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商用车贷款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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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商用车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商用车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个人商用车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防控信贷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商用车贷款,是指经办行向自然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购买营利用汽车并以所购车辆为抵押的人民币贷款(不含二手车);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工程机械车辆贷款,比照本规程办理。第三条个人商用车贷款决策流程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纳入“个人汽车贷款”相应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中选择“商用一手车”类
2、别进行统计和管理。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个人商用车贷款的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含)到(含)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经办行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其中个人商用车贷款的申请人需挂靠具有合法城际客运经营权或运输经营权的运输公司或营运车队;工程机械车贷款的借款人需获得工程项目施工资格;(三)信用记录和收入水平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购车行为真实,能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五)能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六)信贷业务实施前,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3、愿意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个人信用等级在级(一般级)(含)以上;(八)经办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五条贷款额度。个人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总行另有批复的除外)。所谓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的较低者。第六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且客运车和货运车的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车辆挂靠协议的到期日,贷款到期收回,不得展期。第七条贷款利率。根据总行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还款方式。个人商用车贷款从贷款发放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个人工程机械车辆贷款从贷款发放日的次月(季)开始,按月(季)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可以选择等
4、本递减、等额本息、等比递减或等比递增还款法等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第三章担保与回购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商用车贷款,应提供以所购汽车抵押为基础的组合担保;申请个人工程机械车贷款,须由工程机械生产厂商对债权承担回购或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第十条本车抵押经销商(生产厂商)担保。该种担保方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同时由经销商或生产厂商承担全程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个人商用车贷款方式。第十一条本车抵押担保公司担保。该种担保方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同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的个人商用车贷款方式。第十二条本车抵押债权转让(回购)方式。该种方式是以所购车辆抵押且由商用车(含工程机械车)生产厂商对债权承担受让(回购)责任
5、的贷款方式。以债权转让(回购)方式发放贷款的,经办行与生产厂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债权转让(回购)条件发生后,生产厂商按协议约定受让(回购)债权。债权转让(回购)发生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连续日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最后到期未能足额还款的;(二)借款人未在日内将商用车(含工程机械车)的车辆牌照、抵押登记及公证所涉及的资料和手续办理完毕,并且未能将相关资料送到经办行。第十三条经办行、借款人、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贷款不得异地发放。贷款车辆须在经办行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上牌及抵押登记手续,不得异地办理(总行另有批复或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办理抵押
6、登记的,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抵押(总行另有批复的除外),一级分行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第十四条车辆保险。抵押给我行的贷款车辆必须办理车辆保险,其中客车、货车及上路(场外)作业的工程机械车辆应至少投保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仅场内作业的个人工程机械车应至少投保机损险、财产综合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盗抢险,除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第一受益人应明确为贷款经办行。保险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如短于贷款期限的,要与借款人在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中明确相应的续保事项;到期未续保的,经办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第四章合作商管理第十五条合作商分类。个人
7、商用车贷款业务的合作商包括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及汽车厂商,其中汽车经销商根据是否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可分为合作经销商和担保经销商。合作经销商是指与银行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但不对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担保经销商是指与银行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并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办理个人商用车贷款需对汽车经销商及其他承担担保或回购责任的合作商进行准入。第十六条合作商的准入条件。(一)合作经销商的准入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汽车销售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销售的车辆能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
8、结算账户,并设立售车款项专户。(二)担保经销商的准入条件。担保经销商除满足上述(一)以及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担保管理办法)中法人保证担保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信用等级级(含)以上,注册资本金在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以下,其中工程机械经销商注册资本金在万元(含)以上;、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规定比例或金额的保证金;、经销商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由公司决策人或机构出具为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三)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信用等级级(含)以上,注册资本金在万元(含)以上,其他条件须符合担保管理办法中对担保公司的有关规定。(四)生产厂商的准入条件。生产厂
9、商除满足担保管理办法中法人保证担保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法人资格,为国内知名商用车或工程机械车生产厂商;、信用等级级(含)以上,注册资本金在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以下;、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规定比例或金额的保证金;、生产厂商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由公司决策人或机构出具为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债权回购责任或连带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第十七条合作商的准入程序。(一)合作经销商由二级分行或直辖市、直属分行的一级支行进行准入,准入程序为:有权准入行的客户部门调查后,直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客户部门重点调查经销商是否具有合法汽车销售代理资质,所收集资料具体范围由一级分行确定。(二)担保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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