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理财-e-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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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理财 e 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个人理财 e 贷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 e 贷业务是指符合本行认定条件的个人客户以其认购的本行设计发行的各类封闭式个人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担保,由本行为客户提供的消费性贷款业务。 第三条 可作为质押担保的理财产品为本行保本类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内部风险等级评定所确定的风险等级为中级及以下。 本行有明确规定不得作为质押担保
2、的理财产品除外。 第四条 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冻结的理财产品不得作为质押担保。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本行个人理财 e 贷业务的产品开发、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个人理财 e 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七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个人理财 e 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的制定,并负责合同文本的修订、审查工作。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办理,以及在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内办理理财产品冻结、解冻、质物封存等。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九条 贷款对象。 借款人须为年满 18 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 70周岁。 第十条 贷款条件。 (一) 借款人与出质人必须为同一人; (二) 借款人持有本行设计发行的未到期个人理财产品; (三) 借款人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四)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 (一) 贷款用途仅限于客户本人及其家庭消费,如:装修、购车、结婚、旅游、留学、大额耐用品消费等; (二) 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公司或个人经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四章 贷款要素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个人理财 e 贷的贷款期限(或授信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7 天,最长不得超过 1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
4、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 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或额度)及质押率。 (一) 贷款起贷金额为1万元。 (二) 根据申请渠道的不同,采用不同授信方式。通过支行柜面申请的,采用单笔贷款授信方式;电子银行渠道申请的,采用额度授信方式,单笔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授信项下单日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三) 一笔贷款(或授信额度)与一个账户上的一支理财产品的全部份额进行一一对应。 (四) 质押率根据理财产品内部风险等级评定进行差异化制定,具体如下: 1以内部风险等级评定为低级的个人理财产品质押担保的,质押率控制在90%以内; 2以内部风险等级评定为中低级的个人理财产品质押担保的,质押率为控制在
5、85%以内; 3以内部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级的个人理财产品质押担保的,质押率为控制在80%以内; 质押率只计算理财产品本金,理财产品收益不计入质押率计算公式。具体公式为:质押率=贷款金额(或额度)/质押物本金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一)个人理财 e 贷业务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执行;(二)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分期还本付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等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支付。 贷款金额或单笔用款金额 30(含)万元以下的,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金额或单笔用款金额 30 万元以上的,按本行有关贷款支付的政策制度执行。 第五章 业务办理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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