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打包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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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打包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打包贷款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打包贷款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打包贷款是指本行以出口商收到的正本信用证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短期贸易融资。第三条 打包贷款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打包贷款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打包贷款业务进行制
2、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五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打包贷款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打包贷款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 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打包贷款业务。 第三章 打包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打包贷款的对象。打包贷款适用于经常性发生国际贸易,具备一定的出口规模,拥有良好的进出口经营记录与资信状况,具有到期偿还打包贷款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八条 除符合本行客户准入、信用评级、额度授信有关条件,申请打包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在本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存款账户; (三) 经营
3、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收付汇记录良好; (四)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打包贷款的能力; (五) 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 在本行有对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 (七)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商品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 (八) 所持的有效信用证正本需由总行认定资信良好的国外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必须经本行核准; (九) 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打包贷款的要素第九条 打包贷款的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外币,一般为人民币。 第十条 打包贷款的金额不应超过信用证金额的90。 第十一条 打包贷款的期限为
4、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打包贷款的利率:打包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打包贷款币种为外币的,利率按本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打包贷款的办理流程第十三条 打包贷款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对象和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向本行提出打包贷款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打包贷款申请书; (二) 用于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正本; (三) 经年检的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贷款卡; (四) 进出口经营批文的复印件; (五) 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 (六) 申请人及保证人经年审的前三年及本次申请上月的财务
5、会计报表; (七) 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的,还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和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 (八) 出口合同与对应的采购合同,代理出口业务需提供代理协议; (九) 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十)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打包贷款受理。 经办行具备信贷从业资格的经办人员按照本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打包贷款申请人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进行初审,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正式答复。符合本行打包贷款条件的,正式受理其打包贷款申请并转入调查阶段;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
6、作。 在打包贷款受理阶段,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正本应提交本级经营机构相应的单证部门审核,如本级经营机构无相应的单证部门,应提交上一级机构单证部门审核,单证部门审核后应出具能否办理打包贷款的审核意见,如信用证出现如下情况,本行不得办理打包贷款: (一) 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 (二) 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已转让信用证; (三) 已过装效期的信用证; (四) 信用证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五) 其他可能影响本行正常收汇的信用证。 第十五条 打包贷款调查。 经办行受理打包贷款申请后,由调查人员按照本办法和本行信贷管理办法、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对打包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实施授信
7、调查,经办行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调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资格、营业场所或生产基地、社会知名度、历史沿革、商业信誉、企业规模、企业章程、资本构成、机构布局、环境保护、产品市场前景等; (二) 申请人上年与近期的进出口业务情况,包括:经营周期、出口结算方式、出口业务量、进口业务量、收付汇记录、销售渠道等; (三) 申请人近三年与近期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四) 与本次将发放的打包贷款有关的各项信息,包括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 (五) 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六) 申请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收汇情况及出口经营计划; (七)
8、对出口商品的调查,出口商品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出口商品应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申请人对相关商品市场行情应具有较强的把握能力,对于大宗商品,要特别关注商品价格的变化情况; (八) 对进口商的调查,包括:进口商所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情况,进口商的履约能力,进口商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能力,对于大宗商品出口,要查询进口商的资信状况; (九) 如系代理出口业务,还应调查委托其代理的客户、代理合同和代理往来记录; (十) 贷款用途应为出口信用证对应的采购合同项下,企业支付的收购款或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流动资金; (十一) 担保措施调查,按照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中对担保方
9、式的调查要求进行调查; (十二) 对风险的把握和防范措施;(十三)本行要求调查的其他事项。 上述(一)、(二)、(三)、(十一)项的内容重点调查与申报授信额度时发生变化的情况。 经办行调查人员在调查完成后,认真如实撰写调查报告,签署调查意见和结论,并报相应审批部门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六条 打包贷款分析评价。 分析评价人员收到上报的申请资料后,除了分析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本行要求的资格和条件、上报的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有效、经办行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等的调查分析是否准确合理外,还应重点分析评价以下方面内容: (一) 申请人上年与近期的进出口业务情况,包括:经营周期、出口结算方式、出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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