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总行审批信贷业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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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银行总行审批信贷业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总行审批信贷业务全过程风险,加强对总行审批信贷业务的监测,根据xxx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x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行审批信贷业务监测是指定期统计分析总行审批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信用风险状况,及时掌握总行审批信贷业务风险预警情况、新增不良贷款情况及相应的风险处理措施,并督促有关分行及时化解风险。第三条总行审批信贷业务监测坚持客观、及时、有效原则,通过定期统计、分类监测、及时报告的方式,实施对总行审批信贷业务的监测。(一)定期统计。定期统计分析总行审批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
2、信用风险状况。(二)分类监测。按总行审批信贷业务种类不同,进行分别监测。(三)及时报告。指及时报告总行审批信贷业务风险预警情况、新增不良贷款情况及相应的处置方案。第四条总行审批信贷业务监测工作通过“一表、一单、一报告”来完成。“一表”是指总行审批信贷业务监测报表;“一单”是指总行审批信贷业务风险信号报告单;“一报告”是指总行审批信贷业务风险分析报告。第五条总行审批信贷业务监测是全行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上下级行协调联动。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是监测工作的牵头和协调部门。第二章监测报表第六条根据业务品种不同,对总行审批信贷业务分别按总行审批授信业务统计表(附件1)、总行审批信贷业
3、务(不含授信)统计表(附件2)两种报表格式统计。第七条总行审批授信业务统计表统计范围包括总行审批的截止报表日期尚在有效期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以前年度由总行审批但最近年度由分行在权限内自行审批的授信业务,不在统计范围内。第八条总行审批信贷业务(不含授信)统计表统计范围包括总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承诺函、保函、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等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限制性条款、贷款方案变更。不包括出具融资建议书、有条件贷款承诺函、贷款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意向类信贷业务。第九条针对统计监测情况,要形成总行审批信贷业务执行和资产质量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总行审
4、批信贷业务投放情况(如用信余额,投放进度等),对投放较慢的情况要分析原因,提出加快投放的措施和建议;总行审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包括不良信用余额及比例、报表日期不良信用变动情况及原因等,对新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或形成不良的,要对风险状况和风险处理的措施及成效进行分析说明。情况报告随同监测报表一并上报总行。第三章风险信号报告单第十条一级分行在总行审批信贷业务发布风险预警五个工作日内,要通过风险信号报告单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行。第十一条风险信号报告单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信状况、风险预警信号描述和分级、风险产生原因、风险处理方案等有关情况,具体内容和格式见附件3。第十二条各分行要认真对风险预警信号进行分析和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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