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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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类分项目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四条 客户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授信
2、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授信币种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二)分级管理原则。在分支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由受权支行审批授信。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授信。(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
3、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社区银行”的经营方向,优先向本行服务区域内客户进行授信。(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不同的支持类别,具体分类标准参照信贷投向等相关分类文件。第五条 本行对金融同业机构、担保机构等的授信,按其他相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授信方式第六条 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临时授信二种方式。(一)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存量客户、增量客户的授信。(二)临时授信是指超过基本授信额度,需要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一般为一次性逐笔授信,对象主要限于优质客户和低风险的信贷业务品种
4、,各支行要从严掌握。临时授信客户条件:1、客户因季节性、临时性的需求而超过现有最高额综合授信额部分所需增加的授信;2、其他需进行临时授信的。第三章 授信额度第七条 授信额度实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对单一客户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第八条 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授信额度,其中本行存单质押贷款金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贴现以及总行规定的其他业务产品视同该客户同额增加授信额度。第九条 单一客户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公式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资产总额70%-(负债总额-本行现有用信余额)分支行应按照适度授信的原则,合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最高授信综合额度为授信主体最高可在本行授信的限额,具体授信额度确定应结合授信主体的真实资金需求合理确定,防止过度授信。对上报授信额度超出测算得到的额度的,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说明理由。第十条 小微企业按照我行信用风险限额测算的相关规定核定授信额度。第十一条 对提供有效资产进行抵押的客户,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可依据企业有效抵押资产的价值和抵押率确定。但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规定的抵押率确定的抵押额度。抵押率按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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