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模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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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加债券*场,促进债券*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有关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权益类承销项目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债券上*交易及挂牌转让品种作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加相应类型债券认购的制度安排。第三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关于投资者
2、适当性的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规定,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加相应类型的债券认购,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并避免出现投资者适当性的合规风险。第四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当向投资者充份提示风险,投资者应依据有关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知悉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公司销售部门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第五条 交易所债券*场投资者依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3、、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经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资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1 /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五)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六)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前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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