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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本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对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以下简称“联贷联保业务”)的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的风险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联贷联保业务指由若干中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向本行申请融资,每个借款企业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企业因向本行申请融资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据此获取本行融资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标准依据本行现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
2、法所指联贷联保融资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其中无法确定有效付款期限(到期日),或到期日超过联保体内最长期限贷款的表外业务除外)。第五条 业务遵旨联合担保、按需授信、共同监督、连带风险、专业管理。第六条 其他规定(一)本办法所指联贷联保业务操作规程整体依照总行相关产品管理办法执行,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的具体操作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二)本办法所指联贷联保业务核算办法依照总行相关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七条总行相关部门职责(一)总行零售业务金融服务中心是全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规范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制度和经营策略;2负责联贷联保业务使
3、用情况分析;3组织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制度的培训;4指导、规范联贷联保业务的开展。(二)总行风险与授信管理部负责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信贷政策的归口管理和联贷联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政策管理,其他职能按照总行各部门职责规定执行。第八条具体业务部门职责(一)总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是联贷联保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联贷联保业务整体管理;2根据区域经济特点、客户需求和各分行辖属机构设置及转授权情况,制定联贷联保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案;3负责监督联贷联保业务的保证金管理及相关通知书管理。(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联贷联保业务的信贷审查、审批、贷后检查、风险预警和信贷分类审定。(三)总
4、分行公司业务营销团队是联贷联保业务具体经办单位,主要职责是:1负责辖内联贷联保的受理和调查;2制作调查报告和报批材料,并核实报批材料真实性;3落实审批通过后的合同签订和放款条件;4负责融资业务资金使用监管工作;5实施业务台账登记、贷后检查和贷款分类;6保证金管理及出具相关通知书;7收回贷款。(四)总分行有权审批部门主要职责:1根据转授权及机构设置情况,负责审查营销团队及相关业务部门递交的业务材料;2按相关流程和授权规定,报有权人终审;3出具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告知该业务管理部门及风险资产监控管理中心。(五)总分行运营部门主要职责:1审核公司业务部门和有权审批部门递交的材料;2审核联贷联保业务放
5、款前提条件的落实;3实施联贷联保业务用信账务处理;4根据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通知书要求,实施保证金账户 的开立、保证金扣划和退还;5实施保证金与联保体融资业务的关联控制;6负责联贷联保业务相关材料的归档等。(六)总分行资产保全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本行的相关规定对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资产保全和处臵。第三章基本要求第九条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企业须满足以下准入标准:(一)在当地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情况正常,企业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强,盈利能力高,发展前景好;(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连续 2 年(含)以上或企业主从业连续2 年(含)以上;(三)根据本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企业信用等级在 BB(含)
6、 以上;(四)以工业和批发业企业为主,其中工业类企业资产负债率须低于70%,批发类企业资产负债率须低于 80%;(五)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承诺销售款归行率不低于本行融资比例; (六)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违约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对借款资金有可靠的还款来源;(七)企业主及主要控制人无不良违约记录,个人信誉良好;(八)原则上,企业应在本行保持 3 个月以上良好结算记录, 新开户企业可由经办行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具体要求。第十条原则上,优先选择来自于不同行业优势企业、参加同一行业协会或者商会组织的企业和在同一区域生产或经营的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群体组成联贷联保业务的联保体。
7、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宜组成联保体:(一)拟组建联保体的企业间存在商业纠纷或长期应收欠款等影响相互履行担保义务的;(二)主要资产已抵押给其他银行并获得授信的企业,不包括明确以本行业务替代他行的情况;(三)已在他行办理联贷联保业务的企业,不包括明确以本行业务替代他行的情况;(四)已发生未能及时偿还本行融资,且须使用保证金或者追索联保体其他成员方式归还本行融资的企业;(五)其他不符合保证条件的企业;(六)上述(二)、(三)涉及企业如能提供第三方担保等其他担保方式(不含个人担保)的,可做除外处理。第十二条联贷联保业务联保体的组建条件(一)自愿原则。联保体由企业自主结合或由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
8、业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牵头组建,本行各级机构 不得牵头或参与联保体的组建。(二)联保体成员企业应控制在 3 家(含)以上,最高不超过5家,且各成员业务规模和资金实力相互匹配不宜悬殊过大。(三)单个联保体内成员企业的融资业务必须为单笔方式。 原则上,联保体内各笔融资业务的期限应匹配。(四)联保体成员未参加其他联保体或类似组织,各成员之间无投资关联关系,且不受同一企业或个人控制。(五)联保体成员间除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外,借款企业必须缴存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担保。(六)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对该联保体本行联贷联保业务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七)联保体各成员之
9、间彼此较为了解,能协助本行督促联保体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并能及时向本行反映其他成员经营情况。(八)企业向本行提出办理联保融资业务申请并经本行核准后,联保体所有成员应共同与本行签署担保合同。第十三条融资期限、金额、利率、保证金(一)联贷联保融资业务主要是为了解决本行中小企业短期资金需要,融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含一年)。(二)单一联保体内单户融资敞口金额原则上控制在等值人民币 2,000万元(含)以内。(三)原则上,贷款利率应高于央行基准利率,各经办机构可根据联贷联保业务实际风险情况自行确定贷款利率。第十四条保证金(一)借款企业必须缴存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担保,单一联
10、保体缴纳的保证金总额必须覆盖该联保体内最高单户企业融资额;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是对整个联保体融资进行担保,在该联保体存续期间具有持续的担保效力,需与单个联保体内多笔融资进行关联;目前暂时采用手工登记簿方式进行关联控制,即以手工方式将一个保证金账户与单一联保体内全部多笔融资进行关联控制。(二)联贷联保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应采用活期存款形式,如 确需采用定期形式的,该定期存款期限必须与联贷联保体中期限 最长的融资业务期限保持一致,保证金账户采用专户管理。(三)以联贷联保业务方式开展银行承兑汇票,须符合以下要求:1借款企业应按约定比例缴纳联保体保证金,该保证金为 整个联保体融资提供担保;2在借款企业须根据
11、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相关规定和审批要求另行缴纳保证金,为单笔 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第十五条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一)保证金账户开立过程中,账户户名采用统一格式:如“x银行某某(分行所在城市名)某某支行中小企业联保业务 XXX”,各支行或经营单位编号从 001 开始人工自然排序,具体账户根据 本行核心系统自动生成确定。(二)核心系统所需开户客户信息必输选项统一采用总行相关信息: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号采用x银行总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号(13221158-X),客户地址采用开户经营单位(支行或者分行营业部)的地址。(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保证金统一采用“2110保证金”二级科目下的“211005承兑保证
12、金”、“211010担保保证金”、“211015信用证保证金”和“211099其他保证金”业务代号,分别主要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开展中小企业联保业务下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活期和定期保证金款项。(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保证金账户开立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五)在实际操作中,联贷联保业务联保体主办行应负责保 证金账户的开立和编号,主办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就保证金的开户处理出具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账户开立通知书(参见附件 1 参考文本)并通知该行运营部门实施操作。第十六条保证金缴纳要求(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该类业务的保证金由联保体各成员分别从企业账户存入本行专为该联保体开立的内部保证金账户;必须落实单个联保
13、体与一个内部保证金账户的对应关联,防范保证金脱保对本行信贷资产带来的潜在风险。(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该类业务的保证金缴纳必须分为两个层次。1专为借款企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保证金该部分保证金来自于联保体内单个成员企业,也仅为其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不为整个联保体融资提供担保。该部分保证金缴纳入该借款企业名下账户,与其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对应,并实现系统的关联控制。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须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2为联保体全部融资提供担保的保证金该部分保证金来自于联保体所有成员企业,为该联保体全部敞口融资(除第一部分保证金以外部分)提供担保的保证金。该部分保证金缴纳入以本行名义开立的保证金
14、账户,与整个联保体敞口融资对应,目前暂采用手工关联控制。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须参照上述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保证金进行缴纳。鉴于银行承兑汇票与对应保证金账户的系统关联控制导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账户无法关联第三方和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因此该笔保证金暂仍使用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保证金相关业务代号。第十七条 合同适用 本办法的联贷联保业务适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适用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附件 2)、保证金质押合同(适用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附件 3)和保证合同(适用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附件 4)。第四章业务流程和管理第十八条联保体成员须同时向本行提出授信申请,提交本 行授信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授信审
15、查、审批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按相关融资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行核准给联保体各成员的授信额度,各成员之 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第二十条全过程风险管理(一)在贷前调查中,总分行具体经办机构除应执行单个客户调查要求外,还要着重对联保体结构、联贷联保业务方案及风险缓释措施等内容进行调查。同时,应要求借款企业提供愿意为所在联保体其他成员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切实保证担保的有效性。由于中小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各分行应深入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企业人员交流等方式,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经营状况及其经营者的第一手信息,如必要相关调查人员可对企业
16、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二)审查审批时,总分行不仅要审核企业财务报表或各类书面文件,还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行业地位、经营实力、履约意愿和联保体的综合实力等非财务信息,并综合考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收支、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三)强化贷后管理,各分行应经常深入联保体成员企业,多方面了解和掌握其经营管理动态,获取各成员信息,充分发挥联保体成员横向监督作用,以便对企业发生影响偿债事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至少按季对联保体进行专项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如下内容:1借款企业是否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行联贷联保资金转让 或转借给联保体其他成员或联保体外他人使用;2联保体成员间是否
17、存在新发生的商业纠纷或拖欠款等影 响联保体成员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3联保体成员是否故意隐瞒其他成员企业经营滑坡等导致 整个联保体融资潜在风险的重要信息。第二十一条对联贷联保业务流动资金贷款的特殊管理要 求:(一)加强资金需求分析,落实贷款规模测算。在贷前调查 时应调查并掌握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非财务状况,合理估算分 析企业融资需求,测算新增贷款额度。在审查审批中应根据借款 企业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资金循环周期,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 未来发展状况审查营运资金需求,分析与评价其新增贷款需求量 测算的合理性。(二)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资金受托支付。注意调查借 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贷款具体用途及
18、与贷款用途相关的 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合理评价借款企业贷款资金实际用 途。对符合本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采用贷款受托支付方式对贷 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本行授信资金。联保组织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授信资金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本行授信给联保体其他成员的授信业务。第二十三条在签署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其他事项栏内需注明本行融资未结清前,联保体成员不得恶意转让、毁损用本行融资资金购买的物资和财产。第二十四条联贷联保业务续存期间的管理。(一)联保体成员企业管理1联贷联保业务续存期间,借款企业不得退出联保体,联 保体也不得解散
19、和终止。联保体任一成员提前全额归还自身融资 本息后,不解除其为其他成员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也不影响联 保体其他成员按相关担保合同规定履行的担保义务。仅当联保体 全部成员全额偿付该联保体在本行所有融资本息后,其成员方可 组建或加入其他联保体。2其他借款企业需加入已组建的联保体,本行应对该新加 入成员按联贷联保业务准入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授信调查、审查和 审批流程以及缴存保证金,且新加入成员必须对联保体内其他成 员已发生的本行所有联贷联保业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与其他 成员共同与本行签订担保合同,做好新成员加入后与原联保体内 已发生业务的衔接。3联保体任一成员经营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本行联贷联保业 务准入
20、条件,或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融资本息时,本行有权采取停止该联保体用融资的提用、不再向该联保体成员提供新增融资、制定已用融资的清收计划并采取相关保全措施等;本行提出相关要求时,联保体全体成员应积极配合本行完善担保措施,包括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或按本行要求补足保证金等。如联保体成员企业未配合本行履行上述义务,必要时本行有权随时宣布该联保体全部债权提前到期。(二)保证金管理1保证金扣划联贷联保业务存续期间,如联保体任一成员发生违约事项,应首先释放并扣划保证金偿付该联保体任何成员已发生违约的融资。要求扣划保证金时,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出具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扣划通知书(详见附件 1 参考文本),并通知运营部门实施
21、。2保证金到期退还,原则上,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应在全部联保融资偿还后再予以释放和退还。保证金退还额不应超过借款人期初缴纳额与联贷联保融资期限内应计利息的总和。要求退还保证金时,应先经信用运营部门确认该联保体的全部融资业务已结清,总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再依据联保体成员企业提交的联保体保证金退还申请书(详见附件 1 参考文本)确定的退还金额,出具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退还通知书(详见附件 1 参考文本),并通知运营部门实 施。3保证金提前部分退还经联保体所有成员企业协商一致,可以申请提前退还部分保证金,但退还后剩余的保证金余额必须覆盖该联保体最高单户企业融资额。要求保证金部分退还时,应首先确认剩余保证金余
22、额覆盖联保体最高单户企业融资额,总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再依据联保体成员企业提交的联保体保证金退还申请书(详见附件 1 参考文本)确定的退还金额,出具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退还通知书(详见附件 1 参考文本),并通知运营部门实施。4保证金补缴在释放并扣划保证金偿付违约联贷联保融资后,如联保体其他成员仍须按原有要求续做联贷联保融资的,其他成员应就剩余 融资履行保证金补缴手续,补缴后的保证金总额仍须覆盖该联保 体内最高单户企业融资额,否则本行有权宣布剩余联贷联保融资提前到期。保证金的补缴操作须按照保证金的缴纳要求实施。对于采用定期存款形式缴纳保证金的联贷联保业务,在履行保证金补缴手续时,各经办机构必须重新开
23、立定期保证金账户,要求借款企业将保证金补缴入新的保证金账号,并与本行重新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适用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见附件 3)。第二十五条同一联保体借款企业原则上应集中在同一支行或营销团队办理融资业务,联保体成员应在同一地区内;借款企业可根据就近原则在本行网点办理结算业务或其他银行业务。对受实际情况所限,同一联保体借款企业无法集中在同一支行或营销团队办理业务的,应由该联保体借款企业数量相对多的支行或营销团队作为主办行或由分行直接认定主办行,主办行负责联保体的组建和整个联保体的融资申报,但不降低或影响经办客户经理对联保体内单个客户的授信管理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是对本行中小企业联
24、贷联保业务全面的规章制度规范,不再制定本办法项下的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零售业务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联保业务保证金相关通知书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适用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3保证金质押合同(适用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4保证合同(适用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账户开立通知书 部门:根据本行关于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证金账户 开立的相关要求,拟为 、 、 、 、 、 、 、(借款企业名称)组建的联保体开立保证金账户。 账户户名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编号),具体编号根据本行核心系统自动
25、生成确 定。该联保体联贷联保业务期限自 至 止,采用 (业务品种)。 请给予协助。部门:有权签字人: 日期: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扣划通知书 部门:根据本行关于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现由 、 、 、 、 、 、 、 、(借款企业名称)组建的联保体发生违约事项。 该 联 保 体 对 应 的 保 证 金 账 户 户 名 为: x 银 行分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编号),该联保体联贷联保业务期限自 至 止,采 用 (业务品种)。请释放该联保体对应的保证金,将 (大写 金额)的保证金款项扣划至 (借款 企业名称)的账户,户名为 , 账号为 , 在划入后该部分保证金立即用于归还本行违约
26、债权(包括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及处臵费用等)。请给予协助。部门:有权签字人: 日期: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部门:根据本行关于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现由 、 、 、 、 、 、 、 、(借款企业名称)组建的联保体已正常还本付息,并到期结束。该 联 保 体 对 应 的 保 证 金 账 户 户 名 为 : x 银 行分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编号),该联保体联贷联 保业务期限自 至 止,采用 (业务品种)。 请释放该联保体对应的保证金,将总和为(大写金额) 的保证金款项分别退还至上述借款企业名下账户。1(大写金额) 的保证金款项退 还至账户户名为 的账户, 账号为
27、;2(大写金额) 的保证金款项退 还至账户户名为 的账户, 账号为 ;3(大写金额) 的保证金款项退 还至账户户名为 的账户, 账号为 ;4(大写金额) 的保证金款项退 还至账户户名为 的账户, 账号为 ;5(大写金额) 的保证金款项退 还至账户户名为的账户, 账号为 ;请给予协助。部门:有权 签字人: 日期:附件 1-4:联贷联保业务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企业填写)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根据我行与贵行签署的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 )的规定由、 、 、 、 、 、 、 、(借款企业名称)组建的联保体,现申请退还该联保体对应 的保证金。退还理由:全部融资业务已结清提前退还(退还后剩余保证金余额可
28、覆盖联保 体最高单户融资额)。请将 1(大写金额) 的保证金款项退 还至账户户名为 的账户, 账号为 ;2(大写金额) 的保证金款项退 还至账户户名为 的账户, 账号为 ;3(大写金额) 的保证金款项退 还至账户户名为 的账户, 账号为 ;4(大写金额) 的保证金款项退 还至账户户名为 的账户, 账号为 ;5(大写金额) 的保证金款项退 还至账户户名为的账户, 账号为 ;特此申请。签章页:联保体成员企业 1(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日期:联保体成员企业 2(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日期:联保体成员企业3(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日期:联保体成员企业 4(公章): 有权签
29、字人(签字): 日期:联保体成员企业5(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日期:附件 2:编号:x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适用于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适用于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借 款 人: 贷 款 人: 鉴于: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贷款人提出流动资金借款申请;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 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同时借款人与贷款人确认下述首要条款(根据情况选,不选的打): 本合同系作为编号为 的融资额度协议(下称融资额度协议)的附属 融资文件签署,本合同生效后,其所有条款
30、均并入融资额度协议,并作为其组成部分(如果 借款人先前已签署了融资额度协议,应选择本项,并注明融资额度协议编号); 本合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独立的信贷文件(如果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签 署融资额度协议,应选择本项); 本合同的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担保人均已知晓。原合同名称: 签署时间: 编号:(如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则必须选择本项)第一部分商业条款1贷款种类: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2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 (币种) 元整(大写金额)。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具体用途为: 。4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在下述方框中选一项,不选的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首次提款之日起 年(或 个月
31、)。 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借款人双方办理的借据(借款凭证)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最后一次还款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据(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利率为(在下述方式中选一项,不选的打): (1)人民币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下浮) 计算, 即签署本合同时年利率确定为 %。其他约定: 。 (2)外币利率(在下述方式中 选一项,不选的打):按贷款人放款日伦敦同业拆放利率的同期 个月基准利率加 (即LIBOR+)计算。“LIBOR”系指 Reuters(路透社)屏幕相应页(如有)上显示的所报 相应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计算到
32、小数点后最近的四位数)。上述利率应是在相应利率确定日 的上午 11:00(伦敦时间)对与相应借款的利息期相等期限的美元存款所报利率。其他约定:。 (3)借款结息方式(在下述方式中 选一项,不选的打):按月结息,则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20)日;按季结息,则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二十(20)日;贷款到期一次性收取利息,利随本清;其他方式: 。分期还款或付息的,最后一笔利随本清。 (4)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利率调整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在贷款发放前,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贷款发放时的基准利率适用贷款发放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 下的贷款发放后在借款期内遇
33、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下述方式中 选一项, 不选的打):按月调整利率,自调息日起每月 21 日开始调整;按季调整利率,自调息日起每季末月 21 日开始调整;按年调整利率,自调息日起每年 月 日开始调整;利率不调整;其他约定:。 (5)本合同项下的外币贷款利率调整方式(在下述方式中选一项,不选的打):自借款发放日起,每 个月按对应日同期最新的外币利率调整一次利率;其他约定:。6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利率为:(1)本合同逾期罚息利率为逾期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2)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挪用罚息利率为挪用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7本合同项下借款提款期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34、 月 日止。8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提款计划如下(在下述方式中选一项,不选的打):提款计划见下表:序 号提 款 日 期提 款 金 额1年月日(大写金额)2年月日(大写金额)3年月日(大写金额)4年月日(大写金额)5年月日(大写金额)其他提款计划约定: 。9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计划如下(在下述方式中选一项,不选的打):还款计划见下表:序 号还 款 日 期还 款 金 额1年月日(大写金额)2年月日(大写金额)3年月日(大写金额)4年月日(大写金额)5年月日(大写金额)其他还款计划约定: 。10提前归还借款时的违约金:相当于实际提前归还借款金额总额的 或 (币种)元整(大写)。11提前还贷的本金金额不得少
35、于 (币种) 万元整(大写)。12账户开立:(在下述方式中 选一项,不选的打)非专户模式:(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2)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金回笼账户为: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专户模式:(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2)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为: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金回笼账户为:开户行: 户名: 账号: 13贷款人受托支付: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币种金额) 的借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4借款人同意向贷款人支付流动资
36、金贷款专用账户监管费(币种金额) ; 支付方式为:。15借款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及担保合同包括: 保证人保证合同编号【】; 抵押人抵押合同编号【】; 质押人质押合同编号【】;其他担 保。16违约处理。违约金:相当于借款本金金额的百分之 (大写)或 17本合同的附件包括:(1) 。(2) 。(3) 。(4) 。(5) 。1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 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一般条款第一条借款1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在任何时候均按贷款人的全权决 定提取;该借款接受贷款人全权决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或不定
37、期审查,以决定是否继续给予借 款人任何形式之借贷款;尽管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中有任何其他规定,贷款人将随时有权 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所有借款。贷款人亦有权立即终止或暂停全部或部分贷款,取消借款人 贷款的任何进一步使用,而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人不得挪用、挤占本借 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或其他不符 合流动资金借款用途的活动。第二条借款利率及计息方法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从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提款 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占用天数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
38、率年利率/12。2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本合同所称“到期”包括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 形)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 逾期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3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 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 为止。4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 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结息日次日)计收复 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5利率市场化或市场瘫痪(1)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后,如
39、果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政策,则 借款人应与贷款人进行协商以确定利率标准,如在协商开始后的五(5)个银行营业日内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借款人应在无法达成一致之日起的三十(30)个银行营业日内清偿全部 借款本息。(本项人民币适用)(2)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后,如果在相关利息期的报价日上午 11 点整(伦敦时间), 没有一家相关银行向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市场的主要银行就美元存款利率报价,则借款人应与 贷款人进行协商以确定替代利率;如在协商开始后的五(5)个银行营业日内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则借款人应在无法达成一致之日起的三十(30)个银行营业日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本项外币适用)第三条提款1
40、在首次提款之前,借款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但贷款人无义务审核下列文件或条件的 真实性:(1)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提款申请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已填妥的借(贷)款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文件;(2)本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如有)已签署并持续有效,担保权已有效设立;(3)提交借款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提款日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 限于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当期报表);(4)提交借款人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机构作出的借款决议、法定代表 人对于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样本正本;(5)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在贷款人处开立相关账户;(6)借款人履
41、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没有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7)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2除首次提款外,在每次提款之前,借款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但贷款人无义务审核下 列文件或条件的真实性:(1)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提款申请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1)、已填妥的借(贷)款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文件;(2)借款人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没有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3)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3提款(1)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一次性提款或分期提款,并在每一提款日到 期的三(3)个银行营业日之前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1 或附件
42、2) 办理提款手续。(2)借款人需要推迟等变更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到期的三(3)个银行营业日之 前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贷款的,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 前三(3)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4)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 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三()个银行营业日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 取消未提取的贷款。(5)即使已有本条的上述约定,只要贷款尚未发放,贷款人均有权随时拒绝借款人的 提款申
43、请并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的全部或部分。第四条账户开立与管理1借款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已在贷款人处开立一般结算账户和资金回笼账户(见本 合同第一部分),以及双方约定开立的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若有)。借款人同意贷款人 对借款人的前述账户实施监控。2未开立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的,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核算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申请的 借款资金发放与借款资金支付。开立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的,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申请 的借款资金发放与借款资金支付,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活期存款计息。借款人同意,流动资金 贷款专用账户除借款人预留印鉴外,还需同时预留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资金监管印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随意变更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预留印鉴。3借款人确认,资金回笼账户为本合同项下的收入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借款人的 收入现金流或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应当进入资金回笼账户。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项下的每一个还本付息日及其之前的三日内,借款人资金回笼账 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借款人当期应还本付息的金额。借款人同意,在各还本付息日及其 之前的三日内,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将导致资金回笼账户内的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