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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资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本行为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咨询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第三条 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本办法是拟定单项(或某项)理财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授权研发指总行各理
2、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资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理资产品的销售推广活动由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管理和组织,总行理财事业部为本行理财业务的营销推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指关于理财业务的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总行产品创新及新业务审批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份考虑客户权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从事所有理财业务活动。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资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咨询顾问等有关人员。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第六条本行理财业务依照业务资
3、金管理主体、管理方式不同,分为理财咨询顾问服务和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第七条 理财咨询顾问服务(以下简称“咨询顾问服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咨询、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等服务,以及依据有关客户的委托和指令,代理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操作客户账户进行代理投资等服务。在咨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依照客户的委托或指令管理和运用客户资金,可按商定收取一定的理财咨询顾问费用,客户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第八条 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以下简称“综合理财服务”),是指本行在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有关授权,依照与客户事先商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由本行选择、决定投资工具的买卖
4、并代理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本行代表客户依照协议商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本行依照商定方式承担。第九条 在向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时,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资产品。理资产品是指本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理资产品销售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资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活动。本行在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研发和销售的标准化理财计划,及为特定客户提供的个性化资金投资和资产管理方案,统称为综合理资产品或综合理
5、财计划(以下简称为“理资产品”)。第十条 私人银行服务,是指本行与特定客户在充份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关于投资和资产管理协议,客户全权委托本行依照协议商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关于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第十一条 理财计划服务,是指本行通过理财计划向客户提供的代理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理财计划可以是本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体设计开发的投资产品,也可以是本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体设计开发的原有产品、新业务产品,以及本行代理销售的产品组建的产品组合。理财计划的产品组合中,可包括储蓄存款产品和储蓄存款结构性产品。其中储蓄存款产品应依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
6、储蓄存款结构性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依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依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第十二条 依照本行在理资产品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是否直接承担投资管理职责,理资产品可分为自主理资产品和代销理资产品。第十三条 自主理资产品指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依照事先商定,自主对投资者资金或资产进行交易、投资、配置和管理的理资产品。借助信托途径但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使用本行业务品牌的理资产品亦视为自主理资产品。第十四条 代销理资产品指本行仅作为代理销售人向客户销售的理资产品,产品由本行之外的机构研发、设计、投资、管理和维护,本行对产品收益和风险不承担管理责
7、任。第十五条依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资产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资产品和浮动收益理资产品。浮动收益理资产品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第十六条 保证收益理资产品,是指本行依照商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一定的收益并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投资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本行和客户依照协议商定分配,并共同承担有关投资风险的理资产品。第十七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是指本行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形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资产品。第十八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是指本行依据有关商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形向客户支付浮动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
8、全的理资产品。第三章 组织架构第十九条 分管理财业务的行领导、主管领导、理财业务有关部门负责人、各支行(部)负责人分别依据总行行长及上级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理财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总行产品创新及新业务审批委员会是行长领导下的全行理财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全行理财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智力支持。涉及理财业务的重要事项,必要时可经行长办公会或行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审议。第二十一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是全行理财业务的组织沟通协调部门;牵头就理财业务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备或报批;负责理资产品的设计与报告、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
9、需求、拟定产品发行方案,统一安排对外信息披露;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理财业务工作等。第二十二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理资产品的营销推广管理;依据有关设计需求情形进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并计算投资收益,在提前终止、到期兑付时足额支付兑付资金及费用;负责理财资金托管机构及理财资产托管机构的选择与管理、代表本行签订有关托管协议,负责组织理财业务销售人员销售技巧方面的培训,负责向托管机构下达交易资金划拨指令、负责拟定理资产品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负责理资产品有关监管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与托管机构协商提出资金划拨异常情形的解决方案;负责投资风险管理,提供投资交易等信息披露内容;负责辅助结算运行部履行理资产品托管账户的
10、对账工作等。第二十三条 结算运行部负责理资产品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立,理资产品资金归集户、收益归集户、理财资金托管账户、存放同业账户、代理理资产品投资户等专用账户的开立、销户等;依据有关理财事业部的理财资金划拨指令将理资产品募集资金划至理财资金托管账户及理资产品存续期间的有关账务处理;负责理财业务的资金清算;负责定时与各支行(部)及托管行进行理财会计账务的核对,负责本行理财资金托管账户的对账工作等。第二十四条 结算运行部负责理财业务柜台操作及结算运行部有关理财业务操作的管理工作;负责辅助总行理财事业部拟定并印制理资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等有关协议资料文件。
11、第二十五条 内控合规部负责理资产品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及合规工作的检查、督导,包括督促贯彻全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业务授权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理资产品协议文本、信息公告、宣传折页、海报、广告等进行法律支持,必要时出具法律咨询或审查建议或意见等。第二十七条 系统创新部负责理资产品系统开发。第二十八条 科技运行部负责运行及维护、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科技研发部协助配合业务部门测试。第三十条 现场审计部和非现场审计部负责对本行理财业务的售前、售中及售后工作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全面检查,并对业务操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本行有关部门进行反馈。第三十一条 各支行(部)负责理
12、资产品的*场调查、营销推广推广、客户维护和有关业务操作;负责组织本支行理财业务的统计分析及考核;负责协助总行理财事业部对本行理财业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培训。第四章 产品研发第三十二条理资产品研发包括需求调查、产品设计、内部审批、外部报批四个步骤。第三十三条 理资产品设计的原则:(一)应对理资产品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未能设计、销售无法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资产品。不得设计投资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二)应对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场风险进行充份识别,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
13、充份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本行经营活动造成或产生的影响,拟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不应设计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本行警戒标准的理资产品。(三)保证收益理资产品或有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取得收益。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资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使用保证收益理资产品附加条件所造成或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四)应依据有关理资产品的风险状况,划分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类别,设置适当的期
14、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各种理资产品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进行确定。保证收益型理资产品的起点金额,对于个人客户,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对于机构客户,人民币应在10万元以上,外币应在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类型理资产品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型理资产品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五)理资产品中包括结构性产品的,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依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依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六)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资产品销售,或者将理资产品与本行储蓄
15、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第三十四条 理资产品品牌使用应符合本行品牌管理特色,产品名称应能反映产品风险特征。为理资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第三十五条 理资产品定价遵循“独立测算、成本可算、覆盖风险”的原则,在符合本行关于中间业务价格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使本行所承担风险与业务收益相匹配。第三十六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在履行单支产品设计后应至少形成完整的产品说明书(或理财计划书),说明书中应清楚列明产品风险等级、所适合的客户对象及有关风险揭示内容。第三十七条 与理财业务关于的协议、协议文本及产品说明书应经过法律审查或合规审查。产品营销推广
16、宣传和介绍材料不得夸大产品收益和回避产品风险。第三十八条总行理财事业部应综合考虑理资产品期限、使用的金融工具、本行在管理和销售中的作用等因素,遵守有关办法对单支理资产品进行风险分类,确定本行承受风险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并经信用风险管理部审批。第三十九条理资产品研发实行授权审批制。依据有关本行承受风险等级高低,理资产品分别由总行行领导、主管领导、理财事业部负责人审批。第四十条 各级理财业务审批人的审批权限于每年年初由总行理财事业部提出授权需求,报法律事务部授权管理人员及负责人、风险总监审核,总行行长最终审批后按总行有关授权流程办理授权。申请特别授权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理资产品履行行内审
17、批后,由总行理财事业部牵头依照关于规定向监管部门报批或报备。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还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资质。第四十二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应将经主管行领导审核批准后的有关材料在理资产品发售前1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电子化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材料包括: (一)报告主体资料文件。指发行机构提供的可简明扼要的说明其对应理资产品的主要属性并签章确认的电子资料文件,是报告资料文件的核心资料文件。 (二)理资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的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产品投向、投资组合安排、银行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
18、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资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管控措施等。 (三)经分管行领导审核的理资产品审批书。 (四)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咨询顾问等有关方的尽职调查资料文件。 (五)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咨询顾问等有关方签署的法律资料文件。 (六)理资产品的销售资料文件,包括理资产品业务申请表、产品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七)理资产品说明书。 (八)理资产品的宣传材料,含营业网点、本行网站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九)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章 产品销售第四十三条总行理财事业部依据有关审议通
19、过的理资产品研发计划统一安排详细产品的销售档期。第四十四条理财业务销售人员应经过售前培训,销售产品应向客户清楚说明有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场及方式,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不得故意隐瞒产品风险或误导客户购买理资产品。第四十五条本行须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依据有关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资料文件。第四十六条 销售理资产品时,应当遵循风险匹配的原则,仅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资产品,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理资产品。第四十七条 严禁本行业务人员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第四十八条 总行理
20、财事业部负责制作统一口径的营销推广宣传材料,并组织销售活动和进行销售管理。第四十九条 理资产品宣传要求(一)理资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要全面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关于的重要事实,要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让客户能够以有关信息为基础,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预期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对非保证收益理资产品,在与客户签订协议前,应提供理资产品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二)代理销售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详尽的产品介绍、*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
21、算报告。理资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份的分析,对有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应依据有关提供代销产品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关于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形,依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关于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三)新产品的介绍和宣传资料文件资料还应经过风险管理部的合法合规审核,并按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第六章 投资运作第五十条 理资产品的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本行内部政策规定。第五十一条理资产品所涉及的投资及资产管理业务与本行自营业务独立运作,实行岗位、人员相分离。理财资金与自由资金分开使用,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一一对应。第
22、五十二条 理财业务投资管理原则(一)理财资金的投资应充份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场等外部经济环境,确定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二)理资产品实行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对每个理资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建立投资明细账,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资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三)理财资金可以进行独立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委托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对其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管理水平、以往理资产品的收益与稳定性、风险处置能力等因素,做出尽职调查
23、,审慎选择外部合作机构,并经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管理部门分管行领导核准。(四)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依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对资产方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五)本行发售理资产品,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所投资资产的,应委托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六)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标的场公开评级应在投资级以上。(七)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1.所投资的银行信贷资产为
24、正常类。.应独立或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所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人,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八)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2.应对理财资金投资的信托贷费用目进行尽职调查,比照本行自营贷款业务的管理标准对信托贷费用目做出评估。(九)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十)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公开或非公开场交易的资产组合,应具备明确的投资标的、投资比例及募集资金规模计划,由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管理部门分管行领导核准评估结果,并在理资产品发行资
25、料文件中进行披露。(十一)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委托其他境内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的,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具备银行等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资质,以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十二)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十三)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有关的证券投资基金。参加新股申购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十四)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企业股权和上*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十五)对于本行具备有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可以通过定制个性化理财服务满足其
26、投资需求,不受本条第(十三)和(十四)款的限制。(十六)理财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场,还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严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变相代理销售在境内不具备开展有关金融业务资格资质的境外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严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变相代理不具备开展有关金融业务资格/资质的境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境内开拓客户或从事有关类似活动。(十七)合理监控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资产品余额的35与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本行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27、本办法所指非标准化债券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场及证券交易所*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第五十三条总行理财事业部应定时或按协议商定编制理资产品财务报表、*场表现及有关材料,并在产品终止或到期时编制理资产品投资、收益的详尽情形报告。第五十四条理财业务资金和资产应实施托管或保管。对销售理资产品汇集的理财资金,应依照理财协议商定管理和使用,未经客户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第五十五条 理财资金由外部合作单位运作管理时,总行理财事业部应签订有关资产管理协议及托管协议,
28、监督合作单位合理使用理财资金,恪尽职守、提升理财收益,监督托管方依照托管协议履行职责,保证理财资金按协议商定使用。第七章 人员管理第五十六条 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应取得行内理财岗位资格资质证书或总行认可的社会理财师证书,具备相应资格/资质,才能从事理财业务。总行理财事业部应积极为从业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并组织有关资格/资质考试。第五十七条 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继续培训,总行理财事业部应定时不定时组织理财业务人员培训,确保至少每半年对理财业务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并应保证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第五十八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应详尽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
29、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第五十九条 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建议或意见、销售理资产品。客户在办理一般产品业务时,如需有关理财咨询顾问服务,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应将客户移交理财业务人员。第八章 风险管理第六十条 理财业务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理财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第六十一条 理财业务风险包括在提供理财咨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以及理资产品或产品包含的有关交易工具的*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进行关于投资操作及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第六
30、十二条 对各类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理财咨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有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于本行推出的新产品,总行理财事业部应识别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在设计方案中提出有效的监控措施,并依据风险跟踪评估情形对在理资产品的场运作状况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场风险、操作风险进行预警。 第六十三条法律事务部协助理财事业部对理财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揭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协助理财事业部研究拟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力求防范法律风险。第六十四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应对本行承担*场风险的理资产品进行识别、监测和监控,应进行*场风险识别,并进行计量和风险预警。本行将
31、关于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资产品协议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资产品协议中对有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说明。在理资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达到理资产品设计方案中的止损限额或发生异常风险事件、意外提前终止事件的,理财事业部应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并报告风险管理部。第六十五条 建立总行理财事业部内部调查和现场审计部、非现场审计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降低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理财咨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有关记录、协议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形;并定时或不定时检查有关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理财资金投资
32、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现场审计部和非现场审计部定时召集有关人员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第六十六条 在理资产品的存续期内,发生理财业务突发事件,总行理财事业部应启动理财业务应急方案,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风险监控并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第六十七条 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关于客户评估和咨询顾问服务的记录及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和其他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保证恰本地使用这些记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和服务、交易记录。第六十八条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各类投资产品介绍,
33、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形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通过理财服务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进行明确的风险揭示。 第六十九条 依据有关本行在理财业务活动中承担的责任拟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本行承诺保本的理资产品应参照本行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要求,严控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本行非保本理资产品及代销理资产品应严格遵守监管规定,重点防范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第七十条理财业务活动过程中,如投资对象或交易对手需要占用授信额度的,纳入本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第七十一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应及时按关于规定向本地监管机构报告销售理财计划,同时应定时统计分析辖内理财业务情形,报送监管
34、机构。第七十二条在理资产品的存续期内,总行理财事业部应依照本行与客户的商定及时提供理资产品的信息披露资料文件资料。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详细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关于投资管理信息。(二)理资产品资产变更、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形。(三)理资产品的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形。(四)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六)与客户商定的有关信息。总行理财事业部还应在数据信息与档案管理部协助下筹备理资产品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场表现情形及有关材料,以备有关客户查询。理资产品的存续期终止后,总行理财事业部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
35、形、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形,以及客户满意度等做出评估后,并将产品评估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第七十三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应依据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本行理财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报告。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形、理资产品的销售情形、投资情形、收益分配情形以及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形等,并附年度报表。年度报告和有关报表,应于下一年度的*月底前报中国银监会。第七十四条 依据有关理财业务性质和本行承担的风险和法律责任不同,采用相应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风险筹备办法。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一般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但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标准的,应纳入表内科目核算,并依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对资产方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理财业务纳入表内科目核算的,其所造成或产生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组合,应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进行管理、评估和报告。第七十五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及各支行(部)应高度重视客户服务工作,理顺客户申诉处理流程,建立系统化、流程化申诉处理机制。第七十六条 各支行(部)应设专人负责理财业务咨询答疑和客户申诉处理,对客户申诉情形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并就重要问题及时与总行主管部门沟通。第十章 附则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