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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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投行保荐业务质量,规范持续督导期保荐工作,切实控制投行保荐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行保荐项目。上市公司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股改、恢复上市推荐等涉及持续督导工作的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上市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具有证券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三条 签字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归属部门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应遵
2、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持续督导期间保荐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内之行为进行持续且充分的关注。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为投行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最低要求。签字保荐代表人及项目所属业务部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不应只限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开展有针对性的持续督导工作,对影响发行人上市持续经营、合规内控等各类因素进行持续关注与督导,并按规定实施必要的持续督导措施。必要的持续督导措施包括:发表独立意见、公开声明或向上市公司注册地所在的证监局、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等,相关持续督导措施须经公司批准后作出。第二章 持续督导工作组织
3、、实施第五条 保荐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为项目持续督导第一责任人,项目归属部门为持续督导责任部门,投行管理总部为持续督导管理部门。第六条 签字保荐代表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负责执行持续督导项目的关注事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工作,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第一责任。第七条 项目归属部门为持续督导工作的实施部门,统一协调、安排本部门持续督导工作;对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在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指定人员进行工作底稿复核,出具复核意见;督促保荐代表人工作底稿归档、保管、移交;对本部门持续督导项目出现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并组织实施专项核查,提出切实可
4、行的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归属部门负责持续督导各类文件的上报和报送,因上报和报送不及时所带来的责任由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归属部门负责。第八条 投行管理总部承担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监督、提醒职责,负责对持续督导文件的形式审核,根据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规则的变化,及时修订补充本管理办法。必要时,投行管理总部可调阅保荐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并可进行现场检查。投行管理总部设置持续督导管理岗位,负责对持续督导项目的信息收集、统计、风险提示、专题汇报、文件审核及向交易所网络平台传送等工作。第九条 持续督导期间,如原保荐代表人工作调离,项目归属部门应及时指定继任保荐代表人,对余下的持续督
5、导工作落实责任。继任保荐代表人应做好交接,出具相关文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报告监管部门。对于跨部门合作项目,持续督导责任部门为项目主要收入归属部门,公司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章 持续督导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式第十条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工作主要是督导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规范运作,关注其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重点包括:1、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3、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6、关联交易发表意见;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除以上外,证券交易所对工作内容另有规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应遵照执行,切实履行责任。第十一条 保荐项目持续督导期开始时,保荐代表人应向上市公司告知持续督导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双方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及持续督导工作方法。保荐代表人应与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监管员及上市交易所监管员保持日常沟通,按监管员要求出具相关文件,做好持续督导各项工作。第十二条 签字保荐代表人应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7、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小板的持续督导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应在上市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督促上市公司与具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券商签署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第十三条 签字保荐代表人应按保荐协议的规定审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在上市公司披露文件后,签字保荐代表人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事后审阅的,还应当通知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监管员。第十四条 签字保荐代表人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定期检查,出
8、具检查报告,及时报送。第十五条 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如出现特定情形,签字保荐代表人应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及时报送。第十六条 签字保荐代表人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走访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核对对账单。对于募集资金置换、还贷、补充流动资金、超募等情形,应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第十七条 签字保荐代表人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培训,出具培训报告,及时报送。第十八条 持续督导期间,签字保荐代表人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针对市场传闻及有关报道,第一时间上报项目归属部门和投行管理总部,及时进行核查,并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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