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制度红线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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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制度红线实施意见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解决屡查屡犯问题,结合我行第一批制度红线的实施情况,现将我行第一批制度红线进行修订并制定第二批制度红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度红线由会计结算部、风险管理部、安全保卫部、电子银行部、资金部、个人金融部,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内控管理实际制定,制度红线是全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底线。在继续加强对第一批制度红线的执行、检查和处罚力度的同时,推出第二批制度红线。第二条 对于总行检查发现和外部检查发现的违反制度红线行为,我行将按照“从重、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分支机构自行检查发现的违反制度红线行为,可比照总行处罚标准适当
2、减轻处罚。第二章 修订后的第一批制度红线内容第三条 会计条线第一批制度红线(一)严格审核开立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确保账户的开立、变更、签约、挂失等行为系单位真实意愿或个人账户本人的真实意愿。(二)严禁预先在空白会计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并出具盖有本行公章或业务用章的空白会计凭证。(三)严禁代客户输入密码及签名;严禁为客户代理办理需存款人本人办理的业务(账户激活、密码重置、挂失补发、开通电话转账、网上银行签约等);严禁柜员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账户密码、印章、银行卡(折)、协议书、代发
3、工资加密程序等文件和物品。(四)严禁撕毁客户所签原始凭证,自行打印代客户签名。 (五)严禁各层级检查人员未按规定频率和要求查库。 (六)严禁使用本人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七)严禁未核实、核查客户身份信息为客户办理业务。(八)严禁柜员不按规定保管现金,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和重要物品,包括不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或者离岗离柜不按规定保管章、证、现金、钥匙等重要物品的。(九)严禁不相容岗位存在混岗、串岗现象。第四条 风险管理条线第一批制度红线风险管理条线的制度红线适用范围包括公司类信贷业务、个人类信贷业务以及类信贷业务。(一)授权管理严禁未按规定对集团客户进行识别、分类和认定,未严格执
4、行授权书中关于“集团(关联)客户视作单一法人客户计算金额”的相关规定,隐藏关联关系,拆细越权发放贷款。(二)授信管理 1严禁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手续,造成担保悬空。2严禁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通过复评检查发现非市场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高评达到30%(含)以上,且评估时间在制度红线下发后的抵押物。3严禁未落实审批条件办理信贷业务。4严禁发放借名贷款。本条款所称借名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向无经营的空壳公司发放贷款;向经营规模与信贷规模严重不匹配的企业发放贷款;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与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实际用款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向企业发放贷款。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情形:向第一批红线制度
5、下发后新建信贷关系的客户发放借名贷款;第一批红线制度下发前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在红线制度下发后新增借名贷款额度或新出现借名情形的。(三)贷后管理(包括投后管理)1严禁在抵质押期内释放抵质押物,造成担保悬空。2严禁未执行与客户签订的资金封闭管理协议。3严禁未按审批要求管理信贷业务,并形成重大信用风险。4严禁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信贷业务或资金业务重大事项瞒报、迟报。本条款适用对象包括:客户经理、以及知晓情况的信贷管理人员,如行长、分管副行长、风险总监、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人(资金使用人)参与民间借贷的;(2)借款人(资金使用人)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影响信贷资产安
6、全的;(3)借款人内部高管人员(主要股东、高层领导人或财务人员等)特别是法人代表出现异常人事变动,甚至失踪、被拘审、“双规”或监视居住;(4)借款人(资金使用人)改制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存在逃废债倾向;(5)借款人(资金使用人)因遭受重大灾害等不能获得赔偿导致重大损失;(6)借款人(资金使用人)生产经营停滞,或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并将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7)抵(质)押物严重贬值或被变相处置、担保被悬空,或抵(质)押物被司法部门查封、冻结等,出现不利于本行资产处置情形的,或保证人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导致保证能力下降等。(四)其他严禁本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充当
7、资金掮客。第五条 安全保卫条线第一批制度红线(一)严禁违反押运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钞箱、封包、重要物品漏交、漏接重大安全隐患。(二)严禁违反“110”联网报警设备管理制度,营业结束后无人值守营业网点、自助银行和自助机具未进行“110”联网报警布防。(三)严禁违反要害部位管理制度,要害部位监控报警设备未启用,营业结束后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重要部位防盗安全门未锁闭。(四)严禁违反监控报警设备管理制度,未按时开启营业场所现金、出纳、会计、营业大厅等功能区域监控设备。第六条 电子银行条线第一批制度红线(一)严禁企业电子银行业务办理未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二)严禁两码信封与登录密码信封未严格物理隔离。(三
8、)严禁企业网上银行注册未严格履行岗位分离。第七条 资金条线第一批制度红线(一)严禁超越权限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和流程进行资金交易、资金划拨。 (二)严禁签署未经过我行法律法规审核的业务合同;严禁擅自更改已经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后的业务合同。第三章 第二批制度红线内容第八条 会计条线第二批制度红线(一)严禁在办理业务中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业务资料和询问客户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柜面授权、复核。(二)严禁柜员办理本人业务。(三)严禁柜员对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四)严禁自助设备加卸钞和维护作业时,不遵循“一台一清”和“双人作业”的规定。(五)严禁违规修改客户信息,泄露客户信息或本行
9、商业秘密。(六)严禁发生会计差错或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如实报告。(七)严禁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八)严禁不按规定的内容、频率、时限要求按时完成内外部对账工作:1内部对账包括但不限于行内部门间对账、行内系统间账务核对以及系统内挂账科目余额核对。2与客户对账包括但不限于重点银企对账、常规银企对账以及总行(分支行)业务部门与单位、企业或个人的对账。3同业对账包括但不限于总行业务部门或会计核算部门与其他金融机构对账以及开办同业业务的分支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对账)(详见附件1)。4严禁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或不按规定时间
10、逐笔核实处理。5严禁对账不成功的账务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业务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以业务部门规定的处理流程为准)。(九)严禁不按规定流程、内控管理要求进行调账。第九条 风险管理条线第二批制度红线风险管理条线的制度红线适用范围包括公司类信贷业务、个人类信贷业务以及类信贷业务。(一)授权管理严禁未按照授权管理要求超授权发放信贷业务,特别是超授权办理异地信贷业务及异地抵押物信贷业务。(二)授信管理1严禁授信尽职调查严重失职,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1)未对企业及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2)未按“三合一”原则对抵押物价值进行确认;(3)伪造或者参与伪造授信申报材料;(4)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提供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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