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资料之-筹备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操作程序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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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程图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居委会协助)为首次业主大会召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条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召集人确定筹备组国务院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开发商代表、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如何开展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与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治安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居委会,并听取建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业主大会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筹备组应开展哪些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
2、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5、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以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业主投票权数的具体计算方法,由业主会章程规定国务院业主大会规程第六条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召开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筹备组要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成立业主大会工作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
3、主参加。重大问题,必须经过物业区域内所持投票权2/3以上业主通过。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内容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 制定业主会章程(二) 修订业主公约;(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四) 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五) 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职能业主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执行机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业主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
4、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国务院业主大会规程第二十二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参照依据依据参照依据依据依据依据1.目的为帮助所有目筹备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规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筹备过程,提供指引。2.范围本指引仅适用于*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所属项目的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与业委会沟通工作。3.定义 无4职责部门/岗位工作职责品质管理部负责本资料文
5、件的编写、修改、发布各管理处负责本资料文件的具体实施,并可提出动议修改的建议或意见或建议管理处经理负责主持业委会的设立总体事宜管业部负责业主委员会设立工作的具体实施5.方法和过程监控5.1前期筹备阶段5.1.1人员初选5.1.1.1业主资料文件资料分析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应从首位业主入住开始,跟进业主相关状况,并随时将业主的入住率统计。当入住率达1/4、出售建筑面积1/4以上或首位业主实际入住一年以上时,将相关业主统计状况作相应分析,并暂且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范围。5.1.1.2重点业主访谈 在对业主入住状况跟进的同时,了解业主反映及关怀的问题,顾客关怀并将业主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为进行候
6、选人参选做好铺垫。5.1.1.3社区文化活动 通过组织社区文化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了解业主间的关系及相关业主在整个小区内的影响力。5.1.1.4其他形式 将项目拟定业委会委员的人选,依据所有目特点采纳相应的方式、方法将其推举给全体业主,增强其公信力。5.1.2宣扬活动5.1.2.1宣扬活动的内容 针对设立业主大会的目的、组建流程、业主大会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职责,使业主充分了解设立业主大会是为了全体业主的权益,物业服务管理企业进行宣扬增进其在业主中的地位,业主了解了组建设立的法律流程,将看到一个透亮化、合法化的设立过程,将业主大会权利、义务公布,业主更加了解业主大会,增进业主参加的热情,并
7、能对业主大会的工作进行监督。5.1.2.2宣扬活动的方式 实行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张贴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让业主了解设立业主大会的前期状况。5.1.2.3宣扬活动资料文件资料的保管 张贴的资料文件资料及所拍照片、摄像过程,都要有所保留,并长期保存。提示:如采纳照相的方式,照片中最好要有业主正在看的画面,且照片要有日期。5.1.3预设立时间 预设立时间建议在物业接管后的一年半左右,如在此之前已达到法规规定应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的时间,相关工作适当提前。5.2设立业主大会筹委会5.2.1设立前提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满意1、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2、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3、首位业主实际
8、入住达二年以上;依据小区实际状况,满意任意一条件的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 5.2.2成员确定 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应当在物业服务管理所在地的区、县物业服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前期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召集部分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和未售出空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建筹委会,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见*1)5.2.2.1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建议参照业委会委员的条件,并应关注以下事项:a) 必需是业主本人(业主身份以售房协议或所有权证登记为准)b) 支持、协作管理处工作。c) 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不欠交管理费5.2.2.2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和开发商的人数应符合当地法规规定
9、,如当地法规无明确规定,应请示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或意见。5.2.2.3业主代表由业主自愿申请、或推举选举方式参加。5.2.2.4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地产公司应及时在小区通告栏、电子显示屏、网站等形式召集业主自荐参加业主大会筹备工作。(见*2)5.2.2.5业主代表报名参加筹备组人数超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人数时,由开发商代表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所有报名的业主代表召开会议推选出筹委会中的业主代表。5.2.2.6筹备组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公告(见*3)5.2.2.7筹备组应当自组建之日起30日内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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