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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提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理财业务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控水平,建立健全我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目标(一)确保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与实施。(二)确保我行理财业务操作严格依照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要求执行。(三)确保我行理财业务系统稳健、安全、有效运行。(四)确保我行理财业务的各种风险可监控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五)确保理资产品持有人及我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遵
2、循真实性、及时性、适应性三项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反映理资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二)及时性原则。对理财业务整个交易过程实施动态的追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形,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对策,将风险的影响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三)适应性原则。在理财业务中,要依据有关我行客户特点设计研发理资产品,严格依照客户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力推介适合的理资产品,同时应对理资产品的风险特征做充份揭示说明,不得进行盲目推介。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对理资产品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标准和流程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和重估,并报送产品创新及新业务审批委
3、员会进行审议和认定;负责牵头组织理财业务人员进行客户风险评估;负责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对理资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负责跟踪投资标的场风险情形,提供投资交易方面的信息披露内容等。负责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我行资产管理规定,对理财业务涉及的风险资产进行管理。第五条科技运行部负责对综合理财平台系统进行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系统故障,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六条 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理资产品风险评级进行审批。第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涉及的理资产品法律风险及其他风险事宜协助解决。第八条 结算管理部负责对各支行(部)理财业务柜台操作的管理、检查及监督工作,严控操作风险;负责保证会计核算体系的正常运行,保证
4、客户资金及账户安全。第九条 现场审计部和非现场审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审计工作,对我行理财业务开展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完善。第十条 各支行(部)负责对客户风险承受度和投资经验进行评估,组织客户填写*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测表,履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水平分类。负责向客户披露理资产品投资存在的风险,并指导客户签署理资产品有关协议资料文件,对客户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进行有效的保管与维护。第三章风险种类及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种类,主要包括我行在提供理财业务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也包括理资产品包含的有关交易工具的*场风险、流动
5、性风险以及进行关于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第十二条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是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理资产品如未能准确界定性质,易出现法律纠纷而面临法律诉讼威胁,且还可能因违规操作受到关于监管部门的处罚而带来的风险。法律风险是制约我行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而且也会严重影响我行的声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二)业务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合规性风险。第十三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的内部监控流程、理财业务系统,以及人员违规操作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在理资产品设计、销售和赎回的每一个业务环节中,都可能因为
6、系统操作失误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或产生操作风险。(二)在理资产品销售环节,银行对理财业务进行业绩考核时往往与产品的销售挂钩,销售指标的压力和销售业绩的刺激使客户经理有意愿无意地弱化风险强化收益,从而在营销推广过程中急功近利,忽略风险监控。(三)由于不完善的内部监控流程,业务审核机制不完善等,使理财业务操作过程存在潜在的操作风险。第十四条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在开办理财业务过程中因某些主观产品设计或操作不当,销售过程中不依照规范销售,或某些客观原因,使客户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影响我行声誉的风险。第十五条 场风险。*场风险主要指由于金融*场波动,致使理资产品收益率的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风险。第十六条
7、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资产品,因为金融*场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从而影响理财资金的流动性。第十七条风险防控措施(一)法律风险防范加强我行理资产品设计及销售文档资料文件资料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各部门责任,按规定进行我行理财业务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规范理资产品销售流程和销售人员管理,严格依照我行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规定进行理资产品的销售。(二)操作风险防范1严格操作程序。严格操作程序是防范操作风险的有效手段。每一笔业务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不得越权或简化基本手续。2.严格内部管理。严格内部管理是防范操作风险的必要手段。详细措施有:各业务环节操作员各司其职;健全各环节中的所有原始记录,明确职责;
8、明确操作差错的处理办法与程序;按责任大小和差错数额确定对责任人的处理原则等。3.完善理财系统管理。综合理财平台系统安全是我行理财业务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明确系统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职责,遇到系统故障问题及时上报解决;加强系统设备的日常管理,应做到关于的设备设备有专人管理、专人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三)声誉风险防范理资产品研发及销售过程中充份考虑客户权益,对投资者尤其是大客户的交易资料文件资料、交易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提升理财业务的服务质量和声誉,加强规范服务、提升服务效率。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帮助业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风险监控意识,自觉按章办事。(四
9、)*场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防范密切关注金融场变化,保障理财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对于委托投资的,由投资合作机构及时提供投资的资产明细信息,定时提供资产估值表及运行报告。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因*场变更引起的风险,做到尽早发现,尽速处理。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资产品,要做好特殊赎回情形安排,防止理财资金流动性风险。第四章 客户风险评估第十八条 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在向客户推介理资产品时,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交易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方面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第十九条 个人客户的风险评估主要是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评估。(一)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有关个人客户的年龄、知识
10、水平、资产净值、风险偏好、投资风格和目的等对客户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层。(二)投资经验评估。依据有关个人客户既往投资标的、投资期限等情形,将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两类,各类标准如下:1有投资经验客户:该类客户曾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外汇及其衍生品、投资于股票/股指的非保本理资产品,或与利率、汇率、股票、股指、信用、商品等挂钩的非保本结构性理资产品,且累计投资期限在两年以上。2.无投资经验客户:未投资于上述产品或投资期限不满两年的客户。依据有关我行拟定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测表(详见*银行理资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采用问卷打分方式对个人客户风险进行定量测评,依照风险从高到低将个人
11、客户分为激进型、进取型、稳健型、收益型、保守型五类。第二十条 个人理财客户的风险评估需要每年更新一次。理财经理在进行销售时,需要确认客户最近的风险评估时间距离购买产品日一年以内,否则需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客户风险评估的结果需要及时输入综合理财平台系统,以确保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十一条 建立客户跟踪评估制度,定时跟踪和了解原有客户评估状况的变化情形,妥善保存关于客户评估和咨询服务的记录,及时更正纠正或停止对不恰当的客户进行的产品销售或推销行为。第二十二条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每年至少应有一次全面的重检和评估,此外,如监管要求、场环境等重要因素发生变化,应及时对客户评估问卷进行
12、必要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关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有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本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资产品时,各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商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五章 理资产品风险评级第二十四条 依据有关银行是否承担理资产品本金收益保证责任,理资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资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第二十五条依据有关风险从低至高,理资产品风险评级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等级。(一)低
13、风险产品:包括各种保证收益类理资产品,或者保障本金,且预期收益未能实现的概率极低的产品;(二)中低风险产品:产品本金亏损风险极低,且预期收益未能实现的概率较低的产品;(三)中等风险产品:投资标的价值波动幅度较低,该类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四)中高风险产品:投资标的价值可能存在一定波动,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五)高风险产品:投资标的价值潜在波动幅度较高,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大。第二十六条 理资产品风险评级办法(一)确定理资产品基础风险等级理资产品投资标的是决定理资产品风险评级的关键因素,依据有关产品投资标的风险情形,确定理资产品基础风
14、险等级。详细评估标准参见附件1理资产品基础风险等级评定表。(二)依据有关其他风险因素进行调整对其他可能对理资产品风险造成或产生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依据有关影响情形适当对基础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其他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理资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方式;.理资产品投资标的组合程度及方式;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资产品的过往业绩;4理资产品运营中遇到的各类风险;5.有无信贷担保及回购、有无股票止损条款、流动性安排等方面。通过分析影响因素对理资产品风险的作用方向及程度,对理资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适本地调增或调减,最终确定理资产品风险等级。第二十七条 依据有关产品风险评级时点不同,
15、产品风险评级分为产品风险初评和产品风险重估两类。产品风险初评是在产品正式发售前,确定产品风险等级。基本流程为:总行理财事业部依据有关产品投资标的、期限、金额等评估产品风险等级,并在评级履行后将有关材料报送产品创新及新业务审批委员会,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认定。 产品风险重估是对尚未到期理资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基本流程为:总行理财事业部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估,如产品风险等级与最近一次评估结果不同,总行理财事业部需对调整理由和结果进行说明,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产品创新及新业务审批委员会,产品创新及新业务审批委员会对产品风险等级重估结果进行认定。如产品风险等级未发生变化,总行理财事业部将产品重估结果报风
16、险管理部备案。第二十八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要加强对中高和高风险理资产品的跟踪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和缓释风险,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频率。如产品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及时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和公告,并积极进行妥善处理。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所有个人客户在购买我行理资产品前,均需依照我行制度要求填写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进行风险评估。综合考虑个人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提供与其相适应的产品。详细原则如下:(一)对于保守型客户,仅可向其推销客户承担低风险的产品;(二)对于收益型客户,可向其推销客户承担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产品;(三)对于稳健型客户,可向其推销客户承担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产
17、品;(四)对于进取型客户,可向其推销客户承担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产品;(五)对于激进型客户,可向其推销所有类型的产品。第三十条 建立理财事业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总行理财事业部对从事理财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理财业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及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不定时审查理财经理服务的有关记录、协议和其他材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形。现场审计部和非现场审计部对理财业务进行审计,对理财产品自研发设计到销售、收益分配等进行全程性、全面性审计,对审计出的风险问题及时督促关于部门进行整改。第三十一条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对每个理资产品
18、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并遵守以下要求:(一)对每个理资产品所汇集的资金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二)为每个理资产品制作明细记录,覆盖资金募集、投资过程、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到期清算的全过程;(三)为每个理资产品建立托管的明细账;(四)每个理资产品对应的投资资产组合实现单独管理;(五)计划终止时,应准确地计算每个理资产品单独兑现的收益。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行保本理资产品及依据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符合金融资产转移条件而未能进行表外核算的理资产品进行表内核算,并按我行规定的权重计算此部分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第三十二条 理资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充份、清晰和准确。
19、我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形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并以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说明。对于保证收益理资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资产品有投资风险,您只能取得协议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份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资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场变更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份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
20、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自愿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理资产品可能对客户造成或产生的影响,并依此确定理资产品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型理资产品的起点金额,对于个人客户,人民币应在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对于机构客户,人民币应在10万元以上,外币应在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类型理资产品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型理资产品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理资产品*场风险的管理。本行应在对理资产品的*场变化做出
21、科学合理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并据此明确产品的期限及产品期限内关于*场风险的监测和管控措施,严格依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不得销售无*场分析预测、无产品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理资产品。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资质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估等管理制度,保证有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份了解所从事业务的关于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第三十六条理资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需保持一致,应进行充份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依据有关关于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22、员会报告。第三十七条 理资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本中明确注明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和适用客户群体,拟定产品宣传口径和产品信息揭示要点。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八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结合有关总行部室监督各支行(部)对理财业务的制度执行情形,定时与不定时对支行制度执行情形进行检查;支行应及时向总行反馈业务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处理,严禁推诿、包庇,违者将追究关于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九条理财业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业务手续,凡违反操作程序,审核不严造成的风险,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造成非故意过失的,对过失人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成其进行经济赔偿,下岗再培训。第
23、四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违反监督管理制度,监管不力,发生理财业务风险事故未及时上报,视情节严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行。原*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行发*11号)同时废止。附件:理资产品基础风险等级评定表附件理资产品基础风险等级评定表理资产品类型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债券型产品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同业存款商业银行债,公司债(A以上)、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债(AABB)公司债(BBB-以下)无评级公司债信托型产品票据资产投资类高信用机构提供担保的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基础设备投资或融资类证券投资类、基础设备、房地产、商品等投资类结构性产品固定收益证券与衍生品结合,保本型固定收益证券与衍生品结合,部分保本型外汇、指数、股票等挂钩类产品,非保本型指数、企业信用挂钩类,非保本型新股申购类产品稳定现金流成熟企业股权发展期企业股权QDII型产品全球配置的组合型基金针对单一场或新兴*场的基金,100股票型基金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