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团队展业模式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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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团队展业模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抢占零售业务市场份额,加强战略空白区域的零售业务开拓,同时培养一批有较强零售业务开拓能力的人员和团队,为公司未来的网点新设储备资源和人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团队展业模式”(以下简称“团队”)是指营销服务人员以团队模式在特定的区域内按照虚拟营业部的模式进行展业和管理,作为新设网点的孵化器待条件成熟后即设立实体网点落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营业部。第二章 团队分类及隶属第四条 团队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中心营业部建设和公司网点战略布局需要,先以团队方式开展业务并孵化门店营业部;第二类是对特殊资源型的人才
2、提供的一种合作机制,可长期以“团队展业模式”存在,也可以在达到设定条件后落地实体网点。第五条 管理隶属关系(一) 由中心营业部发起设立的团队由中心营业部管理,以中心营业部业务发展部的名义对外展业,负责人职级原则上为营业部部门经理;(二) 非中心营业部发起设立的团队统一由分公司管理,以分公司业务发展部的名义对外展业,人员及职级均按营业部制度规定管理,在交易未集中前,由分公司就近指定营业部对其运营提供服务。第三章 团队设立、存续及撤销第六条 所有团队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接受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团队设立的条件(一) 所有以“团队展业模式”展业的团队必须经总部批准方可发起设
3、立。(二) 经公司确定为中心营业部,根据中心营业部建设在其辖区内非中心营业部所在城镇进行网络化布点。(三) 根据公司网点布局规划需要设立网点的空白地区,如县城、发达城镇、已设立了网点的城镇原则上不能发起设立团队。(四) 第二类团队可长期按虚拟营业部经营和管理,如要进行实体网点落地,则遵本条第三款规定。第八条 实体网点的管理纳入公司网点管理体系,所有建设标准均需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未经公司批准,团队不得采取租赁、借用等任何形式私自设立营业场所组织开展业务。第九条 所有团队设立实体网点前, 应以公文形式上报总部审批,经总部批准并报当地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设立。 第十条 设立实体网点的条件(一)
4、中心营业部设立网点需将中心营业部组织架构、业务布局和网点规划报总部批准后按网点规划要求启动新设网点计划。(二) 第一类团队1、一年内交易性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且净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可申请设立网点。2、两年内交易性资产达到1.5亿元以上,累计净收入达到150万元以上且当年净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可申请设立网点。(三) 第二类团队1、一年内交易性资产达到1.5亿元以上且净收入超过150万元以上可申请设立网点;2、两年内交易性资产达到2.5亿元以上且累计净收入超过300万元以上,可申请设立网点。(四) 团队负责人必须具备申报高管资格的条件。(五) 团队展业期间没有违规记录。第十一条 团队存续(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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