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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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业务产品多元化的经营策略,提升我行场竞争能力及创新能力,促进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规范化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所有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18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行实际需要,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第三方所有或与第三方共有的符合我行要求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所有权提供质押担保,经评估作价后从我行获取贷款资金,以其经营收入和自有资金进行还本付息
2、的融资业务。第三条 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包括各类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保函等表内外授信业务。第四条 我行开展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择优支持的原则。第五条 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审批和详细操作流程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执行。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六条 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对象可以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一) 非自然人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人须具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年检,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技术团队;2原则上借款人必须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4.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自然人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及时还款付息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3.符合我行其他信贷业务详细操作规定的要求。第七条 出质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未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宣告无效程序,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二)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4、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四年;(三)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备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地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四)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备一定的*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对设质专利权的有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质押给我行的专利权不得同时质押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五) 出质人须已支付专利保持的年费且能提供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及时、足额支付专利保持的年费。前款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声明。第八条 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符合下
5、列条件:(一)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二)出质的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已使用时间至少在2年(含)以上,且具备盈利能力;(三)对于与设质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评判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准),应要求企业一并注册,并且与设质商标权一并质押,不允许只质押部分商标权;(四)出质人须及时、足额支付商标续展费且能提供有关证明。第九条 出质的著作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著作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二)出质的著作权应当符合国家及关于行
6、政部门的政策,经有权机关进行合法登记,具备良好的场潜力和经济效益,且仅以著作权中的财所有权出质。第十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知识所有权所有人,出质人对知识所有权享有充份的处分权,若知识所有权为共有的,其处分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和充份授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所有权,不予办理知识所有权质押贷款:(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所有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所有权所有人;(二)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三)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四)假冒他人知识所有权的;(五)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所有权法定剩余有效期限的;(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
7、强制许可的专利权;(八)未及时、足额支付专利保持年费的专利权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商标续展费的商标权;(九)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所有权质押贷款的情形。第三章 贷款要素第十二条 融资用途。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应当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项目建设投资、票据承兑或贸易融资等,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融资额度。由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所有权价值和知识所有权质押率或其他担保等情形合理确定融资额度。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知识所有权质押可用于单一担保、组合担保、追加担保等
8、。第十五条 质押率。知识所有权质押率一般不超过质押物总认定价值与评估价值两者中孰低者的3。其中:发明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15%;驰名商标权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30%;非驰名商标权的质押率不超过2%;著作权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20。如知识所有权质押担保属于组合担保或追加担保的,质押率由我行依据出质知识所有权价值及其他担保情形,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中组合担保的主担保方式的抵(质)押率未能超过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第十六条 期限。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贷款期限依据有关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担保物状态及变现能力、我行的资金供给状况由借贷
9、各方共同协商确定,且不超过知识所有权的法定剩余有效期限。第十七条 利率。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采用单一担保和反担保的,贷款利率可以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执行,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证类贷款上浮比例。采用组合担保和追加担保的,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其他担保方式的规定和我行最新利率政策执行。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八条 业务申请。借款人以知识所有权出质向我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时,需向我行提交下列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一)借款人基本资料文件资料,按我行有关信贷制度的规定提供;(二)借款申请书、知识所有权质物全体所有权人或其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质押决议书;(三)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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