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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贷款征信审查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征信审查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制度和工作职责,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个人贷款产品要求开展的征信审查工作。 第三条 征信审查业务,是指征信人员根据产品制度要求和客户申请资料、评级信息及专家系统业务提示,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逐步进行核实和电话认证,核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第四条 征信审查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须通过第三方渠道核查申请人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被执行记录。 第六条 须通过外部电话、网络、系统、征信报告等第三方手段核查借款人
2、身份、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收入等要素的真实性及相关业务信息的有效性。 第七条 按产品管理要求,审查客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第八条 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征信审查有效手段,不断提高征信审查工作水平。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按照分发顺序选定客户,审核客户所需提供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条 预审客户资料,包括调查报告、客户基础信息资料、征信报告、系统录入信息及其它相关资料,重点关注需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人核实确认的问题。 第十一条 核查申请人评级信息与影像资料的一致性。发现客户评级要素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需做退回处理后重新进行系统评核。 第十二条 申请资料核查。 (一)申请资料查验渠道: 1114中国电信
3、号码百事通; 2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 3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 4各省市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系统;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6银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7各省市房地产金融业务系统; 8各地市公积金查询系统; 9其它公开搜索引擎。 征信人员可根据业务情况选择上述适用的查验渠道。(二)申请资料核查要求。 征信人员应对申请人及其关联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级、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如需)进行核查,核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是否健康; 2申请人职业、职务、职级和收入是否真实、可靠; 3申请人资信状况、偿还能力及申请材料是否合规、完整; 4申请人是
4、否涉及诉讼或存在被执行记录; 5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贷款(含担保)状况是否符合本行规定。 (三)申请资料核查内容。 1个人信息: 通过公安部身份查询中心查验客户身份证号码和个人姓名; 通过身份证号码(直接从号码规则读出)审验出生日期; 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查验被执行记录; 通过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查验客户具备经办区域身份证明; 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 2工作单位信息: 通过114查号台核实工作单位电话和地址; 通过公司所在地工商局网上查询系统查证工作单位所属行业和公司类型、联系电话、经营业务和运行情况; 通过提交的收入证明核查工资收入、职务职级和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或公章
5、。 3住房/居住信息。 通过身份证、户口簿、有效居留证明、征信报告确认户籍地址,或从提供的房产证明核实居住情况。 4联系方式。 采用经第三方核验的联系方式与申请人、关联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电话认证。(四)申请资料核查步骤。 第一步:核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产品制度要求,审核各项资料是否齐全、客户是否签字、相关必要栏位是否填写完整。 第二步:借款人诉讼或存在被执行记录查询。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查询。 第三步:征信报告审查。 1个人客户基本信息。 根据更新的信息获取时间数据,核对填写在申请表上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及工作职业信息),并选择相关内容
6、进行电话认证。 2信用交易信息状况。 包含信用汇总信息及信用明细信息,依据信用记录信息判断客户个人信用状况。 3结算账户信息。 通过结算账户信息查询结算账户的数量、公积金缴存、通讯地址等信息,为客户账户资金往来提供证明。 4房贷信息。 贷款明细信息可获取客户房贷情况及还款能力、还款记录等相关信息,同时可作为判断客户收入的另一种途径。 5查询记录。 根据客户所有的查询记录、查询日期及查询原因,作为判断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辅助手段。 第四步:评级信息查询。根据产品要求核查评分结果。 第五步:风险预警信息。查询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预警信息或多次申请信息,如和已确认的欺诈公司及电话匹配,则直接
7、拒绝。 第六步:电话认证。 1借款人单位人事部门认证:114查实单位电话、工商网查询单位信息及状态,向客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客户的身份真实性,确认客户单位、身份、职务、职级与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相符。 2借款人电话认证:与客户本人确认业务申请信息。 3其他关系人电话认证:进一步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确认其他权利人业务申请信息知晓情况。 第七步:处理专家系统相关业务提示。 第八步:出具征信审查意见。征信人员根据专家系统提示的预警信息、客户的资信状况及电话认证实际情况,真实记录并表述审查结果。同时,本着审慎原则,征信人员可以在系统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向下调整客户的授信额度,认为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可终止授信程序。若通过上述步骤,仍有信息未得到确认,征信人员可拨打其他联系人电话进一步核查,或通知客户经理要求客户补充其它证明资料。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征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本行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披露或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用信息; (二) 捏造或擅自更改个人信用信息; (三)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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