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辅导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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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辅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上市辅导工作质量,有效防范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结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对辅导对象进行上市辅导工作的目的在于:(一)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二)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
2、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项目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的上市辅导工作,适用本办法。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并购重组业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需要对辅导对象进行辅导或培训的,参照本办法。第二章 辅导人员第四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前台业务部门应为每一个辅导对象配备由不少于3名的业务人员组成的辅导工作小组,并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辅导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5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第五条 辅导工作小组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其他工作小组成员应具备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的从业经历。第
3、六条 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应保持连续性,在辅导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应发生变动。若因如辅导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并应于变更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对象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备案,说明变更原因。第七条 辅导工作小组应协调辅导对象及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参与辅导工作。第八条 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应坚持职业操守,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尽职开展上市辅导工作,并对辅导工作中获知的辅导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的义务。第三章 辅导协议第九条 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正式立项前,项目组应和辅导对象就上市辅导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
4、,并报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质控综合部审核和公司合规部进行合规审查。项目正式立项申请通过评审后,公司方可与辅导对象签订辅导协议。第十条 辅导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辅导人员的构成;(三)辅导对象接受辅导的人员;(四)辅导内容;(五)辅导方式;(六)约定的最低现场辅导时间和授课次数;(七)辅导期间及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八)辅导所要达到的效果;(九)辅导费用及其确定的原则和付款方式;(十)辅导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辅导工作的辅导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受理公司报送的辅导备案登记材料之日起,至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报告之日结束。辅导期
5、限原则上不应低于3个月。辅导工作小组应根据辅导对象的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辅导期限,并在辅导协议中明确。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出缩短辅导期限的书面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酌情缩短辅导期限:(一)国有大型改制企业,国务院豁免连续计算3年业绩的;(二)已在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境内公司拟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股份,且股权、资产架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的;(三)前次发行未通过发审会,1年内拟再次申报,且发审委意见中未涉及辅导工作内容的;(四)由于行业特点等问题,需要变更拟上市目标市场而撤回材料重新申报的;(五)其他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的。第十三条 辅导协议
6、应明确公司辅导工作小组在辅导期间以何种方式跟踪了解辅导对象的规范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辅导工作小组应以何种方式知悉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的情况,以何种方式取得辅导对象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四条 辅导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最低的现场辅导时间和授课次数,其中集中授课时间一般应不少于20个小时,集中授课次数一般应不少于6次。 第十五条 辅导协议应明确约定辅导双方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为前提条件。 第十六条 辅导协议一经签定,原则上不得解除。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在辅导期间解除辅导协议的,公司应在签订解除协议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终止辅导的正式文件和解除辅导的协议,办理辅
7、导备案登记终止手续。文件中应说明已经实施的辅导工作及终止辅导原因。第四章 辅导内容和实施方案第十七条 辅导工作小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要求,结合辅导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合理确定辅导的具体内容,制定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以确信辅导对象在接受辅导后能够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第十八条 辅导工作小组应根据辅导工作计划,合理确定不同辅导阶段的工作内容。辅导前期重点可以是摸底调查,全面形成具体的辅导方案并开始实施。辅导中期重点在于集中学习和培训,诊断问题并加以解决。辅导后期重点在于完成辅导计划,进行考核评估,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8、文件的准备工作。第十九条 在辅导期间,辅导工作小组应按辅导工作计划做好以下方面的辅导工作:(一)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聘请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的现场讲授,确信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通过辅导督促辅导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三)
9、核查辅导对象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辅导工作小组应督促辅导对象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五)核查辅导对象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的法律权属问题;(六)督促规范辅导对象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七)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形成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八)辅导工作小组应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财务虚假; (九)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
10、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十)针对辅导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书面考试的内容,认真组织辅导考试,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 (十一)对辅导对象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辅导对象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前期准备工作;(十二)根据辅导对象及接受辅导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灵活有效的辅导方式,包括组织自学、进行集中授课与考试等;(十三)结合辅导工作的实际进展,针对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会同辅导对象认真研究整改方案,并主动调整和完善辅导方案和计划,跟踪督促完成整改;(十四)其他与辅导相关的工作。第二十条 辅导工作小组应形成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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