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授信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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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防范和控制中小企业信用风险,促进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xx”授信业务是指:符合授信条件的中小企业,在本行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本行向中小企业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第三条 “xx”授信业务由合作的保险公司承担贷款还款风险。在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应对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
2、条 本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原则为: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紧密合作、风险可控、稳健经营。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中小企业部负责制定和完善“xx”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对全行“xx”业务管理行资格进行认定,协调各分支行之间的营销、管理工作;授信审批部负责对保险公司综合授信进行审查;信息管理部负责对“xx”业务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提供平台支持。第六条 “xx”业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实行管理行制度。由管理行负责与保险公司洽谈“xx”业务合作方案;向总行中小企业部申请管理行资格认定;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对保险公司在合作期间的授信额度期限进行控制和管理。第七条 “xx”贷款业务实行经办行管理制度。贷款
3、经办行负责按本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开展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工作。管理行与经办行可以在一个分支机构。第三章 保险公司准入及管理第八条 “xx”授信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应为国有控股且上年度保费收入在全国排名前十的大型商业保险集团省级分公司(含)以上机构。除此之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其总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授权,并报省级(含)以上保险监管机构备案;(二)具有提供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服务能力,在本行机构辖区范围内设有专营部门(专门机构)及配置专业服务团队;(三)愿意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并遵守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第九条 保险公司如出现有下列情形时
4、, 本行可对保险公司采取降低担保额度、调整业务区域、暂停办理业务、停止办理业务等措施:(一)在本行机构辖区范围内的专营部门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被取消;(二)总公司及保监会暂停或取消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资格;(三)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金额占全部保费的百分比)达到150%;(四)贷款不良率超过3%;(五)未履行与本行签订的协议约定。第十条 “xx”授信业务必须在本行对保险公司进行综合授信并签定合作协议后,各经办行方可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综合授信的操作流程(一)分支行根据第八条之条件与拟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商谈,收集保险公司基础资料,初步拟定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原则、
5、合作内容、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向总行中小企业部提交申请管理行资格的书面报告和合作协议。(二)总行中小企业部对分支行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将合作协议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再将审核协议连同审定的“xx”业务管理行批复件移交给相关分支行。(三)分支行在取得中小企业部管理行资格批复后,按以下要求对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授信调查报告,向总行授信审批部申报保险公司综合授信:1保险公司资金实力:包括注册资本金总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结构及经营历史等;2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包括近2年保费收入、在保规模、其他银行在保余额、户数、主要行业、客户集中度等;3保险公司管理能力;包括管理层的综合素
6、质、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4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历年保费收入情况、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及积累情况等。(四)总行授信审批部初审同意后,应将分支行呈报的保险公司授信申请及合作协议样本提交信审会进行审批。保险公司综合授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总额、授信期限、单户(笔)限额、合作区域等。本行对所有保险公司的授信期限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得超协议合作期限。若保险公司发生第九条所列情况时,本行可对保险公司的授信随时予以调整或终止。(五)总行信审会审批后,授信审批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管理行并抄送中小企业部,中小企业部应及时将合作信息在全行发布。(六)管理行根据信审会意见,连同业务合作协议提
7、交合规管理部进行法审,在完成本行业务类合同审批流程后,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一)中小企业部牵头管理行定期或不定期与保险公司召开工作例会,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与联系,对“xx”业务发展情况进行适时通报,并就业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适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二)管理行应确定专办客户经理对保险公司在本行的合作额度进行总量控制。同时,设立贷款业务电子台帐,按协议约定时间与保险公司就“xx”业务进行核对,并按月将台帐情况报备中小企业部。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综合授信到期前三个月,管理行应根据“xx”业务收益与风险、运作成本与效益、保险公司与其它银行同类业务的合作额度等情
8、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按程序重新申报综合授信。第四章 借款人授信操作流程第十四条 授信要素(一)贷款对象。xx”业务的贷款对象为同时符合本行授信条件和保险公司投保条件的中小企业。(二)贷款金额。单户(笔)贷款金额保险公司出具的贷款保证保险单对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保险金额包括贷款本金+贷款逾期前利息,但不包括该笔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及催收所发生的费用。(三)贷款期限。“xx”业务的期限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限。(四)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本行现行利率政策执行,经办行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以及客户贡献度进行差别定价,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
9、30%。(五)还款方式。本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经办行经初步调查了解,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使用“xx”产品:(一)经办行认为有必要的;(二)缺少抵押物或其抵押物不符合本行对授信抵、质押的规定;(三)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物,但其合理资金需求超过本行对抵押率的上限规定;(四)能够提供本行不认可而保险公司认可的动产作为反担保物,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及生产工具、交通运输工具、库存商品及材料、股票、证券、专利权、黄金等。第十七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借款人进行“xx”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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