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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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工作程序4第一节基本规定4第二节资金清算6第三节日终处理8第四节其他8第四章附则8附件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支付系统,是指以实时、全额的方式处理异地、同城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贷记支付和紧急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等应用系统。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四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
2、负责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第五条 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大额支付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工作。第六条 总行计财部负责大额支付系统的头寸管理、保障资金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第七条 分支行负责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工作。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八条 大额支付系统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一) 本行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负责清算本行的大额支付业务;(二) 各分支行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使用行内系统通过直接参与者向人民银行提交支付业务,并由直接参与者清算大额业务。第九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
3、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 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一)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二)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业务;(三)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四)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五)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六)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七)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
4、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安全保障:(一) 行内核心业务系统至前置机终端信息传输通过通讯安全控制;(二)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三)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 (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三) 系统内不同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四)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五) 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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