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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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全行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处理,强化内部控制,增强员工履职尽责意识,完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用风险责任范畴指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各类信贷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追究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行制定的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的制度、规定与办法(含各个环节的未尽职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的信用风险违规行为的经济赔偿。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有信用风险调查、审查、审批权的各类人员,包括公司类、零售类、负债类客户经理
2、,营销型网点负责人,各级审查人,有权审批人等。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本办法酌情处理,本行保留对其责任追究情况通报所在单位、银行业协会,或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全流程责任人指信贷业务准入时至追责程序启动前,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人。涉及信用风险的其他业务经总行有权决策会议讨论确定后,可参照本办法对该类业务涉及信用风险的调查、审查、审批和后续管理人员进行追责。第六条 本办法仅涉及信用风险违规行为的经济赔偿措施,包括责任罚款、风险赔偿
3、。对于同一违规行为,本办法中经济赔偿与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中经济处罚不重复进行。违规行为须进行纪律处分的,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七条 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尽职免责、惩教结合”的原则。第八条 对信贷业务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形成信用风险的,或相关经办人在信贷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对信用风险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不适用本办法,应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授信尽职调查考核管理办法、授信尽
4、职审查考核管理办法、信贷尽职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九条 合规和风险问责工作小组职责:(一)制定全行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机制;(二)负责全行信用风险责任的审议和认定,以及相关处罚措施的认定;(三)对全行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第十条 总行党群监察部职责:(一)承担合规和风险问责工作小组日常办公室职能(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合规和风险问责工作小组会务工作、会议纪要、对会议结果的通知工作以及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二)负责合规和风险问责工作小组决定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三)负责受理责任人的复议申请。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负责对不
5、良贷款、重组贷款的责任追究的发起。第十二条 总行内审部职责:(一)负责各类信贷人员离职时提出潜在风险贷款责任追究的发起和调查;(二)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发起的责任追究的调查工作;(三)负责复议的调查审查工作。第十三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职责:负责日常合规性检查中发现存在不尽职或违规行为且造成信用风险的信贷业务责任追究的发起和调查工作。第十四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职责:负责配合执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第三章 问责行为划分及责任人分类第十五条 造成信用风险的行为分为违规行为和尽职免责。违规行为按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含本行其他制
6、度规定的未尽职行为),在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中违规性质与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违规失职行为。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敷衍履行岗位职责,违规性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违规失职行为。严重违规行为的划分标准具体见附件1。原则上严重违规行为除经济赔偿外还应予以纪律处分。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时,应视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等因素,合理划分违规行为的种类。第十六条 信用风险责任认定过程中,应对有关责任事实进行客观、公正、全面地调查,对不良资产成因做出分析,信用风险责任应根据违规事实、成因、性质,对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区分。各环节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7、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信用风险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包括对信用风险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分管或经办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经集体审批持同意意见的小组成员及实施一票否决权的审批人等。第十七条 尽职免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实后可以免除责任和相关处罚措施:(一)相关岗位人员勤勉尽责,合规守法,没有渎职失职行为,没有违规违章情节,在主观上没有失误或过错,客观上出现风险或损失的;(二)由于制度或流程存在缺陷,导致业务经办人员按制度规定办理后出现风险的;(三)因执行内部制度和上级机构的决定、政策、规定(应提供相关证据),导致履职行为存在过错的;(四)因受业务办理时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及时有效揭示和
8、防范重大风险的。包括因政府管理部门不当履职,按照正常途径无法识别、揭示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的(但知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因担保登记部门失职导致本行取得的担保无效或者存在瑕疵,损害本行受偿权益的;(五)在集体决策的信用业务中明确签署不同意意见的;(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酿成风险等情形;(七)主动全额赔偿违规所造成的损失,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八)本行其他制度中包含相关信贷业务的尽职免责规定的,可纳入本制度尽职免责考量;(九)本办法中未列明的其他免责事项,可由总行合规与风险问责小组在权限范围内认定并作为判例。第四章 信用风险责任追究程序第十八条 信用风险责任追究程序包括:发起、调查和认定、执
9、行、复议等。第十九条 信用风险责任追究的发起适用的情形。(一)对信贷资产贷款本金30万(含)元(个人类客户)、500万(含)元(公司类客户)以下的按五级风险分类调整至不良之日的六个月起发起责任追究程序;对信贷资产贷款本金30万元(个人类客户)、500万元(公司类客户)以上的按五级风险分类调整至次级及以下的四个月起发起责任追究程序,对全流程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五级分类未调整至次级及以下,但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0天(含)以上,或按揭贷款当前有连续3期及以上逾期,也可发起责任追究程序,对全流程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均指符合上述情形的信贷资产。(二)风险信贷资产在发生债权重组(如
10、借新还旧、债务承接、债务转移等)后,应在重组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发起责任追究程序,对原贷款全流程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三)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含审查审批人员)离职或退休前,接收人员提出的潜在风险信贷业务,经支行确认、职能部室核实后,立即对全流程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四)各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发起责任追究的信贷项目及其相关事项。(五)银行卡业务和小微事业部业务信贷风险应根据业务模式特点,重点针对风险形成的实质性原因,遵循科学、合理、客观、“权责”对等、有效约束的原则发起追责流程,明确追责岗位,确定责任罚款和风险赔偿机制。具体标准按照银行卡部和小微业务部制定的追责细则执行。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发起部门(
11、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形的责任追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发起;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情形的责任追究由内审部发起;(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情形的责任追究由相关部门发起。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发起对符合发起条件的信贷业务,由发起部门填写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发起明细(见附件2),明确责任追究的理由等,每月5日前提交内审部。其中第十九条中(三)、(四)项,需由内审部的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开展责任追究的发起程序。第二十二条 调查和认定总行内审部负责信用风险责任追究的调查以及责任建议的提出。(一)现场调查调查人员进行非现场、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形成信用风险责任认定报告,
12、初步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不同业务环节的重要性(对信用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拟给予的处罚措施。(二)工作小组认定内审部认为需要提交合规与风险问责工作小组的,将信用风险责任认定报告提请合规与风险问责工作小组会议讨论,经全体小组成员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的执行(一)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合规与风险问责小组的审议决定起草会议纪要,并出具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认定通知书(见附件3)。工作小组应将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认定通知书送达责任人,同时应抄送相关执行部门和责任人单位。(二)经济赔偿由人力资源部按月根据责任人须扣款金额通知计划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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