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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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货是指由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权明晰、物理和化学性质稳定,市场价格波动相对较小、易变现、便于保存、便于计量,有明确依据可确定实际价值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或商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借款人自身经营合法拥有的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融资业务,由符合本行要求的监管方代理本行对质物进行监管,本行对质物和所对应质押融
2、资余额实行动态平衡控制,借款人在使用质物时,可采取以货换货、归还部分贷款、存保证金及提供其他质物等置换方式。第四条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主体为:本行、借款人、监管方。其中本行是存货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借款人是将其本人或第三方拥有的质物作为本行授信质押担保,向本行申请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出质人;监管方是指受本行委托,对出质人进行监督、对质物进行监管和监控、承担相应责任、义务的仓储型物流企业17或担保品专业管理企业。对出质人监督是指监管方对出质人的质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须及时制止并通知本行;对质物监管和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向本行报
3、告质物状况, 如有不符之处监管方应及时报告本行,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五条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纳入对借款人授信总额管理,包括评级授信和特别授信。第六条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三)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 3 年(含)以上,在本行或他行办理评级授信业务 2 年以上,且评级在 AA 级以上;(四)借款人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现金流充足,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有稳定的上下游供应关系,具
4、备还本付息能力,无重大诉讼或纠纷,银行授信无逾期或欠息,无逃废债记录等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具体的实际贸易行为相对应,资金需求为主营业务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六)要求对质物办理质押登记。第八条本行可接受能够作为质押担保的存货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所有权明确,来源合法;(二)性质稳定,易于仓储、保管,不易变质、毁损,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三)市场价格相对稳定,波动频率较低;(四)用途广、易变现;(五)规格明确,便于计量,质量便于检验;(六)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必须办理商业保险且第一受益人为本行;(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与本行业务合作的监管方应
5、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提供专业的货物监管服务;(二)合规经营、内控规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作业规范、风险预警及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持续改进的办法和机制,管理电子化程度较高;(三)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实力雄厚,对违约责任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四)有专业而稳定的监管团队,监管人员对于所监管货物的规格、质量、等级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有健全的培训、考核、检查、监督机制;(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过质押物监管纠纷或其它道德风险;(六)与本行具有较强的合作意愿,能根据本行的业务合作模式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七)符合本行要
6、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监管方管理第十条 本行对监管方实施“等级评定、核定额度、动态跟踪、预警退出”的管理原则。第十一条 监管方等级评定。本行根据监管方的企业资质、资本、仓库、配套设施、组织管理、信用、监管(监控)业绩 7 个大类指标 22 个分项指标(附件 1),对监管方进行综合评价,实行等级分类认定。根据评价得分高低,共设 AAA、AA、A、BBB、BB 五个等级。90 分以上为 AAA 级,80-90 分为 AA 级,70-80 分为 A 级,60-70 分为 BBB 级,59 分以下为 BB 级。第十二条 监管额度的核定。监管额度是指在核定监管方准入等级的基础上,批准监管方在合作有效期内接
7、受其为本行授信担保提供的最高监管限额。最高监管总额度、最高单一客户监管额度见下表(单位:万元):监管方评级最高监管总额度最高单一客户监管额度AAA 级700005000AA 级500003000A 级300001000BBB 级10000500BB 级本行不予介入第十三条 对监管方实行动态跟踪。本行在与监管方的合作过程中,根据业务开展及监管方经营动态,对其自身经营、财务情况以及监管业务进行动态评价,必要时进行监管级别的调整。第十四条 监管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实行退出机制。(一)因监管不力导致本行质权受到损失或有迹象表明将要受到损失,导致本行出现授信风险的;(二)评级调整后达不到 BBB
8、 级;(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改变不能承担仓储监管服务的;(四)有不良资信记录或不良监管记录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本行要求的;(五)涉及重大诉讼或债权债务纠纷,可能承担重大赔付的;(六)其他符合本行规定退出情形的。第十五条 监管方等级评定的调查与报批采取“谁发起谁调查”的原则,由发起行(主办行)对拟建立合作关系的监管方进行调查和报批。第十六条监管方等级评定由授信审批部审批,等级评定有效期一般为两年。第十七条监管企业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资产实力雄厚, 对贷款损失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 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有完善的内部制度,从业经验丰富, 有具体的监管计划和方案;
9、具有承担质押品监管和对银行负责的态度和能力。第十八条监管方在业务监管和监控中须承担下述职责:(一)确保特定仓库具备监管担保存货的条件与环境,在监管期限内始终确保和维持对特定仓库的合法占有与使用,并排除借款人的占有;(二)对担保存货进行验收入库,对存货的外观质量、重量及包装件数量承担责任;(三)妥善、谨慎、专业地保管担保存货,配置担保存货标识。当发生存货灭失、损坏、短少、品质异常变化、保险事故、存货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权属争议、盗抢或类似可能危害本行权益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本行,因未尽到担保存货监管义务造成本行权益丧失、存货灭失、损坏、短少、非正常损耗的或本行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四)规范、准确地盘点和检查存货,根据本行的指令进行担保存货的移位、移库、调换与出库,或控制担保存货的最低库存量,并配合本行检查存货、核对账目;(五)规范、准确、及时地出具、编制、更新、归档、保管并向本行提交有关担保存货管理的凭证、单据、台账、记录(包括电子或影像记录)等;(六)配合本行确立、维护和行使担保权益;(七)依据协议收取存货的仓储、监管等费用,或行使存货留置权;(八)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经办行、借款人与监管方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中,应列明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监管方职责,并督促监管方执行和落实相应管理职责。第四章质押率、期限和利率第二十条 授信额度的确定。存货质押融资业务
11、授信额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质押物种类、质量、市场行情、变现难度等因素;存货质押融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 50,且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净资产的 50。第二十一条 授信期限。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 年。第二十二条 利率。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在本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进行浮动。第五章业务流程第二十三条业务申请:(一)借款人向本行提出办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书面申请;(二)借款人按照本行规定提供信贷业务的基本资料;(三)借款人须提供质物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或装运单据等其他能够证
12、明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对于进口商品,须提供报关单和完税证明;质物质量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合格证书、质检报告或商检报告等;(四)借款人提供质物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五)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调查审批:(一)贷前调查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调查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重点审查其营销渠道、销售能力,并对质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存货的法律风险(要求所有权明晰)、流动性风险(要求用途广、变现易)、价格风险(要求价格相对稳定、波动较小、不易过时)和操作风险(要求便于保存,不易变质、损毁)等方面,经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总行审批。(二)质物价值的核定。质物价值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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