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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员工行为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员工从业行为管理,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员工行为排查工作,教育和引导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有效预防和及早发现、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行为排查,是指本行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员工涉嫌案件的行为以及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进行主动识别,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控制、化解风险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员工行为排查坚持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审慎实施。排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
2、公德,不得损害员工合法权益。(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排查反映问题不得无中生有、颠倒是非,不得打击报复、诽谤诬陷他人。(三)主动预防,教育为先。要加强对员工的廉洁从业教育,引导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主动预防和避免发生案件。(四)严格保密、尊重隐私。排查应当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扩散员工个人隐私及其他有关敏感信息。(五)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各级机构、部门要建立排查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六)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排查发现问题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及时控制、消除风险。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各级机构。第二章 排查的种类和方式第五条 员工行为排查主要包
3、括:(一)集中排查。指由二级支行及以上机构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流程,对规定的事项进行的检查、抽查的排查活动。(二)日常排查。指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及机构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对员工行为的合规性、排查事项及其他引发风险的可能性进行持续关注的管理活动。第六条 集中排查包括员工自查、员工互查、单位排查三种方式。(一)员工自查,是指员工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自己的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二)员工互查,是指员工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一定范围内其他员工的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三)单位排查,是指员工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门人员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所辖员工的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
4、。在集中排查规定的时间及人员范围之外发现员工有本办法规定事项的,可通过举报方式反映。第七条 日常排查应当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内部考察的方式。听取被排查人的同事评价反映,了解其性格情况、工作表现、家庭状况、业余爱好和习惯、与同事的相处关系;了解其有无超过承受能力的高消费现象;有无黄、赌、毒等不良恶习或嗜好;了解其本人与其联系紧密的亲戚朋友有无经商行为、不良习惯或大额负债等。(二)家访、外访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员工进行家访,了解员工家庭情况;通过抽取部分客户资料,在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下,结合服务质量、客户回访工作,上门走访,了解客户评价;对重点排查人员可以通过当地公安部门等
5、调阅资料,走访了解其是否存在债务纠纷和是否被公安机关处理记录等问题。(三)当面谈话的方式。主动与员工谈心,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员工思想、行为动态等他人不易掌握的情况;结合内部考察、实地走访中了解的情况,进一步了解、核实员工的情况。(四)调阅资料的方式。通过不定期抽查员工考勤记录、工作文件以及监控录像等相关资料,排查员工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五)举报的方式。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形式,在举报信息收集、调查、核实过程中了解和排查被排查人员的日常行为。第三章 排查事项第八条 员工行为排查重点关注员工以下两类行为:(一)涉嫌案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涉嫌案件的行为,是指可能构成犯
6、罪案件的可疑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贪污侵占挪用、贿赂、其他犯罪和外部查办等类别。1.贪污侵占挪用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涉嫌贪污或侵占银行及客户的资金;(2)是否涉嫌挪用银行及客户资金;(3)是否涉嫌设立小金库或进行账外经营;(4)是否涉嫌组织、参与私分银行财产。2.贿赂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涉嫌索取、收受贿赂;(2)是否涉嫌行贿;(3)是否涉嫌介绍贿赂。3.其他犯罪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涉嫌违法发放贷款;(2)是否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或金融票证;(3)是否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4)是否涉嫌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及其他委托、信托财产;(5)是否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
7、证;(6)是否涉嫌违规出具保函;(7)是否涉嫌参与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等违法行为;(8)是否涉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9)是否涉嫌盗窃公、私财物;(10)是否涉嫌诈骗公、私财物。4.外部查办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或调查取证;(2)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3)是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其他治安处罚;(4)是否被新闻媒体做了负面报道。(二)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是指虽然还没有构成案件线索,但如果不及时关注或采取处置措施,可能会发展为案件或给银行资产及声誉造成重
8、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经济往来、社会交往、家庭状况等方面。1.工作表现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有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规操作的情况;(2)是否有受他人指使、胁迫、诱骗违规操作的情况;(3)是否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情况;(4)是否有串岗、混岗、操作“一手清”的情况;(5)是否有随意简化、改变业务流程的情况;(6)是否有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或经常擅自离岗的情况;(7)是否有故意推脱、延迟、拒绝轮岗、交流或休假的情况;(8)是否有故意躲避、抵制录像监控、稽核、检查、审计,或在不合理的长时间内未接受检查、审计的情况;(9)本人经办或管理的账务是否有非因业务差错或特殊业务处
9、理的原因造成的账务不符或不正常挂账的情况;(10)是否有故意造成业务差错或账务混乱的情况;(11)是否有隐匿、销毁、篡改业务凭证、记录、账册、档案的情况;(12)是否有自办业务或违规代客(含父母、配偶、儿女及其他关系人)办理业务的情况;(13)是否有违规代客户保管现金、债券、存折(单)、银行卡、身份证、印章等重要物品或凭证等情况; (14)是否违规向客户出具自制的业务协议或凭证; (15)是否违规私刻印章或私自留存应上缴印章,私自留存重要空白凭证;(16)是否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本单位财务费用的情况;(17)是否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客户资金的
10、情况;(18)是否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19)是否有借用本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的情况;(20)是否有借用本行名义或利用本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户投资、理财的情况;(21)是否有经常在上班时间办理私人的商业事务或交易活动的情况。2.经济往来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有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在家庭成员、亲戚朋友投资经营企业中兼职;(2)是否有与本人收入明显不符的大额炒股、炒期货、炒外汇、买卖基金等风险投资活动的情况;(3)是否有违规集资或介绍集资、高利借贷、参与经营地下钱庄等情况;(4)是否有参与社会高息融资或卷入大额借贷纠纷;(5
11、)是否有热衷于赌博、大额购买彩票(单次人民币200元及以上),或购买非法彩票,参与赌球、赌马等博彩活动的情况;(6)是否有违规收受、索取客户回扣的情况;(7)是否有借用、占用客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向客户大额借款的情况;(8)是否有让客户支付或报销不正当费用,或向客户提出其他不正当、不合理要求的情况;(9)是否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日常消费与个人及家庭收入明显不符的情况;(10)是否有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聚财敛钱的情况。3.社会交往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有参与“黄、赌、毒、黑、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的情况;(2)是否有与有劣迹或不良嗜好的客户、社会人员来往密切的情况;(3)是否有
12、向有劣迹或不良嗜好的客户、社会人员提供私人借贷、担保的情况。4.家庭状况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从事传销、赌博、涉毒等非法活动的情况;(2)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因从事大额风险投资活动(如经商、炒股、炒期货等)而出现资金紧张或大额亏损的情况;(3)是否有重大家庭变故造成情绪异常、消极悲观的情况;(4)是否有违反有关亲属任职回避的规定在本行工作的情况。第九条 排查事项由总行统一负责修改、增减。各级分支行可以结合实际补充、增加排查事项,但不得修改、删减总行统一规定的排查事项。第四章 排查的组织和实施第十条 日常排查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由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
13、所在部门及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日常排查是加强员工从业行为管理的重要手段,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都不能以已组织集中排查为由放松日常排查。第十一条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是员工行为集中排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编制本机构集中排查工作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的集中排查工作;(三)负责督促、协调有关机构和部门对集中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置;(四)负责对所辖集中排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有关领导汇报集中排查的开展情况;(五)负责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和本级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十二条 审计部、监察保卫部等部门是集中排查工作的协作实施部门,负责根据集中排查方案,结合审计
14、、监察保卫工作,实施集中排查工作。第十三条 集中排查由二级支行及以上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部署实施。全行性的集中排查由总行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实施。一级分支行每年组织一次(含)以上的集中排查。二级支行每年组织两次(含)以上的集中排查。下级行按上级行要求开展的集中排查,可计入本行的排查次数。第五章 处置措施第十四条 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及机构负责人在日常排查过程中发现所辖员工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立即组织核实。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或移交有关机构、部门采取立案管理、行为纠正、风险化解、惩戒、持续跟踪等处置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风险。第十五条 集中排查发现员工有本办法第三
15、章规定事项之一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被排查员工所在机构、部门组织核实。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风险管理部门、被排查员工所在部门和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本章规定,及时采取立案管理、行为纠正、风险化解、惩戒、持续跟踪等处置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风险。问题重大的,需要行领导协调解决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建议,报分管行领导或主要行领导决定。分管行领导或主要行领导应当采取或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处置措施。第十六条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时,应当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严禁泄露、扩散排查人和被排查人等敏感信息。排查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排查人应当受到表扬和肯定,并应适当给予
16、奖励。排查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失实或基本失实的,除明显为恶意的以外,各级机构不得追究排查人责任。第十七条 排查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当严格按照x银行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立案管理和调查处置。第十八条 排查发现员工有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之一的,被排查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及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教育、提醒谈话、责令限期改正等纠正措施,劝诫、督促行为人及时改正。第十九条 对被排查员工采取纠正措施仍不能控制或消除风险的,其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及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或移交有关机构、部门采取下列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一)组织离岗检查;(二)实施强制休假;(三)调离其他岗位;(四)责令离职待岗;(五)责令
17、限期退赔;(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处置、化解风险的专项方案。第二十条 被排查员工的行为经查实且符合惩戒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及机构应当采取建立专门档案、指定专人监督、责令定期汇报或其他适当措施,对排查发现有本办法规定事项的员工进行持续跟踪,动态掌握行为纠正和风险化解的进展情况。持续跟踪的期限以确认排查发现的问题不会引发案件或给本行造成资产、声誉风险为必要条件进行合理确定,但最短不少于六个月。持续跟踪期间,排查发现的风险不能及时消除,或新发现有其他风险的,应当采取更为有效和严厉的处置措施。第六章 惩 处第二十二条 员工行为排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应组织排查而未组织排查的,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扩大的;(二)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扩大的;(三)排查发现问题之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扩大的;(四)对违反保密要求造成排查信息泄露或扩散,产生不良后果的。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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