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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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业务部门、分公司或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统称“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执业质量控制,督促被检查对象增强风险责任意识,防范投资银行业务执业风险,根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和分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业质量检查,是指公司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承揽、承做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和证券承销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2、或部门的相关规定、证券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等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制度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处分。第四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组织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执业质量检查,适用本办法。公司合规部、稽核审计部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检查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检查职责分工第五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执业质量检查的标准和政策制定以及执业质量检查的组织、监督与落实。 第六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简称“质控综合部”)负责执业质量检查的标准和政策的拟定,并具体组织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3、。 第七条 分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按照执业质量检查要求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接受检查,并按照执业质量检查的统一要求安排符合条件的业务人员参加检查工作。第三章 检查周期第八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在每年的5至8月期间,应定期组织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投资银行事业部可以不定期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承做的业务质量进行检查。第九条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定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第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投资银行事业部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一)负责的投资银行
4、业务项目曾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证券监管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或者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二)在以往的内部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严重,受到内部处罚的;(三)未按照外部监管要求或内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四)执业质量受到公司员工或客户投诉或指控的;(五)需要进行执业质量检查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应根据执业质量检查的综合评价结果,逐步实现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执业质量的分级、分类监管,优化配置检查资源,合理确定执业质量检查周期。第四章 检查计划与检查对象第十二条 质控综合部应当拟订年度业务质量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
5、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方式、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并报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审核。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年度业务质量检查计划应报经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在确定接受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名单时,应重点考虑:(一)首次承揽和承做业务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二)其他公司团队整体加入组建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三)部门内部不团结、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四)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或反映问题严重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六)业务收费显著低于行业或公司平均收费水平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七)承接业务数量与业务人员
6、、规模明显不匹配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第十四条 在确定接受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时,应重点考虑:(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三)股份挂牌推荐业务;(四)无担保或抵押的债券承销业务;(五)组织结构复杂、涉及较多新型业务、技术处理难度较大的业务; (六)日常质量控制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业务;(七)受到内、外部投诉举报较多或反映问题严重的各类业务。第五章 检查人员第十五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时,投资银行事业部应当合理选择和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至少由二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在投资银行事业部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
7、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担任。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经理以上职级;(二)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三年以上;(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内外部的处罚或处分。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相关业务的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保荐或推荐报告及专项意见以及业务工作底稿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二)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三)必要时,可对与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事项有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调回质控综合部查阅。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履行以下义务:(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和客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非检查
8、工作场所讨论与检查有关的事项,不得利用在检查过程中获悉的非公开检查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二)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第十九条投资银行事业部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等相应处分。第六章 检查程序第二十条 质控综合部应根据投资银行事业部的安排,通过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沟通,合理确定参与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质控综合部应根据经批准的年度业务质量检查计划拟订执业质量检查方案,并报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审批。执业质量检
9、查方案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检查目的;(二)检查对象名单;(三)检查范围;(四)检查内容和要求;(五)检查人员及分组;(六)检查时间安排。第二十二条 质控综合部应根据经批准的执业质量检查方案,在实施现场检查前,以书面形式就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提前通知被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质控综合部下发的检查通知中应明确要求被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做好自查工作。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按照质控综合部检查通知的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一)要组织业务人员内部自查,复核业务承揽和承做流程,发现和改进自身存在的问题。(二)归整业务工作底稿等文件资料。(三)妥善安排好检查期间业务人员的业务工
10、作,避免业务人员日常工作与检查工作发生冲突。(四)认真填报检查通知要求填报的相关检查表格,编写自查报告。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编制的自查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业务部门人员构成、业务构成及业务收入等基本情况;(二)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本次业务自查的组织情况;(四)业务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五)今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应与被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进行初步沟通,向业务部门介绍现场检查工作总体安排,包括检查程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纪律以及检查要求等。检查组应当听取业务部门的自查情况汇报、业务项目概况,并
11、获取业务部门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表格、业务项目相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与业务部门初步沟通之后,检查组组长应当会同检查组关键成员编制现场检查计划。检查计划通常包括被检查对象概况、业务范围及重大风险领域、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分工、检查时间预算等。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工作。通过抽查部分业务档案,检查业务部门是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是否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中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检查的业务部门进行整体评价。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必要时
12、应在检查组内部进行充分讨论,明确问题的性质,并在检查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汇总形成检查小结。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在各检查人员完成所负责的检查工作后,召开检查组内部会议,沟通检查情况,确认检查发现的问题,特别关注问题的定性及获取的相关检查证据。在此基础上,检查组应汇总形成检查报告初稿。检查报告初稿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业务部门概况、检查范围以及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第三十条 检查组形成的检查报告初稿应提交被检查的业务部门,由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检查组应根据被检查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召开交换意见会,听取被检查的业务部门及相关业务人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检查组应在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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