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投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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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账户投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以银行账户持有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业务管理,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风险偏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行以银行账户持有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资产的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是指我行将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于特定目的载体,特定目的载体向客户提供债权融资,用于其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周转、并购重组及其他合法用途,投资到期时,融资客户以其项目运营、综合经营、收益权等产生的合法收入或其他融资安排偿付本金、支付收益的业务。本办法不适用于以票据、有价证券、金融债等标准化金融资产和以同业业务形成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特定目的载体的
2、投资业务,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中,除投资特定金融机构作为保本义务人的保本型特定目的载体的情形外,我行直接承担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风险,实质承担融资客户的信用风险。第四条办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一) 统一风险偏好。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纳入全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执行全行统一的风险偏好。(二) 自营代理隔离。针对同一融资客户、同一业务背景,不得同时办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和代理投资业务;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与代理投资业务不得相互承接。(三) 优选基础资产。银行账户投资于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应优选基础资产清晰、可辨识,信息透明且满
3、足我行信用风险管理要求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原则上仅投资于单一特定目的载体对应客户单笔融资需求的业务,不得办理基础资产不确定、包含多类型基础资产、期限错配、单一特定目的载体对应多笔融资的业务。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金融市场部)办理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职责:(一)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审批;(二)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相关系统建设,配合推进其他业务系统中信用风险审批、授信管理等相关功能完善;(三) 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办理和对应账务处理;(四) 协助开展特定目的载体及合作机构的管理;(五) 负责本部门办理的债权型特定目
4、的载体投资业务的投资风险监测;(六) 负责本部门办理的投资业务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资料收集、整理。第七条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职责:(一) 负责制定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基本制度规定;(二) 牵头推动相关业务系统建设、完善操作管理;(三) 牵头负责合作机构管理;(四) 牵头存续期业务监测分析;(五) 牵头组织完善作业监督、档案管理。一级(直属)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一) 牵头负责本行推荐办理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存续期业务监测分析、监督管理;(二) 牵头负责本行推荐办理业务的作业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应由本部门承担的前提条件核准工作,负责投资前档案监督工作。(三) 牵头负
5、责投资完成后档案监督工作。第八条各级行公司金融、投资银行、专项融资等营销部门职责:(一) 负责融资客户的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二) 开展业务尽职调查;(三) 推荐投资;(四) 落实业务办理前提条件、风险缓释措施;(五) 落实融资客户、融资业务存续期日常管理;(六) 负责业务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第九条各级行授信审批部门职责:(一) 负责融资客户的授信核定;(二) 负责融资业务的审查审批、押品价值评估、项目评估;(三) 负责应由本部门承担的前提条件核准工作。第十条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法律审查办法规定负责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进行法律审查。第十一条各级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定目的载体投资
6、的核算处理、资金清算等核算管理。第十二条各级行办公室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档案管理。第十三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产品控制管理。第十四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经济资本管理政策,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流动性管理。第十五条总行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订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的会计政策、拨备管理制度。第三章 业务办理条件及管理要求第十六条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条件。我行银行账户投资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依法设立,具有发起设立、管理对应特定目的载体的资格,内部管理完善,无不良记录。我行有准入规定
7、或名单的,按准入规定及名单执行。(二) 特定目的载体设立依法合规,基础资产清晰可辨识,满足我行逐户、逐笔信用风险审查的基本条件。(三) 特定目的载体接受投资、对外提供融资、本息收取及向投资人兑付、信息披露的安排规范清晰,相应操作管理风险可控,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制及对应合同协议中未发现不利于我行投资利益的安排。(四) 特定目的载体本身有套期保值需求的,套期保值安排须经我行投资审批同意,并与我行开展相关交易。第十七条融资客户、融资业务条件。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涉及的具体融资客户、融资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区域信贷政策的规定。(二) 融资客户符合实质风险可比的
8、同类信贷业务的准入条件。(三) 融资项目、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融资方式、融资期限等均符合实质风险可比的同类信贷业务的办理条件;对应信贷业务中有客户自有(自筹)资金比例要求或贷款比例上限的,还须符合前述比例要求。(四) 有权审批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投资期限。投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期限应与融资资金用途、还款安排匹配。期限不匹配、且不能落实阶段性还款安排的,我行不得投资。第十九条业务推荐范围。除总行利润中心外,一级(直属)分行推荐投资的业务,融资客户均应在业务推荐行业务辖区之内,或有业务辖区覆盖融资客户所在地的我行分支机构合作办理业务。业务辖区、客户所在地的判断按我行跨区域信贷业务的有关
9、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授信及限额管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实质风险可比的同类信贷业务,核定、占用融资客户相应分项授信额度,不再占用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的授信额度。实质风险可比的信贷业务,有行业、区域等维度的限额管理要求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应一并纳入相应限额管理。第二十一条授权管理。融资业务的信用风险审批、授信核定或调整,按信用风险授权、转授权规定执行;投资审批按相应投资业务授权、转授权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同时办理投资、信贷两类自营业务的要求。针对同一融资客户、同一业务背景,拟同时、或先后办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和信贷业务的,须在审批书中明确,两类业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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