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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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加强风险管控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 2013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x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12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第三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总行按季度向各分行公布银监会确定的全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名单,各分行应严格根据名单判断客户属性,并指定 专
2、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辖内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名单制”管理信息的建立、维护、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统计平台客户财务信息、现金流覆盖信息、贷款情况等,按监管要求做好数据季度报送工作。第四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分类管理(一)按平台属性分类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 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均含这两类。- 7 -其中,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符合退出条件和退出程序,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
3、仍按平台管理类客户管理。(二)按现金流覆盖程度分类根据融资平台自有现金流覆盖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对融资平台划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四类。其中,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比例达 100(含)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比例达 70(含)至 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比例的30(含)至 70之间;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比例的 30以下。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包括:一是借款人自身经营性收入; 二是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三是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其
4、中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合法专项规费收入,除车辆通行费外,还可以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各分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审慎测算借款人现金流覆盖情况,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三)按平台级别分类根据平台客户的设立部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分为按照省级、市级、区级、县级进行管理。其中,省级平台是指由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融资平台;市级平台
5、是指由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融资平台;区级平台是指由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的区级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融资平台;县级平台是指由县级(含县级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融资平台;直辖市的区级政府融资平台归入市 级。第二章 准入要求第五条 经营单位在授信业务发起前,应结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定义,对照银监会公布的全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名单,甄别授信客户是否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已纳入银监会名单的,必须严格按照平台客户审批权限及准入要求进行授信业务申报、审批。对未纳入银监会名单,但确实符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定义,各分行根据客户现金流是否全覆盖、是否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资产负债率是
6、否在 70以下、财务报告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来源和还款来源是否来源于财政资金、项目性质、是否诚信经营、是否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等,审慎确认其是否属于平台客户,经确认不属于平台客户的,经营单位可按一般公司授信业务发起授信申请; 经确认属于平台客户的,各分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由其向银监会发起申请,将该客户纳入银监会名单后,按照平台客户审批权限及准入管理要求进行授信业务申报。第六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审批权限(一)平台贷款审批权限仍按平台管理类客户,各类授信业务一律上报总行审 批。退出类平台客户的授信业务,按商业化贷款条件进行审批。(二)项目贷款续授信管理对已审批的项目贷
7、款,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或银团贷款协议要求需分期放款的,当分期放款的期限超过授信期限 时,须上报有权审批机构重新审批延长授信期限。第七条 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必须满足六个前提条件: 一是现金流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 三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四是借款人为本地融资平台;五是资产负债率低于 80;六是符合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x463 号) 文件有关要求。第八条对仍按平台管理类客户,新发放贷款应符合
8、以下五个投向之一: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符合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x 162 号)要求,已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四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 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第九条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第十条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 继续坚持总量控制,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各分行要密切关注地方财政收入变化、贷款集中到期、项目资金需求上升等因素导致的区域性平台贷款风险变化。第十一条 实施平台层级差异化管理。新增平
9、台贷款应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现金流覆盖率低于 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80的融资平台,各分行应确保其平台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贷款清收力度。第十二条 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继续严格执行“名单制”管理制度,符合国发201019 号、财预2010412 号及财预x463 号文件规定继续保留和新设的融资平台,必须纳入“名单制”进行统计。各分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第十三条 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券由总行统一
10、审批。各级行不得为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第三章退出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平台贷款管理第十四条平台管理类客户退出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 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平台退出一律上报总行审核。第十五条融资平台退出继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
11、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二是总行审批。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 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五是监管备案。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监管机构报备,监管机构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平台退出时间以三方签字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平台管理类客户退出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由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统一管理,各分行应提供如下资料:(一
12、)我行作为牵头行的融资平台客户,需同时满足平台退出的五项条件后,方可发起退出程序。递交总行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为退出类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构成、组织架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对照五项退出平台条件的详细说明;2. 平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银行贷款明细表(参考附件 2);4.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现金流覆盖率测算表(参考附件3);5. 关于融资平台退出会谈的统一会谈纪要(参考附件4)。需翔实记录会谈三方的有关意见,同时包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与平台公司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
13、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的内容,并由各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公章;6. 平台企业近 3 年外部审计报告,平台成立未满 3 年的, 应提供自平台成立以来各年的审计报告;7. 平台企业若拥有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收益及处臵收入的情况下,应提交上市公司名称、股权数额、占比、股权登记情况、股权是否质押担保、上市公司股票近 30 交易日平均价格说明、投资收益、未来预期处臵收入等情况;8.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BT 协议、销售(租赁)合同等,若平台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差额补足协议、BT 协议及销售(租赁)合同的,须提供有关协议或合同项下收入已纳入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证明;9. 其他材料。(二)我行作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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