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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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银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操作,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规范化、统一化的操作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第三条 中小企业私募债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部。各行开展本业务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业务及对应项目须先经总行投行部门审核通过后,逐笔上报总行评审部门审批。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分支机构。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
2、职责(一)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业务推动和管理;(二)指导各分支行进行营销并做好业务支持工作;(三)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四)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五)牵头组织对辖内业务涉及的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检查。第五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能源金融部、零售银行部等部门是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的客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投资银行部提供客户信息,投行部牵头相关部门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营销。第六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对各分支行上报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进行审批。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工作;负责配合投资银行部进行业务的检查和指导工作。第八条 总行投资委员会负责对
3、涉及我行自有资金认购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进行审批。第九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引入同业资金认购我行发起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负债本行自有认购中小企业私募债产品的操作及管理工作。第十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我行与相关机构签署的协议的法律审查(分行可按权限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零售银行部负责涉及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相关的理财产品的发售及管理。 第十二条 各经办行职责(一)负责挖掘辖内中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二)负责目标客户的营销工作,收集并提供信息;(三)负责按照中小企业私募业务操作规程向总行发起授信和业务申报;(四)负责中小企业私募债存续期内的相关管理工作;(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到期时,负责督促客户做
4、好中小企业私募债资金到期回收工作;(六)负责完成总行要求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准入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条件(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申请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目标企业主营业务不能包含房地产和金融类业务。(二)申请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需具有完善、规范的财务制度,且保证至少连续两年盈利(纳税申报报表体现,下同)。(三)申请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年营业额需达到一定规模,且未来累计营业额应保证能够完全覆盖债务周期内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息。(四)申请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负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发债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应提供充足的抵
5、、质押物,若取得外部评级AA-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担保公司增信、则为优先考虑对象。(五)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金用可用来直接偿还债务或补充营运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需要。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一节 业务受理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流程原则上分为业务受理、尽职调查、业务审批、合同签订、资金募集及投放等环节(具体业务流程见附件)。第十五条 对符合标准的目标企业,经办行上报客户基本情况表、最近三年一期报表(同时附上近两年纳税申报表)交总行投资银行部初审。第十六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初审通过后,进行方案设计,方案确定后由经办行取得客户出具的正式委托函,支行开展尽职调查并完成授信调查报告。 授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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