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办法(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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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监测、识别、评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控合规风险,规范我行内控合规管理工作,完善本行内控合规管理组织机构,有效延伸合规管理职能,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内控合规管理工作的实际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控合规管理是指在总行的指导和监督下,各机构严格遵循内外部的内控制度、流程和方法,对各类合规风险进行事前有效识别、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最终实现本层级及下辖机构内部控制与合规风险管理目标、总行管理目标高度统一
2、的动态过程和工作机制。第三条 定义:(一) 本办法所指内控合规管理人员指各机构负责内控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设置的负责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的专职岗位人员。(二) 本办法所称各机构指总行(准)事业部、分行(省外分行、省内分行)及总行直属支行。(三)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指依法对我行的经营管理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或单位。第四条 各机构内控合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 全面管理。各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应覆盖本机构所有业务及业务全过程以及各部门、各下辖机构和全体工作人员,做到事事合规、人人合规。(二) 独立管理。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工作人员在其履职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机构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和员工要积极创造条件
3、支持、配合内控合规管理工作开展,其合规报告、合规检查等职能不受业务单位干涉。(三) 双线管理。各机构内控合规管理人员实行双线管理,在日常活动中既受所在机构直接管理,同时接受总行合规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管理与考核。(四) 重点管控。各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应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强化高风险业务领域和关键风险点的内控与风险管理措施和资源配置。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第五条 本行各机构应依据自身业务规模及风险状况设置内控合规管理岗,配备相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人员,且岗位及人员的设置、配备应根据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第六条 总行(准)事业部应设置合规管理岗,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合规管理人
4、员,并需明确合规管理分管负责人。第七条 分行(省外分行、省内分行)及总行直属支行具体岗位设置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管理办法(1.0 版,2016 年)(长行发2016172 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八条 对于业务品种、经营范围复杂的分支机构,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设人员。第三章 内控合规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第九条 担任内控合规管理人员除不得违反我行禁止性规定以外还应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一) 经济类、金融类、法律类、管理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 金融行业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三) 熟悉银行基础业务、管理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四)
5、 工作作风严谨、品行端正、职业操守良好,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强烈的事业心。(五) 具备良好的综合判断分析能力、较强的综合文字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与计划能力。(六) 内控合规管理人员应取得总行职业经理序列上岗证。第十条 内控合规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机构不相容岗位,确保内控合规管理人员的内控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不产生利益冲突。第四章 内控合规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各机构负责人是本条线和本机构内控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各分管负责人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对本条线和本机构内控合规工作承担管理职责。内控合规管理岗位人员实施对本机构
6、进行内控合规管理具体工作。第十二条 各机构内控合规管理部门应按照总行制定的内控合规理念、原则、风险偏好和自身工作职责开展相应的内控合规管理工作,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机构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目标、计划和措施,明确“三道防线”工作职责,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内控合规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标准,促进全行所辖业务、交易操作一致性,定期向总行合规管理部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报告实施内部控制和合规风险管理信息。第十三条 各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按总行制度要求积极建设完善本机构内控制度体系。如因地域特点等因素造成总行制度不能覆盖产品、业务的,各机构要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
7、进行内控合规管理,并报总行合规管理部备案。(二) 组织、领导本机构贯彻执行各项内控合规政策,包括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三) 建立良好的内控环境,确保本机构内控合规管理负责人及岗位人员能相对独立的开展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四)审核批准本机构制定的内控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确保本机构内控合规管理人员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五) 督促并确保本机构各业务条线部门负责人(岗位)认真履行对本级及下辖机构业务条线的合规风险管理职责:1督促并确保辖内各业务条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经营管理与业务合规性、内控有效性的全面自查
8、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本机构经营活动中在内部控制和合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督促业务部门负责人主动识别和管理本业务条线的合规风险,向本机构内控合规管理人员报告经营管理活动或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风险点和相关信息。3支持配合本机构内控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按要求整改发现的合规风险问题,并将整改结果报告总行合规管理部门。(六) 自主识别本机构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确保发生违规事件及时报告总行合规管理部门,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七) 按照总行授权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本机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严禁发生越权行为。(八) 组织开展本机构违规行为的问责工作。(九
9、) 履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各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岗位)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各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岗位)负责人除认真组织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控合规管理人员基本工作职责外,还应担负下列内控合规管理职责:(一) 负责保持与当地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接待监管机构监管检查,跟踪、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意见。(二) 参与编制本机构年度综合经营计划,制定本机构内控合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 按照监管要求和总行相关文件及具体工作安排,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本级及下辖机构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落实。(四) 负责组织对本级及下辖机构内部控制开展自查,对外部或内部检查发现的各类内部控制缺陷,落
10、实解决方案并督促整改,组织合规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内控合规自查工作,实现自查工作常态化,将自查情况报告总行合规管理部及业务归属部门,形成本机构自查问题库。(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本机构相关部门配合总行或监管机构开展的内控合规检查工作。(六) 配合总行对本级及下辖机构所发生的重大违规问题、事件进行问责及对不良资产形成进行责任追究等工作。(七) 协助总行开展对本机构的年度内控评级工作,并按照 “下评一级”原则组织对下辖支行开展年度内控评级工作,同时将评价结果运用与绩效考评。(八) 其他内控合规管理事项。第十五条 各机构内控合规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基本工作职责:(一) 负责传达贯彻监管部门及总行关于内部控
11、制、合规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制度要求,及时向总行合规管理部门传导本机构业务的相关监管规则及政府文件,反馈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通报信息。(二) 负责为本级及下辖机构经营管理提供合规咨询,并做好对本级及下辖机构新出台或重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实施细则、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办以及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进行合规的初次审查,对于自身无法提供准确、客观、有效的内控合规咨询与审查的事项,负责做好与总行合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沟通,并将总行相关审查意见予以传达和落实。(三) 负责对本级及下辖机构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对发现的合规风险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内控合规管理建议。(四) 配合总行做好对本
12、级及下辖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的梳理完善和优化,并负责合规风险控制措施的组织落实。(五) 推进本机构内控合规文化建设,负责组织本级及下辖机构员工的内控合规管理培训工作,并将培训工作情况及时向总行合规管理部门备案。(六) 负责承担本级及下辖机构具体合规检查监督工作:1按照总行要求组织推动各项专项检查,负责对内部或外部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彻底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实时报告总行合规管理部门。2组织或协助本机构持续开展信贷业务、存款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业务的日常合规检查,做好违规问题的分析,并将检查情况按月报送总行合规管理部。3督促、监
13、督本机构做好辖内客户经理离岗稽核、重要岗位人员离岗审计工作。4督促、监督本机构做好辖内资源型人才考核数据的初步认定工作。(七) 负责协助对本级及下辖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按规定时限及路径报告。(八) 负责收集、整理和反馈本机构法律、规则及内控合规管理相关问题、意见、建议等信息,为本机构业务发展提供合规建议。(九) 积极组织并推动本机构(条线)年度案防管理工作,督促本机构(条线)人员认真履行案防职责。(十) 积极组织并推动本机构(条线)反洗钱管理工作,督促本机构(条线)人员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十一) 其他内控合规管理事项。第五章 内控合规信息交流与反馈第十六条 内控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报告实行双
14、线报告制度,向总行合规管理部及所在机构行长(总经理)汇报工作。第十七条 各机构及下辖机构出现下列情况,内控合规管理人员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总行合规管理部:(一)发生违规事件。(二) 发生案件。(三) 监管机构发现问题。(四) 监管机构进行处罚。(五) 其他可能产生风险需要报告的情况。第十八条 各机构内控合规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机构风险合规情况定期、不定期的向总行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内控合规情况。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各机构合规管理人员应就本机构上月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管控情况、监督检查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法律事务情况、案件防控情况与反洗钱工作情况向总行合规管理部提交合规管理月报及相关经营业务检查明细;
15、每年 7 月 15 日前,各机构合规管理人员应向总行合规管理部报送半年度合规报告;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总行合规管理部报送上年度合规报告。第六章 内控合规人员管理第十九条 各机构内控合规管理人员由各部门及分支行自行推荐并审核,填写银行内控合规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 1),报总行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第二十条 新设分支行(部)须在开业前确定新增的辖属各级内控合规管理人员名单,填报银行内控合规管理人员登记表,报总行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各机构变更内控合规管理人员须及时填报银行内控合规管理人员登记表,报总行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第二十一条 各机构要保持内控合规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
16、。内控合规管理人员变更时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总行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做好合规管理工作事项交接及接交人员的合规管理培训,确保接交人员能正常、有序地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各机构应按照本办法中的内控合规人员任职资格要求推荐人员,总行合规管理部将定期对合规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将要求相关机构予以调整。第二十三条 各机构内控合规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合规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出现违反相关制度、履职不到位或严重失职情况,将按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七章 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第二十四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各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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