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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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证券)柜台市场业务规范管理,理顺相关部门业务协同关系,防范柜台市场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是指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应遵循本办法,但根据其他市场规则进行柜台市场业务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在机构间私募
2、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的推荐类、代理类、创设类业务。第四条 公司从事柜台市场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五条 公司柜台市场交易的产品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公司相关业务部门非公开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凭证、收益互换、资产证券化、私募债等类型的产品;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机构通过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其他金融衍生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等。第六条 公司开展柜
3、台市场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交易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第二章 组织保障第七条 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组织架构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三个层级的体系设立和运行。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制定柜台交易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与柜台交易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决定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模与风险敞口。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负责审定柜台市场业务的制度;决定与柜台市场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调整柜台市场业务计划、规模与风险敞口;研究决定柜台市场业务重大事项。第十条 各业务相关部门职
4、责1、零售业务总部履行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的管理和运营职责:负责柜台市场业务管理;报价系统互联互通业务管理;负责通过报价系统办理柜台产品的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产品的信息披露与行情发布;制定、修订及完善柜台市场业务客户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教育制度;组织营业部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督导分公司、营业部开展OTC业务,制订分公司及营业部OTC业务的营销与考核方案,统计日常业务开展情况;监控OTC业务的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客户的违规行为。2、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受理客户回访及投诉的管理,预防、处置突发事件;负责柜台市场业务在互联网端的营销策划及推广管理;负责公司理财客户参与柜台市场业务的
5、管理;负责公司线上柜台市场销售策略的制定等。3、机构业务总部负责柜台市场机构客户的开发引进及日常维护; 负责组织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对拟在柜台市场发行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产品的评审,以及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文件的制订。4、信息技术部负责柜台交易业务相关系统的规划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建立信息系统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监控等。5、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柜台市场业务的柜面相关业务操作管理;负责办理柜台产品份额的托管事宜;负责柜台市场业务日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负责接受客户委托,在报价系统办理持有柜台产品的非交易过户;负责接受产品发行人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客
6、户办理支付利息、兑付本金等事项;负责为发行人或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向报价系统申请出具合法有效的产品持有人名册或投资者持有柜台产品情况证明文件等。6、计划财务部负责在公司核定的总额度内进行柜台市场业务规模的动态管理、资金计划调度和根据净资本动态监控指标进行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制定坏帐准备计提政策和依据;负责柜台业务会计核算;负责柜台业务财务数据信息披露;负责制定柜台市场业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7、风险管理部根据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进行风险监控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层面整体柜台市场业务的风险监控系统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动态跟踪和监控柜台市场业务情况
7、,定期进行关键指标的敏感度与压力测试。定期、不定期出具柜台市场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控制措施。8、法律合规部负责在业务开展前,对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按照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对柜台市场业务经营情况开展合规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报告;组织实施公司柜台市场业务中的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工作。9、稽核部作为独立的检查部门,负责对柜台市场业务制度流程、业务盈亏、风险监控措施、制度流程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定期出具稽核报告。10、分公司根据各地区客户结构特征开展柜台市场业务计划,制订柜台市场客户开发维护的营销方案,组织营业部开展柜台市
8、场业务,做好柜台市场业务人才培训与储备工作,督促营业部认真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风险控制等规范措施。11、营业部根据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相关规则,在公司集中管理下,负责具体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受理客户业务申请,具体落实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适当性管理,进行客户资质初审、风险测评、规则讲解、风险揭示,办理客户OTC相关柜面操作、业务文本和协议的签署等工作,落实客户服务、客户回访、投资者教育、投诉处理等工作。12、产品开发相关部门,金融市场总部、机构业务总部、衍生产品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投行业务部、固定收益总部等部门,可申请作为柜台市场产品发行管理人、报价商、做市商,进行设计、开发、引进可供柜
9、台市场交易的产品,并提供相关支持报价、做市等服务。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应当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按公司授权的职责开展工作。第三章 产品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对柜台市场交易产品实施审核准入,执行上柜与终止上柜管理。第十三条 柜台市场产品实行产品及发行人准入评审制度,按照“审办分离、集中审批”的原则, 由机构业务总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按照评审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对柜台市场产品及发行人进行上架评审,不得随意组织发行、销售及转让产品。第十四条 发行人或公司产品开发部门应提交产品上柜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产品上柜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期限、产品说明书
10、、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推介材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材料等。第十五条 柜台市场产品实行风险评价制度,凡准入销售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相关文件,对准入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第十六条 柜台市场产品实行销售备案制度,产品销售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应由零售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向报价系统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属于代销金融产品的范畴,由机构业务总部根据代销金融产品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向监管部门备案。分公司或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要求报备的由相关分公司或营业部向当地主管部门、机关备案;由分公司或营业部发起的代销产品,由相关分公司或营业部向机构业务总部提供上述
11、备案材料。第十七条 零售业务总部应负责与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报价商、做市商签订上柜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柜协议签署生效后,柜台交易产品方可在公司柜台市场发行、交易或销售。第十八条 零售业务总部等相关部门应如实记载柜台交易产品的有关情况,依法妥善保管与柜台交易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第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产品管理人的申请、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柜台市场相关管理规定,决定暂停和终止上柜产品的交易。第二十条 柜台市场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报价商、做市商的相关指标持续或突然恶化,或者发生信用违约、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等情况,可能造成其不能履行产品相关合同规定的职责与义务时,零售业务总部可对不再符合资格的上
12、述机构实行强制退出措施。第二十一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对上柜产品的运行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实时跟踪和内外部协调等。 第四章 投资者管理第一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柜台交易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参与柜台交易业务的投资者是合格投资者,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由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并执行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应在了解客户的
13、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诚信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引导客户充分了解柜台市场业务特性,选择与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柜台市场产品。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应建立投资者教育管理制度。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制定柜台市场投资者教育制度,落实员工培训和客户的宣传工作。督导分公司和营业部通过多种渠道,做好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客户培训等柜台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向投资者普及柜台交易业务基础知识、业务管理办法,宣传相关的金融、证券政策、法律法规,揭示与防范柜台交易产品风险。第二节 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应
14、妥善处理公司在开展柜台市场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客户投诉。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金融部、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面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以客观公正、及时解决为原则,妥善做好客户安抚、沟通、协商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回访方式、回访内容、回访流程、回访工作要求等内容。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负责按要求执行柜台市场客户的回访工作。第五章 账户管理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依据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当为申请参与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本人开立OTC支付账户和柜台市场产品交易账户,用于对投资者柜台市场业务进行前端控制、份额登记、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第三十条 营业部依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柜台市
15、场业务操作规程为申请参与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开立柜台市场产品交易账户,并与客户本人资金账户建立对应关系,客户应与公司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交易业务协议书、证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市场业务电子签名约定书。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柜台市场产品交易账户由公司OTC柜台系统自动分配并管理,柜台市场产品交易账户用于记载其持有的柜台交易产品份额及其权益。第六章 交易管理第三十二条 柜台市场产品的发行、销售与转让可以采用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第三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柜台交易产品的协议转让、报价转让等业务由零售业务总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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