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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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xx总发xx413号附件5,xx年12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账户管理工作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及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账户管理制度。第二条 基金销售业务专用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资金账户。第三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我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业账户,该账户开立于我行总行(清算中心)。第四条 基金账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TA”)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
2、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第五条 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第六条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第二章 资金账户的基本规定第七条 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须实名在我行代销网点开立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银行结算账户(即“资金账户”)。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第八条 资金账户的签约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个人投资者须指定其在我行开立的同名个人结算账户(含活期存折、借记卡等)进行基金业务签约,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工作。机构投资者须指
3、定其在我行开立的同名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及基金业务交易。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第九条 资金账户的解约投资者申请资金账户的解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第十条 基金投资人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资金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资金账户进行全额划转,代销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付。第三章 基金账户的基本规定第十二条 基金账户由相关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投资者可通过我行向相关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开
4、户成功后可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投资者如已通过我行以外的渠道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可在我行作账户登记,并使用登记后的基金账户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第十三条 开户是指投资者为进行基金交易而委托我行开立基金账户的过程。(一)个人投资者开户1、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应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居民。2、开户手续必须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到柜台办理,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且个人结算户(借记卡)与基金账户及投资者身份证的姓名必须一致。3、投资者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进行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现金分红。4、开户须经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确认后才正式成功,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任何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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