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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账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部门,设置业务主管岗、系统监测岗和业务操作员岗,下设清
2、算中心作为系统直接参与者,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系统的日间运行监测;(二)负责各机构大额支付业务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三)负责存放人行资金清算账户余额头寸的日常管理;(四)负责日终汇总对账、清算及大额支付业务过渡科目使用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网银超限额部分业务发送等。第五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系统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岗、系统维护岗,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系统使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二)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密押管理;(三)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的管理及数据备份等。第六条 各机构作为系统间接参与者,设置业务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员岗和授权员岗,负责系统支
3、付业务的柜面受理、业务记账、复核发送及信息类报文的应答等。第七条 系统所有岗位进行严格权限管理,一名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增设用户及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均应遵循“双签制”原则。第三章 业务规定第八条 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三)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第九条 各机构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汇款人要求确定支付业务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一)汇款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汇
4、款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第十条 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化为纸质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的,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质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由电子信息转化为纸质凭证的,纸质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十一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第十二条 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工作日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
5、清算窗口、日终处理等阶段。正常情况下,工作日8:30至17:00为日间处理时间。 第十四条 各机构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收到的查询,应在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予以查复。各机构受理查询、查复业务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第十五条 各机构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退回请求,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可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六条 各机构办理支付业务必须坚持换人复核、金额超限授权。第十七条 各机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
6、理业务,应按本行对外公示的服务收费价格目录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第四章 资金清算第十八条 清算中心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按照规定留存足够资金,用于系统相关业务的资金清算。第十九条 清算中心应根据本行支付系统业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算账户的预警值,并通过系统管理平台进行清算账户余额警戒值设置;日间应指定专人合理控制透支额度,当清算账户余额低至头寸预警金额时,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后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行支付业务正常运行。第二十条 清算账户超过核定日间透支额度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及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第二十一条 新设机构
7、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作为间接参与者参与大额支付系统,并提前在清算中心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账户于开立之日起三日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各机构应在其清算账户预留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第二十三条 清算中心应加强对支付业务日常管理,对违规操作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对实务过程中存在问题需及时上报业务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第二十五条各机构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各机构因本行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第二十七条本行业务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出现玩忽职守,重大失误而造成资金损失,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等情况的,将按照本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XX银发2007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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