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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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等公司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投行系统业务部门、中小企业投融资
2、事业部系统业务部门及分公司企业融资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在股转系统开展挂牌公司股票(含优先股)发行业务的,适用本细则。第二章 投资者分类与转化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大类,分类标准按照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第四条 专业投资者细分为法定类专业投资者和转化类专业投资者,分类标准按照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五条 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仅面向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测评等级为C4或C5的普通投资者销售。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所有投资者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投资者(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3、(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1)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2)具有2年以上证券、
4、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投资经历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股转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机构或者自然人: (1)拟发行股票公司股东; (2)拟发行股票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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