利,也可委托丙方代表甲方主张权利,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或垫付。第十四条丙方的义务一、根据甲方委托,足额将贷款划付到乙方帐户;二、按期及时的将
14、乙方支付的利息和到期归还的本金划付给甲方;三、乙方到期不能偿还本息,丙方可协助甲方向乙方进行催收或采取措施追收,但不负偿还责任;四、根据甲方委托,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资信调查、项目跟踪检查工作。第十五条乙方特别保证如下事项一、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并履行本合同;二、签署和履行合同已获得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三、乙方提供的有关乙方质物的文件、资料、凭证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第十六条贷款展期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本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向甲方提
15、供书面申请;甲方经审查同意展期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并及时通知丙方办理。如果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则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已经占用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按本合同规定偿付。第十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将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未向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书及有关资料的,丙方有权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义务的,甲方(或委托丙方)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其逾期未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上浮20%计收罚息;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项下贷款债务无法落实,因此造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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