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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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第三条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
2、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第四条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第五条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
3、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第七条 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我行办理付汇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第八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进出口核销管理,经办行无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第九条 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业务须进行国际
4、收支申报。经办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第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向人行报送有关信息的主报告银行。如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且选择我行为其主报告行,我行需承担企业跨境人民币各类业务信息的报送和备案义务。应要求企业填写企业信息情况表(见附件1)。同时,经办行应留存企业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
5、册登记证书;(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员应将其中一份企业信息情况表传真至人民银行,以便在RCPMIS中激活企业信息,企业信息情况表原件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报送。另一份企业信息情况表原件由经办行专夹保管。企业首次办理业务时,经办机构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不得为其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第十一条 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时,需比照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审核和保管有效交易凭证和商业单据,同时审查企业填写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
6、明(见附件2)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见附件3),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业务日终后将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进出口日期、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向RCPMIS报送。对于企业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的业务,在向RCPMIS报送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当企业书面提供预收预付对应货物已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的信息后,需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第十二条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汇款业务,依照人民币大额支付业务收取相应费用;汇款、信用证、托收等业务,依照同类外汇业务的费率收取。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企
7、业可以使用现有人民币账户(含基本户和一般结算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无须另行开立专户。第十四条 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境内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第三章操作流程第十五条 付款业务流程:(一)经办行需落实汇款资金,要求客户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审核客户提交的相关单据。对业务的审批权限和单据的审核要求比照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付款业务无须查询企业名录,报关单币种为人民币的报关单无须在电子口岸核注。经办行应于当日日终通过RCPMIS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该笔业务的人民币支付金额、具体进口日期以及报关单号等信息。若货物已报关,则企业应提供进口报关日期
8、,经办行应根据进口报关日期在RCPMIS中核对报关信息,在付款金额不超过报关金额的前提下办理支付。对于延期付款业务,经办人员应提醒客户办理延期付款登记。企业预付人民币资金应当向我行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贸易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预付货款项下,经办行应定期查看已付汇尚未报关业务的清单,督促企业及时报送实际报关日期。若企业变更预计报关日期或已实际报关,则应在获知企业书面通知的当日向RCPMIS报送。非贸易项下付款,经办行应根据现行外汇业务要求的单据进行审核并留档,保证业务真实性。资本项下付款,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二)经办人员审核客户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
9、/承兑通知书及其他付款材料后,向支行出具划款通知,将跨境人民币款项转至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或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跨境人民币相关账号,经办人员同时填写单位业务委托书交由会计人员进行大额支付系统汇款;(三)会计人员根据以上材料进行大额支付系统汇款,将业务要素输机产生支付系统往账信息,实时逐笔进行资金清算。完成清算后向结算人员出具付款通知,经办人员在FBS中对该笔汇款进行手工收费,该付款通知作为汇款材料附件; (四)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结算人员凭会计人员出具的付款通知,根据业务种类向收款行发送MT799通知报文;(五)日终时,结算人员需将当日发生的跨境付款信息,形成申报文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并向RCPMIS报
10、送我行所发生的跨境人民币付款信息、报关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六)经办行对每笔业务均需做好台帐登记。第十六条 收款业务流程:(一)经办人员首先需查询客户是否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是否具备非贸易、资本项下收款资质。然后应进一步了解企业收款途径和收款时间;(二)对于大额支付系统收到的跨境人民币收入款项,系统会自动做挂账处理,会计人员应及时打印收款凭证,将加盖业务章的第二联交由结算人员进行入客户账环节;(三)若为出口贸易收款,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并提供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同时登陆RCPMIS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经办行应于当日日终通过RCPMIS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该笔业
11、务的人民币收入、具体出口日期以及报关单号等信息;(四)若货物已出口报关,则企业应提供出口报关日期,经办人员应根据出口报关日期在RCPMIS中核对报关信息,在收款金额不超过报关金额的前提下办理解付。同时屏打相关信息,留存备查;(五)企业预收人民币资金应当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预收最高比例暂以合同金额为限。预收货款项下,经办行应定期查看已解付尚未报关业务的清单,督促收款人及时报送实际报关日期。若收款人书面通知变更预计报关日期或已实际报关,则在得到通知的当日向RCPMIS报送;(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经办行应要求企业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
12、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企业超比例情况书面说明;2、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企业,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解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非贸易项下收款,经办行应根据现行外汇业务要求的单据的原则进行审核并留档,保证业务真实性。资本项下收款,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七)结算人员根据客户提供的申报信息,录入国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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