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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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主经纪商业务(以下简称PB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PB业务的*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吸引优秀的私募管理团队参加我司PB业务合作,公司设立“*证券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并依据*证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种子基金以孵化、扶植与公司进行PB业务合作的私募管理机构为目的,兼顾自身保值与增值。第三条 种子基金参加方式。种子基金以参加私募管理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和主动管理型的定向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进行投资,不参加以非上*公司股权投资(含股转系统挂牌企业)为方向的资管计划。第四条 种子基金分为孵
2、化期种子基金、成长期种子基金和壮大期种子基金等三类种子基金,分别投向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私募管理人。一个私募管理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取得一类种子基金扶植,也可以取得所有三类种子基金的扶植。三类种子基金的资金规模计划由机构业务总部依据有关业务开展情形适时调整。第五条 种子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公司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产品等形式引入外部杠杆资金和种子基金收益。第六条 种子基金首期划拨资金预算规模10亿,可依据有关业务开展情形增减规模。第七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为公司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详细授权私募业务部对种子基金进行投放和运行管理。第八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行诚
3、信申请、严格筛选、择优支持、分散投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种子基金准入条件与投放标准第九条 申请种子基金的私募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与公司签订PB类业务合作协议并进入公司PB池的PB客户。(二)已与公司签订资产托(保)管或服务外包协议。(三)公司管理规范、团队稳定、核心投研人员近一年内没有大的变更。(四)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处于正常状态,近一年内未被监管机构处罚,没有重大负面报道。第十条 孵化期种子基金的投放(一)孵化期种子基金投放对象为新设立的私募机构,管理资产较少或尚未管理资产,但团队优秀,主要骨干人员有较好的资产管理业绩,或在投研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二)孵化期种子基
4、金投放额度为:单一机构投放上限为1000万,也可以是为种子基金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三)孵化期种子基金投放时间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形经申请可延长一年。(四)孵化期内(一般为一年),在种子基金投放上限范围内可参加同一机构的多只产品。第十一条 成长期种子基金的投放(一)成长期种子基金投放对象为:履行了孵化期且管理资产达到1亿元的私募机构或未参加孵化期种子基金计划,但管理的资产不低于2亿元且过往管理产品收益为正值的私募机构。(二)成长期种子基金投放额度为:总规模不超过管理人管理资产总额的20%且上限为5000万。(三)成长期种子基金投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第十二条 壮大期种子基金的投放(一)壮大期
5、种子基金投放对象为:管理人管理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过往业绩*场同类产品排名在前100位以内。(二)壮大期种子基金投放额度为总规模不超过管理人管理资产总额的10%且上限为8000万。(三)壮大期种子基金投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在私募机构孵化期、成长期和壮大期的不同阶段,公司种子基金投资于任一单只私募产品或资格/资质计划的比例上限均须满足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第十三条 公司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的相应经纪服务、托(保)管外包等各类业务原则上均需由*证券提供(若公司暂不具备某项业务资质,可由私募管理人与公司协商确定)。接受过种子基金扶植的PB客户在种子基金退出后与公司的PB业务合作应至少继续保持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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