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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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包括其他经济组织)以其自有的且在我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向我行质押而申请的授信业务。对质押项下的具体业务品种仍需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借款人利用合法资金购买的并由我行自行开发、通过我行综合理财管理平台管理,且在全行范围内销售的理财产品(含保本型和非保本型),不包括由我行居间代销的或
2、客户直接与第三方签署委托协议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短期预约滚动式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质押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质押是指对理财产品项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即对法人客户因购买我行指定理财产品而获得的、要求我行付款的权利质押,我行暂不接受第三方质押。第五条 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第六条 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开展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七条 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主要涉及授信经营部门、授信管理部门和会计结算部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确保法人
3、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有序开展。第八条 授信经营部门(一)按照总行信贷政策开展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营销,受理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申请;(二)按照我行信贷制度有关规定,对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进行调查评估,收集并核实贷款资料; (三)对购买理财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进行调查,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购买理财情形,确认借款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声明(附件1);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购买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取得银行理财业务申请表(附件2)或银行“*(产品名称)”购买交易申请书(附件3),企业账户、理财项下款项是否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理财产品产生的应收账
4、款是否存在已出质等不利于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形等;(四)落实审批条件,签订借款合同、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附件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附件5)等合同协议、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等相关手续、办理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押品入库手续、开立保证金账户等相关手续; (五)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及我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信贷资金进行支付、监控;(六)开展贷后跟踪检查和风险监控,贷款到期后,负责办理保证金账户解冻手续,到期按时收回贷款本息。第九条 授信管理部门(一)信用风险评审部门对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充分提示风险点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报有权
5、审批人审批;(二)出账前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对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进行出账前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不满足授信条件,不予审核通过,未经出账前审核不得出账;(三)贷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进行授信后管理工作。第十条 会计结算部门(一)负责进行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并严格按照信贷部门审核同意的受托支付意见办理支付结算;(二)对符合我行质押条件的理财产品,负责通过银行综合理财平台进行客户理财产品份额查询。认真审查理财产品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发生真实的购买关系(包括银行理财业务申请表或银行“*(产品名称)”购买交易申请书、风险评估问卷、承诺函、理财业务授
6、权书等材料),对符合我行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的,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客户账户被冻结止付等情形的,同时填写理财产品质押审核表(附件6)所要求的内容。 (三)按支付结算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事宜。第三章 范围和条件第十一条 办理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持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四)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的起息日不得晚于我行贷款的发放日,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到期日不早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第十三条 我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
7、暂执行“单笔质押、单笔授信”模式,即一笔理财产品质押只能对应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第四章 质押比率和利率第十四条 对于以保本型理财产品质押申请贷款的,质押比率应保证理财产品本金能覆盖我行贷款本息,即(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理财产品账面金额的比值小于或等于100%。第十五条 对于以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质押申请贷款的,质押比率应不高于95%,即(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理财产品账面金额的比值小于或等于95%,并应按敞口授信业务进行逐级审批;对于以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质押申请贷款的应对理财产品价值按照我行押品管理系统相关条款实行动态监测。第十六条 贷款的利率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
8、银行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七条 贷款用途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十八条 业务申请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办理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除按我行有关规定提供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经我行确认的银行理财业务申请表或银行“*(产品名称)”购买交易申请书、风险评估问卷、承诺函、理财业务授权书等证明购买理财真实性的材料,以及法人客户理财产品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申请(附件7)等;第十九条 贷款受理与调查贷款申请由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对受理的客户申请,经营部门应指定主辅调查人对客户进行调查,收集并核实贷款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
9、整性负责。调查人员除按我行贷前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了解以下信息: (一)质押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贷款购买理财的情形,购买理财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双人实地核查购买理财产品过程是否真实,客户账户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理财产品已出质等不利于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形等; (二)客户是否在我行开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理财产品到期后资金回笼;(三)信贷资金用途必须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用途;(四)我行认为其他影响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因素。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与审批信用风险评审部门根据我行授信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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