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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2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保管箱业务开办条件4第四章 保管箱的租用6第五章 租金收取6第六章 续租、退租、挂失和查封7第七章 附则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简称“本行”)保管箱业务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分支机构的保管箱业务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各类物品(禁止违禁品)的中间业务。第四条 保管箱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服务、保密、效益、安全”的原则,规范租
2、箱、续租、退租等业务处理手续,确保保管箱业务有序开展。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及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租用保管箱。第六条 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函、营业执照或批文。第七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营业机构应当与客户签定银行保管箱租用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照保管箱业务合约条款为客户提供服务。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八条 零售业务部负责保管箱整体业务的组织、管理、指导。第九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保管箱业务的监控报警系统的安装、维护,对保管箱库的安防设备报公安机关验
3、收。第十条 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网点保管箱业务的推广、开办和日常管理。第三章 保管箱业务开办条件第十一条 本行应结合本地情况,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办理保管箱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设施及安全标准要求的场地;(二)有方便客户存取物品的隔离操作间;(三)有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计算机操作控制系统;(五)有监督出入库的监控设施及报警设施;(六)有至少两名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第十二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的分支机构须配备业务主办、业务经办、安全保卫人员。其岗位职责如下:(一) 业务主办人员职责1.负责保管箱业务的调研、组织、宣传和推广;2.负责保管箱业务的日常管理;3.负责监督保管箱库房
4、管理情况;4.负责授权办理优惠减免、信息更改、查封、纠纷处理等特殊业务;5.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未出租的保管箱钥匙及各类账务。(二) 业务经办人员职责1. 负责办理租箱、退租、续租、挂失等业务;2.负责按约定方式通知所租保管箱即将到期(距租箱期满日不足15天)的客户;3.负责校验开箱客户身份;4.负责装订和保管各类资料; 5.保管箱钥匙的保管:保管箱钥匙由经办人员放入专用保险箱专人保管,严禁 将保管箱主钥匙带出工作场所。 第十三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诚实守信,严守客户秘密; (三)熟悉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四
5、)能熟练办理本岗位保管箱业务。第四章 保管箱的租用 第十四条 申请租用保管箱,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填写银行保管箱租用合约,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单位申请租箱,须持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填写银行保管箱租用合约,在银行保管箱租用合约上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业务主办人员应认真审验个人或单位租用人(含单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填写的银行保管箱租用合约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及其提交的身份证、单位公函等证明资料,符合规定后,在银行保管箱租用合约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并交经办人员记录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银行保管箱租用合约和授权委托书归档永久保管,银行保管箱租用合约一份交客户。客户租箱
6、业务打印的保管箱凭证经客户签字确认后,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第一联支行专夹保管,第二联交客户。 第十七条 业务主办人员根据出租保管箱的规格、租期,向租用人收取租金及保证金,并开具收费凭证。款项收妥后,在收费凭证上加盖“清讫”章确认,一联交租用人、一联经办行留存,同时建立保管箱业务保证金台账。 第十八条 业务主办人员将钥匙交付租用人,租用人领取钥匙后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九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须按箱数登记表外科目,按假定价1元记账。第五章 租金收取 第二十条 保管箱租期内,租金一般按年计算,可按年续租。租金预交,第一年租金应在租箱时交纳,每年到期前交纳下一年租金。多期租金也可一次性交纳,
7、且不受期间收费标准调整的影响。分、支行对达标白金卡客户可书面申请免费办理保管箱业务,申请表(附件1)需分、支行行长签字并加盖财务章,经保管箱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行领导审批后,可在保管箱业务的主办行免费办理保管箱业务,使用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租用期满,租用人未按规定交纳租金或办理退箱的,本行按逾期天数收取逾期租金。 第二十二条 租用人申请挂失或破锁,本行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收取租金、滞纳金,应做到一笔一清,账实相符,账平表对,日清日结。 第二十三条 在租约期内,租用人如违反租用合约,本行应终止租约,并联系租用人当面说明情况,本行不退租金。在租约解除后直至租用人交还钥匙将箱内物品提清。 第二十
8、四条 租金的收取标准,报送当地银监局备案后公示。第六章 续租、退租、挂失和查封 第二十五条 租用人如需续租,应于租箱到期前填写银行保管箱租用合约交本行审核,本行业务经办人员鉴定客户资格无误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下期租金。为保护租用人利益,其他未经授权人不得为租用人办理续租。 第二十六条 租箱期满,租用人持钥匙、身份证到本行申请退租。业务经办人员鉴定客户资格无误后,办理退租手续。租用人清理完箱内物品,本行经核实后收回客钥匙后,将该客户资料移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租用人亡故,本行在接到死亡证明文件后,根据有效法律文件(境外的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公证证明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准许其合法继承
9、人自行清理箱内物品,并办理退租手续。如合法继承人需继续租用保管箱,应重新办理租箱手续。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租用人所持的钥匙遗失,应主动持有效证件到本行申请挂失,交纳挂失手续费及有关工本费。挂失生效7天后,为客户补发钥匙。租用人或代理人所持钥匙遗失,应办理挂失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租用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租用人或代理人逾期3个月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本行有权扣留保证金并停止开箱,同时业务主办人员通知客户解除租用协议。如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本行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公证破箱,箱内物品由公证部门登记、开列清单,本行移存保
10、管。由此形成的费用和损失,由租用人承担。经公证破箱满6个月,本行再次限期催告客户,如仍未提取,本行将依租用合约处理存放物品以偿付一切费用及损失,如有盈余暂列“其他应付款”科目,待自处理之日起3年后划入银行收益。 第三十条 如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询、冻结或扣收保管箱内物品,符合法律程序并出具有关证明的,本行应予协助执行,并妥善保存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已查封的保管箱必须在禁令解除后方可使用。箱内物品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或移至他箱与公安司法部门或公证部门共同封存冻结,或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有效的物证转移书进行扣收。 第三十一条 挂失、冻结等特殊业务参照本行挂失、冻结等业务管理规定办理。退租、续租、
11、挂失等业务打印的保管箱凭证经客户签字确认后,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第一联支行专夹保管,第二联交客户。保管箱业务传票由主办行定期装订入库保管。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行发现租用人或代理人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他人,应终止租约。第三十三条 租用人或代理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易挥发等危险品及液体,不得存放枪支、弹药和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窝藏赃物等非法活动。如违反本条规定,本行有权终止开箱并提请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如因租用人或代理人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本行及他人财产损失,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四条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租用人的合法权益,并为租用人严守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查询、冻结租用人保管箱。第三十五条 保管箱业务具体操作参见保管箱业务操作手册(附件2)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申请 2.保管箱业务操作手册 附件1申请申 请 总行: 本行客户 ,白金卡账号 ,为达标白金卡客户,现申请开办免费保管箱业务。 请审批。分支行:负责人:业务管理部门审核:负责人:主管行领导意见: 附件2.保管箱业务操作手册保管箱业务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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