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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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动产融资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存货类动产作抵(质)押担保,我行通过控制物流和资金流而开展的授信业务。以下将抵(质)押动产统称为押品。所有动产融资业务须纳入我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第三条 追加和附加动产抵(质)押的授信业务除非经过有权审批人审批,否则须执行本办法相关要求。第四条 根
2、据存货动产的货权表现形式不同,动产融资业务可以分为现货融资和货权凭证融资。(一)现货融资: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现货动产作抵(质)押担保,从我行获得融资的授信模式。(二)货权凭证融资:借款人以我行认可的货权凭证作质押担保,从我行获得融资的授信模式。货权凭证包括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提单等,相关管理要求详见对应的产品方案及操作规程,不符合产品方案及操作规程的非标准仓单质押授信,须对仓单所载明的货物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五条 按照抵质押法律关系不同,动产融资业务可以分为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一)动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现货动产作抵押担保,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授信模式。动产抵
3、押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作质押担保,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授信模式。第六条 押品原则上须由我行认可的第三方监管方进行监管。根据监管方对监管场地的所有权及控制权的差异,监管模式分为监管方自有仓库监管和监管方输出/派驻监管。第七条 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模式的选择。分行应根据业务需要,按以下原则合理选用监管模式:(一)原则上,监管方输出/派驻监管模式下必须采用动产(浮动)抵押模式。(二)自有仓库监管动产融资可选择动产(浮动)抵押或动产质押模式,但在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抵押模式。(三)原则上对同一押品不得同时设立质押和抵押两种担
4、保方式。采用动产抵押模式的,须按要求签订相应的抵押担保合同及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监管和管理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无论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经营单位应确保相关合同文本、单证和操作程序合法、合规。第八条 根据我行对押品出库控制方式的不同,监管模式分为动态监管和静态监管。动态模式:在不低于我行监管下限的前提下,监管方可以直接为抵押人/出质人办理押品的提取和置换手续,无需另行征得我行的同意。静态模式:无论何种情况下,未经我行同意,监管方不得办理押品的提取和置换手续。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制订分行营销指引和目标市场指导;负责制订动产融资业务产
5、品方案、业务操作规程或细则;负责指导分行对监管方进行选择、管理;负责主要押品市场价格的发布及走势预测;提出押品准入及抵(质)押率修订建议;负责动产融资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通报风险情况等。第十条 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门负责辖内动产融资业务及产品的营销管理,包括制订区域发展规划、业务培训、推广宣传;负责监管方的准入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协助经营单位开展业务,并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负责收集辖内业务运行情况并反馈到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按本办法要求参与对监管场地的现场勘察;在动产融资业务出账环节审核监管协议签订情况、融资费率等;协助分行信贷管理部开展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并向分行
6、信贷管理部报告风险情况。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门应按总行要求设立动产融资业务产品经理,负责履行部门对动产融资业务的职责。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客户经理负责动产融资业务营销与客户关系维护,授信业务项目申报、落实出账条件,授信风险监测预警等;监管场地的现场勘查;提交动产融资业务出账申请;负责其所管辖监管项目核库管理等;负责押品权属确定与品质检验;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授信风险日常监测预警工作,并向分行信贷管理部报告风险情况。客户经理和经营单位是押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全行动产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风险政策等规章制度;对动产融资业务或产品相关的操作规程、产品方案、实施细则等进
7、行风险性审核;核定押品清单及抵(质)押率标准;制订监管方的准入、评级和监管额度标准;对动产融资业务进行现场专项检查、非现场监测及监管限额执行情况监控;向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通报风险情况等。第十三条 各级信贷业务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负责动产融资授信项目的审查、审批。第十四条 分行信贷管理部应设立动产融资管理岗,或根据动产融资业务量,设立专职的动产融资管理团队。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建立动产融资业务台账,并与监管方核对;负责押品价格核定、盯市;负责监管下限管理及跌价补偿;参与押品权属确定与品质检验,现场核库管理;在动产融资业务出账环节出具专业意见;动产融资业务风险监测预警;对于预付款融资业务,负责与上
8、游厂商对账;组织、推动动产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培训等。第三章 市场选择及授信准入第十五条 分行开办动产融资业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专业的管理人员。分行应根据本办法以及我行动产融资管理职能及岗位设置的相关要求,在分行信贷管理部配备专业的动产融资管理人员,在环球交易服务部门配备专项产品经理,搭建业务支持平台,形成岗位协作机制。 (二)良好的市场环境。当地市场专业化程度高,仓储、物流等配套服务发达,规模效应明显,在地区内具备一定集散功能;商户具有一定资金实力,信誉良好;有符合我行要求的仓储、监管单位,能够为我行开办动产融资业务提供有效监管服务。第十六条 动产融资业务的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
9、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第十七条 借款人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成立一年(含)以上,或实际控制人行业从业经验三年(含)以上;(二)在我行的信用评级在7级(含)以上,业务评级C级(含)以上;(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周转率、盈利能力等财务指标稳定 ;(四)销售渠道畅通,与上下游厂商有良好的交易纪录,在当地行业中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所经营的商品无长期积压现象,商品周转快,有稳定的现金流;(五)借款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无重大诉讼或纠纷,银行授信无逾期或欠息,无其他逃废债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监管准入(一)监管方
10、准入按照我行监管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监管场地准入动产融资监管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1)监管场地相对封闭,能保证押品独立堆放,港口、码头及针对特定商品存放另有规定的除外;(2)监管场地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等基础设施,监管项目中如押品为特殊商品,监管场地应具备相应的存储条件;(3)在自有仓库监管模式下,监管场地具备必要的对押品数量或质量进行计量或检测的工具;(4)在输出/派驻监管模式下,监管场地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通讯设施,保证现场监管人员可以有效对押品进行监管和对外信息联络;(5)其他与具体监管项目相关的必要条件。第四章 业务的受理、申报及审查审批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动产融资授
11、信时,应按我行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基础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二)财务资料: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表等;(三)交易资料:购销合同(订单)、增值税发票、收发货凭证等;(四)我行要求的其它资料。第二十条 新增涉及现货抵质押的动产融资(含厂商银预付款转动产融资)的项目,在调查阶段,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应对监管场地进行现场勘察,填写项目监管方案审核表(附件1),由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双人签名,作为调查报告的必要材料之一。对于拟申请授信额度超过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项目,对监管场地的现场勘察应由经营单位客户经理与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门动产融资业务产品经理共同参与,并填写
12、项目监管方案审核表。如为续做项目,由信贷审查人员结合上一授信期监管执行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项目监管方案审核表第一部分。如为“仓贸银”业务或参照“仓贸银”业务模式的非标准仓单融资业务,以及押品为汽车的监管项目相关人员可以不对监管场地进行实地勘察,也无需提交项目监管方案审核表第一部分。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受理客户申请后,应进行尽职调查,撰写业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除符合一般授信业务调查报告的要求外,还应分析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经营循环/周转分析,主要对采购及销售环节进行分析。1、列举上下游关系及合作情况,包括对购销渠道、结算方式、回款周期等进行分析;2、进行经营周转周期(订购-销售-回款)分析
13、,评价周转能力。(二)押品分析,包括价格走势,抵(质)押率核定,变现能力等。(三)对监管方案进行描述及评价,包括监管场所、监管业务模式、巡核库要求及频率等。(四)资信情况分析,通过征信和工商查询调查借款人有无在他行办理同类授信业务,如有应重点了解和披露在他行的授信业务模式,押品监管场地和监管方等情况,同时应分析我行押品是否可以确保权属清晰和完整,能否与他行押品作区分,监管是否可以有效开展等。第二十二条 信贷审查人员应结合尽职调查情况,对动产融资授信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与上下游厂商的业务开展情况,自身存货的流转能力,应
14、收/应付账款的周转情况等。(二)押品的变现能力,价格的波动,以及拟设定的抵(质)押率等。(三)业务操作模式的合理性,动静态模式、抵质押模式等。(四)监管模式选择的合理性审核,输出监管与监管方自有库监管。(五)监管场地、监管方、监管方案选择的合理性、必要性、安全及风险隐患等。对于续做的动产融资项目,信贷审查人员应了解巡核库、价格管理、下限管理、对账等操作记录是否正常,如存在异常,应对授信额度、操作模式等进行调整和优化。第二十三条 完成尽职调查和审查后,动产融资业务授信方案须经各级有权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批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基本要素:借款人、抵押(出质)人(如为第三方出质)、授信金额、品种/
15、业务模式、期限、抵(质)押品、抵(质)押率等;2、监管条件:如监管方、仓储方(如有)资质要求,业务操作模式、监管模式、监管场地要求(如需)、监管方案等;3、追加抵质押的,还要明确是否需要执行现货融资管理规定;4、其它特定要求。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监管项目启动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出账前,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应按我行合同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动产融资业务批复方案及监管方案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签订要求如下:1、经营单位客户经理根据授信批复与出质人/抵押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合同,并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增加相应的约定条款或补充协议。实际操作中所用印鉴需与监管合同预留印鉴一致。2、在监管方输出/派驻监管模式下,监管方需与监
16、管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协议必须明确监管场地详细范围,且注明为我行监管业务使用,保证监管方对监管场地的使用权和落实监管方对货物的实质性监管。3、如监管场地为港口、码头、期交所指定交割仓等公共仓库,无法签署场地租赁协议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监管方为存储人(货主),或约定押品的出入库仅凭监管方指令的方式进行操作。经营单位应确保合同签订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现在线签订合同的前提下,可不签订纸质监管合同。第二十五条 监管项目启动(一)通知监管方在授信业务首笔出账前或预付款转现货担保模式下到货前,经营单位应根据业务模式和客户用款计划确定监管项目启动时间,向监管方发出监管通知书(附
17、件2),通知监管方入驻监管场地,按照监管方案和授信批复要求做好押品接收与监管的准备工作,并完成业务系统开通或对接工作。(二)监管项目准备1、经营单位客户经理与监管方落实监管人员及项目流程等安排,并准备与监管项目对应的监管标牌、标签、单据、凭证等资料。2、在监管方输出监管模式下,监管方监管人员应进行监管场地调查和整理,准备安全、消防、计量和生活等日常监管设施,确保监管人员对押品实施有效监管。(三)监管项目正式启动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抵押人/出质人与监管方直接办理押品移交手续,监管方按照监管合同约定,对押品的数量、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清点和核实,对质量、权属进行审核或协助收集相关权属、品质等资料
18、(如监管合同有相关约定),监管方审验无误后签发或确认押品清单(附件3)。首次移交押品的,原则上须由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和分行动产融资管理岗进行共同核库,我行核实无误后确认押品清单,并据此核定初始监管下限。动产融资业务可按照动产监管合同的约定由监管方代替我行办理接货及验收等手续,我行有权采取现场全面核查、抽查及事后核实等手段对押品进行核查和验收。我行押品在监管场地内应独立存放(能有效区分对应押品的公共仓库除外),悬挂、粘贴我行所要求的抵(质)押标识,确保对押品监管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押品入库后,相关方应及时将入库信息录入到动产融资业务管理系统。第二十六条 押品入库后须办理抵(质)押手续。采用动产抵押方
19、式的,须在出账前按以下要求办妥抵押登记手续:1、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人住所地所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采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应在动产抵押合同中特别约定“公司(借款人)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全部动产抵押予xx银行”;以部分特定的存货动产抵押的,应约定“公司(借款人)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予xx银行”;3、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列明抵押物的具体品种、存储地点等。具体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实施细则及我行的授信担保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出账审核办妥授信合同签订及监管项目启动后,且完成核价、权属审查、品质检验和保险审查等流程后,经营单位客户经理
20、可申请出账。出账审核人员应按照我行对公信贷业务出账审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出账审核。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门产品经理应重点审核监管协议签订情况、融资费率等。分行信贷管理部动产融资管理岗应重点审核押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核库(首笔出账)、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批复要求、监管方是否已出具押品清单、是否按要求购买保险、核价已核价等。项目监管方案审核表第二部分为出账审核要件之一,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门产品经理及分行信贷管理部动产融资管理岗应在项目监管方案审核表第二部分就动产融资业务监管方案是否符合业务出账条件发表书面意见。第二十八条 授信发放后,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应严格按照我行对公客户授信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和批
21、复要求监测授信资金流向,确保授信资金用于借款人主营业务,并符合规定。第六章 动态管理授信发放后,经营单位、分行相关管理部门须对押品及监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操作环节合规有效。条件成熟并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及时的前提下,本办法的动态管理要求可通过动产融资业务管理系统或系统间对接和直联完成各类操作,并实施相关管理活动。第一节 货权管理第二十九条 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应通过货权资料及单证审查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交易习惯、货物监管动态跟踪等情况对押品权属进行辨别和确认,避免货权出现法律瑕疵。第三十条 押品所有权权属认定标准(一)在购销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按照约定;对于未付清全部货款的货物,只要
22、所有权实际已经转移、买方与卖方没有权属纠纷、不影响我行对押品变现的,可以用来设置抵(质)押;如购销合同约定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的,不得接受作为买方的出质,但卖方同意出质的除外。(二)购销合同中未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按照购销合同的交货方式来确定:属于买方自提货物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从买方自提货物时起转移;属于卖方代办运输的,在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属于卖方送货的,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地点时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第三十一条 押品权属审查资料与方法(一)非进口货物 1、审查资料 为审查客户抵(质)押给我行的国内采购货物的权属
23、,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提供以下凭证: (1)购销合同 (2)运输交接单 (3)增值税发票 (4)付款凭证(包括汇款凭证、收款凭证) 2、审查标准(1)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货权转移方面的约定,销售产品的规格型号和价格应与押品相符,购销合同应经交易双方盖章签字等。(2)运输单据:运输单据收货人应与抵押(出质)人相符,交货型号应与押品相符,交货数量应大于或等于押品数量。(3)增值税发票:发票中货物品种应与押品相符,提供的发票数量应大于或等于押品数量,购销合同的品种和金额应与增值税发票相对应,发票出票日期不应早于购销合同签订日期。(4)付款凭证:总金额应大于或等于押品价值。(二)进口货物1、审查资料为审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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