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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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7月01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授权授信5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5第五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6第六章 业务管理7第七章 附则7附件:7附件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8附件2: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1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本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
2、跟单托收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票据)进行的融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贴现业务是指本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已经承兑的远期票据进行的融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市场拓展部等机构。第五条 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该项业务。超过权限的,报总行审批。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等有权审批人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审议和审批。第七条 总行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单一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
3、贴现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并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综合授信业务中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进行专业性审查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技术性审查;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第八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项下授信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条 总行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第十一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出口跟单托
4、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第十二条 总行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经办行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营销、宣传及受理工作;负责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到期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催收和款项划付;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贷后管理。第三章 授权授信第十四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有关业务准入、保证金及担保、授权和授信、融资比例期限等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第十五条
5、 受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对代收行资信情况进行审查,不应选择与本行业务往来有纠纷的或往来不畅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如客户坚持指定上述银行为代收行,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办理。第十六条 受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要对托收项下单据及出口企业的资信及授信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审查。第十七条 对于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涉及的代收行、出口商、进口商、货物等受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的业务本行不予办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业务应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办理。第十八条 凡向本行申请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应事先与本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出口
6、押汇/贴现协议(附件1),具体办理业务时要逐笔提交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附件2)。第十九条 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货币币种应与单据币种一致。如果客户明确书面要求融资为其他币种(币种限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等主要国家和地区货币以及人民币),可在切实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办理。第二十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利率参照本外币贸易融资利率执行。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为出口商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融资发放及结汇或收汇入账手续。第二十二条 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原则上应使用本行规定的协议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本行法
7、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第五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或贴现的出口单据收汇,应首先归还本行押汇或贴现本息,余款入客户账。第二十四条 允许客户以自有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本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款项。第二十五条 已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出口单据款项如未能按预定合理期限内收回,应及时向代收行查询、催收,并向押汇/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追回押汇或贴现款项。第二十六条 对于押汇或贴现单据出现拒付或退单、单据金额减额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本行资金安全。第二十七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款项出现逾期,应按本行信贷管理
8、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逾期利息按本行信贷管理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本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出现逾期、不良的情况,而未能偿还本行融资款项的客户,经办行应立即停办该客户所有的贸易融资业务(低风险业务除外)。第六章 业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要加强贷后管理。经办行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第三十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建立台账。第三十一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
9、、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附件2.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附件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编号: 出口押汇/贴现协议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甲乙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定
10、义:“出口押汇”是指乙方将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票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单据)项下的款项让渡给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后,由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出口单据/票据进行有追索权融资的行为。“出口贴现”是指甲方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业务项下已经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行为。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信用证项下和/或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每笔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由乙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甲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并按照甲方规定确定押汇/贴现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第三条 甲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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