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资银行中心代理投资业务日常存--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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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投资银行中心代理投资业务日常存 续期管理实施细则 (xx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银行中心(下称“投行中心”)项目日常存续期管理工作,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总行法人客户信用与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管理规定(x规章2014241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日常存续期管理,是指投行中心在对法人客户办理的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间,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对融资客户、融资项目、具体业务、担保物(人)、合作机构等进行跟踪检查、资金使用监督、风险事件处理、信息披露等工作,以掌握融资风险状况和客户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防控业务风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代理投资业务包括非
2、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及须经信用风险审批的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投行中心内设部门人员。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业务管理部是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日常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对接省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监督投后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定期汇总形成投行中心代理投资业务投后管理情况分析报告;评价考核各营销管理部门及投后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 各业务一部、二部、三部、四部、五部负责督促相关投行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行各存续期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省行责任人”) 一般为项目主办人或相关营销部门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相关代理投资业务跟踪检查、资金监管
3、、风险事件处理等存续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跟踪检查 第八条 业务办理或融资发放后20个自然日内,省行责任人须开展业务存续期首次现场检查。 第九条 省行责任人须在每期次还款或兑付日前 30 个自然日前向融资客户发送兑付(付款)通知书(模板见附件),并开展业务到期前检查。业务到期前3个自然日,省行责任人要重点检查融资客户账户有无足够资金,对无足够资金的,须督促客户落实偿付资金。 第十条 检查发现到期不能足额及时偿还的,各省行责任人须于检查完成的当日或次日撰写“业务到期前异常情况报告”,报业务管理部、所在部门负责人、中心分管总经理。 第十一条 对在我行有存量代理投资业务的,业务管理部应至少每6个
4、月组织开展一次现场跟踪检查和风险分析;对纳入潜在风险客户、资产质量分类为关注的客户、代理投资业务重点关注客户(简称风险客户,下同)管理范围的,至少每1个月开展一次现场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省行责任人应每日盯市,及时掌握标准化投资品价格变化情况,如触及协议约定的预警线、平仓线等风险控制条款,需第一时间通过NOTES方式及时与投资管理部门联系,必要时要求融资人按照协议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账户监督与催收管理 第十三条 省行责任人在业务推荐行的配合下对融资客户资金账户和代理投资资金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对需监督支付的代理投资资金,应建立支付监督管理台帐并逐笔核实,且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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