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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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管理和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贷款,是指经授权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业务。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按贷款汽车用途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
2、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商用车贷款的操作办法执行。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第三条办理汽车贷款业务的经办行由一级分行授权,并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落实、风险控制”的原则。第四条汽车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汽车贷款业务。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实行不同的操作流程。个人汽车贷款采取岗位分离与部门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授权范围内的自用车贷款实行岗位分离(或部门分离),授权范围内的商用车贷
3、款实行部门分离;超授权的个人汽车贷款实行部门分离。经销商汽车贷款按照法人客户一般信贷业务流程操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操作方法。开办银行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汽车厂商的准入、有关协议文本的确定、解释、入网经销商名单的确认权限集中在总行。对入网的经销商在完成评级、授信后,二级分行可转授权经办行直接出票,并给予经办行与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相适应的单笔业务审批权限。机构汽车贷款按照一般固定资产贷款相关流程操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操作方法。第六条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七条经办行在个人资信评级系统建立之前,需通过个人信用评分表(附件)的赋分标准,测算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的信用评
4、分分值。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一节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八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经办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境内长期居住证明;(三)有固定和详细住址;(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经办行开立个人账户,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七)能提供经办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八)愿意接受经办行信贷、结算
5、监督;(九)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应在当地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当地居民为联系人;(十)符合资信评级条件和经办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其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不得超过55。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公式中所称收入为申请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可将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但应征得申请人配偶的同意并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第十一条贷款所购用于商业经营的货、客运车必须能够取得合法经营许可或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营运协议);贷款所购二手车车龄不超过5年。第
6、十二条经办行、借款人、保险人和担保人(自然人)应在同一地区(地级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抵押车辆须在经办行所在地的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上牌及抵押登记手续,不得异地办理。有本地房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可视为同城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第二节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第十三条贷款期限。个人汽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下同)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商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手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二手车车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第十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贷款额度。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
7、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经办行评估价格的较低者。第三节贷款方式第十六条本车抵押贷款方式。本车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仅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向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以本车抵押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评分必须在70分(含)以上。贷款发放前期可由经销商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本车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全部购车贷款再转为由所购车辆作抵押担保;或者采取由经办行出具贷款承诺函,然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最后再放款的方式
8、操作。本车抵押贷款仅限于自用车。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缩短本车抵押贷款的办理时间,贷款经办行可在借款人签订购车及借款合同、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经销商同意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确保能够办妥车辆购置全部资料(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等)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前提下,采取先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补办有关新车抵押登记手续的方式办理。所购车辆登记证和发票原件应收押在经办行。第十七条抵房买车贷款方式。抵房买车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方(自然人)拥有的合法房产作抵押向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抵押房产可为个人商品房、营业用房及各类门面房等。抵押房产须产权明晰,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抵押率一般在60(
9、含)以下,对于以个人自住商品房抵押并且不能提供有效的第二套合法住房证明和书面承诺的,房产抵押率控制在50(含)以下,并且要追加其他贷款担保方式。第十八条经销商担保贷款方式。经销商担保贷款是指仅以汽车经销商担保一种方式,为借款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汽车贷款业务。(一)担保经销商的资格准入须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五节相关内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二)担保额度的确定:AAA级及以上企业的担保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AA级及AA级企业的担保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三)经销商应按不低于担保贷款额度10的比例,最少不低于50万元存入保证金,每月根据上月末的贷款余额确定应缴纳的
10、保证金额度,出现不足的要及时补缴,确保保证金余额能弥补贷款风险损失。保证金比例可与贷款项目资产质量挂钩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上一年度合作项下汽车贷款不良比率低于1的经销商,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的,经一级分行审核可适当降低其保证金比例,但原则上不低于5。第十九条自然人保证担保贷款方式。自然人保证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方式向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保证担保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且不得互为担保人或连环担保人。保证担保应依据对担保人个人信用评分的结果,核定最高担保贷款额度。个人信用评分在70分(含)至80分之间,担保最高额为10万元;个人信用评分在80分
11、(含)至90分之间,担保最高额为20万元;个人信用评分在90分(含)以上,担保最高额为30万元。借款人可以选择达到评分标准以上的多个担保人,担保金额可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担保人信用评分标准同借款人信用评分标准,个人信用评分在70分以下的自然人不能提供个人汽车贷款担保。第二十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方式。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是指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贷款业务。担保公司为办理借款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一)担保公司的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担保业务经营资格;2信用等级AA级以上;3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4具有良好的客户管理系统和个人资信评级管理办法,
12、有对借款人资信进行现场调查的专业队伍;5具备对违约客户贷款车辆进行停扣处置的能力,有协助银行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6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二)担保公司必须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专户,按照不低于担保贷款额度10的比例,最少不低于200万元存入保证金,每月根据上月末的贷款余额确定应缴纳保证金额度,出现不足的要及时补缴,确保保证金余额能弥补贷款风险损失。保证金比例可与贷款项目资产质量挂钩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上一年度合作项下汽车贷款不良比率低于1的担保公司,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的,经一级分行审核可适当降低其保证金比例,但原则上不低于5。(三)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其经审计后净资产的
13、5倍。(四)担保公司的准入由二级分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程序确定,并报一级分行备案。(五)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落实,做到法律责任明确,担保承诺真实有效,无法律瑕疵。第二十一条债权转让(回购)贷款方式。债权转让贷款是指经销商或制造商承诺对逾期超过3个月(含)以上的债权,实行无条件受让为前提的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债权转让贷款发放前,经办行、经销商、制造商必须签订债权转(受)让协议,经销商、制造商必须具有足够的对贷款车辆进行控制、停扣及处置能力,并且按不低于经销商担保贷款方式的标准在经办行存入一定的保证金。经销商债权受让义务的额度控制比照经销商担保的额
14、度控制执行。经销商受让的资格及准入程序比照担保经销商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执行。对于纳入总行汽车金融服务网络的,其经销商的准入及额度控制按照相关网络协议规定执行。经销商或制造商的债权受让资格及受让协议的合法性必须经一级分行确认。经销商、制造商受让额度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二十二条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履约保证保险方式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分期还款履约保证保险为前提的汽车贷款方式。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应当签订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投保人应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唯一受益人。经办行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尽职履行贷款人的相应义务。借款人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并不影响经办行对借款人的
15、贷前调查责任的履行。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必须与其他担保方式组合使用,不能仅以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发放汽车贷款。第二十三条组合担保贷款方式。(一)房车组合贷款方式。房车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经办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且连续正常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以上,其房产抵押率低于60(或借款人还款后抵押率低于60)时,以剩余可抵押空间向原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对超过房产抵押能力的购车贷款部分,可用剩余可抵押额度,结合采用保证担保、房产抵押、新车抵押或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申请汽车贷款。(二)其它组合贷款方式。其它组合贷款是指本车抵押加经销商(或担保公司)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发放的
16、贷款。采用此方式的贷款须根据各个担保方所承保的贷款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担保责任。担保经销商(或担保公司)应在经办行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按期进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组合方式:1“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方式。“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方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并且由经销商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汽车贷款方式。组合担保经销商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少于500万元,并按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经销商出具担保承诺书和同意银行扣款的承诺书。2“本车抵押担保公司担保”方式。“本车抵押担保公司担保”方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且由专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汽车贷款方式。专业担保公司注
17、册资本原则上不得少于500万元,并按不低于担保贷款额度10的比例存入保证金,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和同意银行扣款的承诺书。组合方式的担保公司其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经审计后净资产的10倍。3“本车抵押第三方(自然人)担保”方式。“本车抵押第三方(自然人)担保”方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且由1人以上自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汽车贷款方式。保证人必须为本地区常住户口,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代偿能力,保证人个人信用评分在70分以上(含)。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全额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执行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7273小额质押贷款”会计科目中核算。第四节车辆保险第二十五条个人汽车贷
18、款所购车辆必须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等保险,同时在保单附加条款内注明经办行对汽车财产保险赔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保险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如保险期限短于贷款期限的,须在协议中约定续保事项,保证借款人在保险到期时能够正常续保。第二十六条经办行要按照银行信贷客户财产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借款所购车辆是否为抵押资产区别对待,积极办理财产保险代理业务。第五节经销商准入第二十七条与我行合作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经销商,根据其是否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可分为合作经销商和担保经销商。合作经销商是指与银行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但不对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
19、商;担保经销商是指与银行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并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担保经销商根据经销商担保是否为汽车贷款唯一的担保方式,可分为组合担保经销商和唯一担保经销商。组合担保经销商是指以组合担保方式发放汽车贷款时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汽车经销商;唯一担保经销商是指仅以经销商担保一种方式发放汽车贷款时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汽车经销商。第二十八条合作经销商的准入条件。经办行选择合作经销商应依据其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状况等情况,并能够在贷款总额控制前提下进行合作。合作经销商的条件是:(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合法的汽车销售资格;(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效果;(
20、四)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设立售车款项专户。第二十九条组合担保经销商的准入条件。组合担保经销商除应具备合作经销商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在500万元(含)以上,并有相应的流动资金;(二)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70以下;(三)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规定比例或金额的保证金;(四)经销商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章程),以书面形式承诺为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第三十条唯一担保经销商的准入条件。唯一担保经销商除应具备组合担保经销商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AA级及以上企业;(二)资产负债率在
21、70以下;(三)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并有相应的流动资金。第三十一条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提交的资料。(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二)经有关部门审定的企业资信文件,如验资报告、资产负债表等;(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企业(公司)章程;(五)汽车销售情况报告;(六)经销商与我行合作开办汽车贷款的申请报告;(七)企业基本情况表;(八)与经办行签订合作协议;(九)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条经销商准入的审批。(一)合作经销商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调查,有权审批人审批。(二)组合担保经销商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调查
22、,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报一级分行备案。(三)唯一担保经销商由一级分行按照审贷部门分离操作,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报总行备案。(四)与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要按照银行业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节贷款程序第三十三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须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及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明居住地的资料,如近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账单);(三)职业及收入证明(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明收入状况的资料,如工作证、工资单、代发工资存折等);(四)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23、五)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六)购车合同;(七)担保贷款证明资料;(八)在我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凭证;(九)商用车贷款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营运证明材料:贷款用于购买客运车的,需提供与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签订的营运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货运车的,需提供营运协议;贷款用于购买工程车的,需提供与当地施工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工程承包协议。2运输经营计划:当地运输市场行情;申请人运输收入概算;运输成本概算;月盈利能力预测;运输市场波动时其他收入来源等。(十)“二手车”贷款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有权部门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2买卖双方的身份证;3所购“二手车”的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4购车原始发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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