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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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切实履行公司及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简称“从业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防范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法规及业务规范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
2、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尽职调查,是指从业人员对拟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相关主体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挂牌企业、并购重组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其证券发行、股票挂牌、恢复及重新上市或并购重组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申报条件或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备案要求,确信证券发行人、挂牌企业、并购重组当事人的证券发行申请及募集文件、股票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等相关申报文件或备案材料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第三条 从业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证券发行人、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对尽职调
3、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类型,结合证券发行人、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在所属行业、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业务发展阶段、股权结构以及组织架构等方面的差异,合理确定尽职调查对象、尽职调查主要内容以及尽职调查的方式、方法等相关工作内容,以有效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第五条 从业人员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应贯穿整个投资银行业务的始终,并应根据证券发行人、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在不同阶段的特点,适时调整尽职调查的工作重点。第六条 开展尽职调查时,对证券发行人、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的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无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4、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从业人员应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对证券发行人、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的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有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从业人员不应直接引用专业意见的结论,须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作出专业判断。 第七条 从业人员所作的判断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时,应当及时向证券发行人、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相关当事人报告,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如有必要,可聘请其他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从业人员就有关专业问题进行调查、复核后,应将复核结果及时
5、通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确信各自提供的意见或报告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第八条 本办法是对从业人员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论本办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申报或备案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业人员均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第九条 从业人员开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尽职调查工作计划第十条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在评审立项类项目的预立项申请或非评审立项类项目的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为每项投资银行业务委派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人员组成的项目组具体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每
6、项投资银行业务的类型,并结合该业务预立项或立项前初步尽职调查所获知的信息,合理制定该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计划,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二)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三)尽职调查的主要方法;(四)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五)尽职调查报告的出具;(六)尽职调查工作的时间进度;(七)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安排。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应贯穿尽职调查工作全过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知的最新信息,适时修订或调整工作计划,以确保尽职调查工作目标的实现。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和项目组成员就尽职调查工作计划进
7、行适当沟通,使项目组成员充分了解尽职调查工作的目的、总体安排、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第三章 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等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投资银行业务的类型,合理界定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第十六条 开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和证券承销业务的尽职调查时,从业人员应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单位或个人纳入调查范围:(一)证券发行人或(申请)挂牌企业及其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二)证券发行人或(申请)挂牌企业及其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证券发行人或(申请)挂牌企业的发起人或持股5%
8、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于发起人或股东为法人);(四)证券发行人或(申请)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证券发行人或(申请)挂牌企业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其他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股东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证券发行人或(申请)挂牌企业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主要供应商和主要客户;(七)为证券发行人或(申请)挂牌企业及其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融资提供担保、抵押等增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八)对证券发行人或(申请)挂牌企业及其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活动
9、实施监管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九)其他与证券发行人或(申请)挂牌企业及其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七条 开展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尽职调查时,从业人员应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单位或个人纳入调查范围:(一)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及其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二)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及其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于股东为法人);(四)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上市公司或
10、挂牌企业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主要供应商和主要客户;(七)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的收购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该等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八)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交易对手、交易对手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该等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九)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目标企业或目标资产;(十)对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收购人、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等并购重组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十一)其他与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有关的单位或
11、个人。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将为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相关服务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纳入尽职调查的范围。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开展尽职调查时,应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性质和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展尽职调查的时间和范围。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尽职调查的时间范围有明确要求的,应从其规定。从业人员对被调查对象的某项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追溯至相关重大事项发生的时点。第四章 尽职调查的主要方法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性质,结合
12、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内的调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应采用的方法。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主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公司管理层、相关业务人员等进行访谈;(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四)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或者实地观察相关经营活动;(五)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六)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密切合作,听取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七)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
13、协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八)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尽职调查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书。第五章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和证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的改制与设立情况、历史沿革情况、发起人及股东的出资情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重大重组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员工情况、独立情况、内部职工股等情况、商业信用情况等基本情况调查;(二)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所处的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采购情况、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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