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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服务协议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办公地址:xx乙方: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住所:xx为规范柜台产品的交易、登记及信息披露等相关行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甲方关于柜台交易的相关制度及规则文件(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如下: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甲方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产品挂牌交易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产品符合挂牌交易条件的,核准其挂牌交易。挂牌交易包括在甲方柜
2、台市场以发行、销售与转让等方式交易合法备案的各类私募产品。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定对乙方及产品实施日常监管。第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并按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及方式双方另行约定)。第二章 登记存管第四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对于乙方通过甲方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或修订登记相关业务规则并予公布; 2、乙方违反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协议时,按照业务规则或协议约定采取相
3、应的处理措施;3、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乙方配合开展私募产品的业务创新和登记系统升级;4、对乙方在日常业务中存在的违反登记相关业务规则或本协议行为,要求其进行改正;5、要求乙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的纠错处理;6、乙方私募产品终止在甲方登记结算系统登记、未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将持有人名册清单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寄送乙方、或乙方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或法律规定的有权机构。相关材料为纸质版的,以加盖邮戳时间视为甲方履行完成退出登记的资料移交义务;相关材料为电子数据的,以甲方系统记录的发送时间为准;7、根据监管要求,将登记数据发送相关主管部门。(二)甲方的义务1、接受乙方委托,为在甲方柜台市场发行、销售
4、与转让的产品份额办理登记相关业务,如只负责部分份额登记,则须将所登记部分份额的数据发送至私募产品注册登记机构;2、配备专业人员,维护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3、妥善保管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保证乙方在甲方登记簿记系统中的数据资料的准确、完整;4、因技术故障、通讯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登记结算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及时通知乙方。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按约定享有甲方提供的私募产品登记服务,使用甲方的登记结算系统办理账户管理、名册登记、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私募产品登记相关业务;2、通过甲方集中交易系统、报价与转让系统、登记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确认、交
5、易数据查询、费率调整等处理;3、获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含细则、指引等相关规定,下同);4、在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其配合开展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5、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提交私募产品参数;6、从甲方获得账户资料、私募产品余额等相关业务数据;7、要求甲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二)乙方的义务1、遵守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认可在集中交易系统、报价与转让系统达成的交易;2、保证其制定的私募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不违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3、开展业务前,按照甲方规定按时提供私募产品的参数信息,并保证参数的准确、完整、合规;4、及时接收、查看甲方发送的业务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及时通知甲方;5、配合
6、甲方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6、私募产品终止在甲方登记时,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第三章 资金结算第七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对于乙方通过甲方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制定并修改xx证券柜台市场资金结算相关业务规则;2、拒绝乙方不符合相关业务规则或监管要求的划款指令;3、发现划给乙方的资金有误时,要求乙方配合对错误的资金划付予以更正;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相关资金结算业务规则的,解除本协议;5、根据资金结算业务需要以及其他监管要求,履行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及时将资金划到乙方指定收款账户;2、向乙
7、方提供电子结算数据作为建立和处理日常结算账务的依据;3、按照资金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资金交收结果发送乙方;4、保证乙方资金安全和结算数据准确。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获取甲方关于资金结算相关的业务规则(含细则、指引等相关规定,下同);2、获得甲方业务资料和技术支持;3、要求甲方提供资金结算的流水和对账信息。(二)乙方的义务1、充分理解并遵守甲方与资金结算相关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2、乙方为办理结算的交易准备充足的资金,对资金不足导致的交收违约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3、保证乙方资金结算的资金的来源合法;4、严格遵守甲方关于资金结算时效的相关规定;5、发现甲方划付资金有
8、误时,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纠错;6、对甲方提供的交收数据存有异议的,及时反馈甲方,但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交收义务。第四章 交易、转让第十条 乙方的柜台交易产品在甲方柜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发行、申赎等业务)、转让的,应遵循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合同规定,若无明确规定的,应遵循甲方柜台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若乙方柜台交易产品需要适用特别的交易转让规则的,乙方需在向甲方提出产品挂牌交易申请时,提前进行说明,并与甲方另行定立书面合同。第十二条 乙方的柜台交易产品的交易确认时间,金额以及份额的到账时间均应首先依照该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合同的规定,若无明确规定的则应遵循甲方的柜台交易规则中
9、的相关规定。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及一名授权代表负责产品的信息披露事务等柜台交易相关业务,并将其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书面告知甲方。乙方更换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第十五条 当产品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当如实答复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第十六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甲方业务规则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不承担任何责
10、任。第十七条 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有关涉及乙方的信息,应当同时向甲方报告。若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和对外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报告的信息有差异,应当向甲方说明,并按照甲方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第六章 暂停交易、恢复交易及产品终止第十八条 若产品出现业务规则所述应当暂停交易和恢复交易的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暂停交易和恢复交易申请,申请中要说明理由、计划暂停交易时间和恢复交易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暂停交易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产品的暂停交易、恢复交易事宜。第二十条 当产品约定的期
11、限到期或乙方与所有投资者协商一致需提前终止产品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第二十一条 产品存续期间,当乙方发生重大变故、市场政策环境发生剧烈变化及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对投资者的风险收益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影响时,甲方有权对该产品实行强制终止。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甲方业务规则而导致的所有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三条 除甲方作为交易一方的情形外,甲方无须对产品柜台交易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甲方有权协助投资者要求乙方给予全面、有效的赔偿。第二十四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不可预测或无法
12、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应将该项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按照当时
13、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八章 其他第二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投资者账户及相关业务资料和数据。本协议的解除、提前终止或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协议双方对其项下保密义务的承担。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执行。业务规则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并以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业务规则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遵照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终止挂牌交易之日起终止。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xx年 月 日乙方: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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