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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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加大对C类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不断推进小企业业务标准化作业和精细化管理,促进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 界定标准 第三条 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银行对公授信客户准入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宁银发2013363 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根据微鑫项目的总体要求
2、,C类小企业是指按本行内部管理口径认定的小型、微型客户,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不含),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大于 3000 万元(不含),敞口授信额度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二)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小于等于 3000 万元,敞口授信额度大于500万元且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 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职责: (一) 负责牵头制定和维护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授信业务流程设计; (二) 负责参与制定小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超分行
3、权限小企业客户准入; (三) 负责小企业业务的营销规划、组织推动、产品开发等; (四) 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 负责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小企业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二) 负责小企业业务的审批授权工作; (三) 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四) 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一) 负责C类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评级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 协调完善C类小企业业务的审查审批标准;(三)负责分支机构超权限项目的审批。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 (一) 负责微鑫项目在本机构的落地实施工作;
4、 (二) 负责小企业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按照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宁银发2013634 号)与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宁银发2013626 号)执行。 第十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 AA、AA-、A、A-、BBB、BBB-、BB、B、CCC、CC、C、D,共12 个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本行小企业客户的信用评级是办理授信额度的前提,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须达到BB 级及以上级别。未达到或无有效评级的客户,任何经营单位不得为其申报授信额度。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
5、五章 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办理应执行市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合理确定其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C类小企业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若额度项下6个月内尚未支用的,原额度失效。其它使用要求参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授信流程管理第十四条 授信基本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二) 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 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四)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五) 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 (六) 企业经营者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6、(七)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八)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提交资料: (一) 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 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验资报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四) 收集近三年的年报,企业最近期财务报表及上年同期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申请人,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财务报表; (五) 授信业务由授权受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 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依
7、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七) 医药、卫生、采掘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持有环保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明; (八) 企业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对账单等反映生产经营和资产需求的有关资料; (九) 本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授信前调查。 小企业授信前调查实行现场实地调查制度。对于需要实行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平行作业的授信业务,具体参照有关办法执行。 调查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有关资料后,应按规定对以下几方面情况展开调查: (一) 主体资格及关联情况:
8、通过信贷系统工商信息及关联图谱,了解企业的照面信息、股东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对外投资、法定代表人在其他公司任职、企业对外投资及银监会披露的其它关联信息。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了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教育程度、从业经历、资产负债、个人品行等情况。 (二) 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通过征信查询,了解企业、个人资信情况,企业及个人对外融资和担保情况(包括授信分布、担保方式、期限、风险分类等方面);现场查看企业提供的融资清单,对于“非银行类”融资须查明融资来源、金额、期限、利率、用途。 (三) 企业销售与纳税情况:通过实地调查、访谈、收集银行对账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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