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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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4年12月22日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三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
2、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四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
3、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
4、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
5、行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八)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三条 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委员会制定的董事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第十四条 委员会拟订的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6、第十五条 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第十七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
7、九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
8、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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